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有用心的“封條”難逃被確認違法拆遷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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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有用心的“封條”難逃被確認違法拆遷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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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潘老先生出生於上世紀四十年代,現已是古稀之年,系台州市黃巖區北洋鎮人。2003年,北洋鎮當地因北平路建設需要,就房屋拆遷與潘老先生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由北洋鎮當地為潘老先生安排一塊宅基地,允許潘老先生自行安排施工隊建設房屋,但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因北洋鎮當地未能實際履行。

潘老先生為人和氣,事事講理,就上述拆遷安置爭議事項,他也曾多次書面請求北洋鎮當地完善、落實拆遷安置措施,但都不見回應。最終,潘老先生在該宅基地也沒有能夠建成房屋,為了維持生計,潘老先生在該宅基地搭建了兩間鐵皮鋼棚房。

2017年,北洋鎮當地因北平路拓寬項目需要使用潘老先生原來房屋所在地,但並未見到任何合法用地手續。鑑於之前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未能履行,潘老先生提出應先落實之前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北洋鎮當地態度強硬,不肯履行。不僅如此,北洋鎮當地於2018年3月份對潘老先生的上述鐵皮鋼棚房貼上了“封條”,查封了該處房屋。

潘老先生見北洋鎮當地這樣不講法律不講道理,決定討個公道,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潘老先生經諮詢,將徵地拆遷維權事宜委託於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李順華律師、韓海祥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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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切中要害

兩位代理律師向潘老先生詳細瞭解案件情況、研究了相關案件材料後認為,北洋鎮當地查封房屋的行為主要存在以下違法點:首先,缺乏職權依據、程序嚴重違法。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及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製作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措施,應當具有職權依據,並且應當履行以上法定程序,而北洋鎮當地並不具有相應查封房屋的職權,且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況下即對該房屋實施了查封,明顯損害了潘老先生的合法權益。

其次,“執法”目的不正當,北洋鎮當地系“選擇性執法”,是為迫使潘老先生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補償協議而使用的逼籤(遷)手段,而非為了規範建設秩序這一正當目的。

鑑於以上情況,為有效維護潘老先生的合法權益,代理律師指導潘老先生將該北洋鎮當地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北洋鎮當地在潘老先生房屋門上張貼封條查封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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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撤銷也不行確認違法沒商量】

在潘老先生向法院起訴後,本案開庭前,被告北洋鎮當地自行決定撤銷了對潘老先生所有的鐵皮鋼棚房屋的查封行為,並對封條予以解封。

該案如期開庭,被告北洋鎮當地既沒有向法院提供作出查處房屋行為的證據,也沒有提供與作出查處行為相關的規範性依據。庭審中,對於其所稱的“原告不適格、其是對違章建築進行查處”等答辯之辭,代理律師一一進行了駁斥。最終,法院採納了代理律師的代理意見,支持了潘老先生的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被告北洋鎮當地在潘老先先生的鐵皮鋼棚上張貼封條予以查封的行為違法。

至此,潘老先生的維權事宜取得了階段性勝利,為後續維權事宜的推進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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