土地徵收補償,申請裁決的條件、程序是什麼?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

不服土地徵收批覆、土地補償方式爭議、土地徵收程序違法、強行徵佔土地、以租代徵、違法徵收等均不符合申請裁決條件。

標準爭議是指:依據的產值標準爭議和確定的補償倍數標準爭議,其中一項有爭議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

土地徵收補償,申請裁決的條件、程序是什麼?

申請裁決程序向市、縣級政府遞交協調申請,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六十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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