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账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股东”的涉税风险

公司账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股东”的涉税风险

1、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一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公司账上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股东”其未归还的资金视同企业无偿给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按照6%依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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