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無力贍養父母時怎麼辦

發佈時間:2019-01-21 10:35:02

崔妍

百善孝為先,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法律方面,成年子女對需要贍養的父母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但不少子女面對父母的贍養訴求,會提出各種各樣的拒絕理由。

問題一:父母有錢、有房,子女是否可以不贍養父母?

即使父母有錢、有房,子女卻不可以不贍養父母。因為我國憲法和婚姻法都明確規定了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贍養父母不僅是社會道德的需要,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而且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包括物質贍養和精神贍養,在父母年老時,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

父母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可以相應減少子女對其的物質贍養,但是子女對父母精神層面的贍養不可或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也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更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因此,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不因父母有存款和住房而免除。

問題二:父母有多個子女,且各自收入水平不一樣,贍養費如何確定?

贍養案件中若出現父母起訴多個子女索要贍養費的情況,法院判令各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數額並非一定按照平均分擔的方式,可基於各子女經濟條件的不同,判令其承擔不同金額的贍養費。若某子女收入相對較高,且生活水平較好的,法院可能酌定該子女適當多支付贍養費;對於某子女因疾病、收入來源較少或生活困難導致無力支付贍養費的,法院可以根據個案情況酌定此子女少支付支付贍養費。

當然,如果某子女自願承擔較多數額的贍養費,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也不持異議。並且贍養並不限於支付贍養費一種形式,收入低的子女也可以多照顧和護理父母,或者為沒有住房的父母提供居住場所等其他贍養方式。

問題三:如果給了足額贍養費,是否可以不照看父母?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給付足額贍養費不等於盡了贍養義務。探望父母不僅僅是道德上的約束,更是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不能因為不與父母共同生活就不盡贍養、探望義務。

在很多贍養案件中,起訴方多是喪偶的老人,另一半的提早離開,且沒有再婚、沒有配偶的陪伴,在晚年生活中容易性格暴躁,愛發脾氣,他們也有可能為了得到孩子們的重視,做出一些不可理喻的事情。但是作為子女應該對父母有足夠的耐心和愛心,對待他們應當給予像孩子般的關心和照顧,充分尊重老人,更應包容他們的缺點,讓老人能夠幸福地安度晚年。

問題四:如果父母並非法律所稱的“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其是否有權提出贍養費的訴求?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據此,父母起訴子女索要贍養費只需滿足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即可,與父母是否為法律意義上的“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無直接關係,“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等條件只會影響後續贍養糾紛案件受理後贍養費判決的標準。

問題五:如果子女無經濟生活來源,生活困難,如何面對父母的贍養費要求?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如果子女確實無經濟來源且生活困難,無力負擔贍養費,而父母又的確需要贍養的情況,父母可以要求孫輩承擔贍養義務。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城關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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