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中途离职,是否还能获得公司的年终奖?

文|时时拍案说法/360度拍案说法,全文1646字,阅读全文3分39秒。


员工中途离职,是否还能获得公司的年终奖?


年终奖是每个员工年关最期待的事情,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一年,除了得到工资之外还能得到额外的奖金。但是有很多员工中途离职,公司根本就没有为他们准备年终奖,那么他们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呢?公司是否有能给予他们呢?

案例一:

刘某于2006年到某建筑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13年7月制定了《2013年度生产与技术经济责任制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奖金发放时间作了规定,即:年底发放工程服务奖,其余部分工程服务奖金在结算下一年度7月份发放。2013年12月,刘某在该公司出具的 《2013年度奖金核算表》中签字确认,刘某应获得奖金总额为221440元。2014年1月,该公司向刘某发放了上述金额的70%。


员工中途离职,是否还能获得公司的年终奖?


2014年3月,刘某提出辞职,之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4年8月,刘某以给付奖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向刘某支付2013年奖金66000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认为未发放部分奖金是下一年度的工程服务奖,刘某已于2014年3月离职,故不应再向刘某进行发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发布了《管理办法》,并按照《管理办法》进行落实,且对刘某2013年应得奖金进行核算,并由刘某签字确认,双方对该《核算表》中结算的金额均予以确认。《管理办法》仅明确奖金分两个部分以及发放时间,并未明确规定奖金总额中的30%系次年上半年的工程服务奖。制度中并未对奖金的性质作明确界定,奖金作为完成工作内容的提成,应当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诉争款项作为刘某2013年度应得奖金的一部分,应当由某建筑公司向刘某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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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米某于2011年12月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年终或合同期满,乙方(劳动者)通过甲方(公司)绩效考核后,由甲方兑现发放乙方的全部年薪收入。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年薪收入包括月发工资、以货币发放的福利以及绩效奖金等项目。”米某每个月固定发放工资6万元。

2013年年初,发放2012年年终奖50万元。2014年年初,因石某绩效考核为C,公司按照其考核等级发放2013年年终奖22万元。2014年12月,米某以公司未足额向其发放2014年11月、12月工资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中途离职,是否还能获得公司的年终奖?


之后,米某要求公司向其发放2014年度的年终奖,但公司以米某中途离职,未参加绩效考核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年终奖。石某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米某系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于2014年12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虽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但其未参与年终考核并无过错,其次,在米某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一年度年终奖,因此公司以石某未参与2014年年终考核为由拒绝向石某发放年终奖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考虑到年终奖的确与考核相关,故法院从公平角度出发,参照石某2013年年终奖标准酌情认定石某2014年年度年终奖具体数额。

以案释法:


员工中途离职,是否还能获得公司的年终奖?


1、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

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其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年终奖的条件。

用人单位仅以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已离职而拒绝支付年终奖的,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劳动合同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况

在劳动合同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总体上,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公司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并规定在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年度年终奖的,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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