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交通安全的“灰犀牛”關進籠子

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是當前一個時期的重大主題。各類危險駕駛行為,就是防控道路交通領域重大風險必須盯緊的“灰犀牛”。面對艱鉅挑戰,我們應當牢牢樹立風險憂患意識,從更高的站位重視危險駕駛,以更大的責任擔當和智慧勇氣治理危險駕駛,真正做到未雨而綢繆、防患於未然。

近年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效顯著,整體形勢穩中趨好,給廣大人民群眾帶來滿滿的獲得感。但越是取得成績的時候,越是要有如履薄冰的謹慎,越是要有居安思危的憂患。

審視當前種種危險駕駛現象,屢治不絕的貨車超限超載、“入刑”呼聲高漲的毒駕、以開車打手機為代表的分心駕駛、野蠻生長的老年代步車、已露苗頭的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這些風險隱患量大面廣,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是亟待啃下的“硬骨頭”。

亡羊補牢不可或缺,未雨綢繆尤顯重要。多年前,在酒駕觸目驚心、造成嚴重危害的背景下,危險駕駛作為一項罪名被納入刑法,並在與時俱進中不斷“擴容”,逐步覆蓋醉酒駕駛、追逐競駛、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等多種情形。

其立法初衷,就是從以“結果犯”論處轉向以“行為犯”論處,讓“危險”的預期和刑罰的威懾時刻警醒、規範駕駛人的行為,阻斷可能會導致危險後果的行為發生,從而發揮出刑法的預防功能。如今的“醉駕之治”,正是這一邏輯的生動詮釋。

現代社會治理更加註重風險防控,刑法介入風險的適度提前,在道路交通領域的必要性進一步顯現。與現行法律相比,人們一般認知中的“危險駕駛”涵義更為廣泛。換句話說,從社會呼聲和主管部門、學界的主流觀點出發,有必要納入刑法範圍的危險駕駛行為還有更多。

以貨車超限超載為例,儘管治超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違法綜合成本低、法律威懾不足是一大症結;對毒駕、分心駕駛等其他危險駕駛行為的打擊也存在類似問題。未來的立法工作中,應當邁出更多實質性步伐,為遏制危險駕駛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完善法制的同時,在現行法律政策體系下用足各類手段、嚴控危險駕駛亦大有可為。去年4月,寧夏靈武一名64歲老人醉酒駕駛老年代步車發生交通事故,被法院判定無證駕駛機動車且醉駕,以危險駕駛罪處以刑罰,即傳遞出一個清晰的信號——老年代步車不是“法外之車”,老年代步車駕駛者也不是“法外之人”。北京等地也出臺了措施,對電動三輪、四輪車、老年代步車等違規銷售、違規上路進行專項整治。

這樣的思路值得提倡。對於隱患問題巨大的各類危險駕駛行為,就是要堅守法律底線、敢於依法亮劍,並前置監管防線、把住上路關口,將其風險大面積爆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明者防禍於未萌,智者圖患於將來。隨著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從不斷升級換代的平衡車、體感車,到引領風潮的無人駕駛,正向我們加速走來。對這些出行方式的創新乃至革命,我們既要敞開懷抱、鼓勵創新創造,也應考量其中潛藏的危險駕駛問題。在這方面,要進一步強化前瞻思維,借鑑先行經驗,及早制定積極審慎、符合國情的應對之策。

如德國社會學家烏爾裡希所言,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人類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仍在高位運行的危險駕駛時刻警醒我們,憂患之心必須常有,底線思維必須常在。只有從各個關口、環節入手,把隱患當作事故對待,將危險駕駛遏制在上路之前,才能把威脅道路交通安全的這頭“灰犀牛”真正關進籠子。

審核:阮景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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