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想交社保,結果公司賠了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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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目前,很多用人單位為節約成本,懷著僥倖心理,逃避法律責任,故意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而社保是個人和單位共同繳納的,很多員工為了讓到手的工資不縮水,也會主動放棄要求企業為其繳納社保。然而,一旦員工發生工傷或重大疾病,企業往往會在經濟上付出慘痛代價。

縮水,也會自動拋棄要求企業為其交納社保。然而,一旦職工發作工傷或嚴重疾病,企業往往會在經濟上付出沉痛代價

今日小編就跟我們共享一個不和案例,來自江蘇省某地法院剛審結的一樁法案,希望我們對企業因本身不合規而引起危險引起重視。

老楊是一家精細公司的職工,作業多半年後被查出患上急性白血病,僅一個月就花費了20萬餘元的醫療費。由於最初與公司簽定勞作合一起,依據老楊意願,公司未依法給老楊交納社會穩妥,而是每月給老楊發放社保補助。雖然在老楊確診患病後,公司補繳了其入職以來的社會穩妥,但由於是補繳,補繳當月及之前的醫療費都無法經過醫療穩妥予以報銷。

此外依據國家有關規則,用工單位在為職工交納社會穩妥的一起,還需交納大病醫療穩妥,對根本醫療穩妥不能報銷的部分經過大病醫療穩妥報銷。

老楊與公司洽談不成,並經仲裁後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付出其醫療費20萬餘元、病前4個月拖欠的薪酬6000餘元及病後6個月的病假薪酬3萬餘元。

法院以為,這家精細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有責任依法為勞作者交納社會穩妥,該項責任為法令賦予用人單位的強制性責任,不得因任何協議或許諾而革除,如被告違背該項強制性責任,則由此導致職工無法享有有關社保待遇的丟失則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官經調查,當地社會穩妥基金管理中心醫療待遇審核科及大病醫保相關擔任部分承認,如正常交納社保,老楊即可報銷的醫療費及享受救助的金額合計為12.5萬餘元。

關於老楊受傷前的平均薪酬,依據原被告各自提供的依據,其中有3個月的薪酬在發放時刻及發放金額上均無法一一對應,且薪酬條上並未有老楊親筆簽字承認,故該3個月的薪酬應依照其生病前每月平均薪酬核算,為6100餘元。扣除該期間公司已付出的薪酬,公司尚需付出其病前4個月的薪酬差額5400餘元。

依據相關規則,自老楊突發白血病之日起,享有醫療期24個月。本案中雙方對老楊病假薪酬的核算規範、核算方法等無書面約好,也未有依據證明該公司規章制度中對職工病假有相關約好。因此,依據《江蘇省薪酬付出條例》規則,企業應以一起期當地最低薪酬規範的80%核算付出職工薪酬,合計8000餘元。

既然醫療費穩妥待遇丟失由公司承擔,老楊之後的醫療費用也能經過根本醫療穩妥正常予以報銷。在公司補繳及正常交納社會穩妥並承擔未替其正常交納社會穩妥的相應法令後果之後,老楊應交還公司發放的社保補助3500元,還應交還公司為其墊支的社保個人應繳金額5300餘元,也受到了相應丟失。

綜上所述,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該精細公司應付出老楊醫療費社保待遇丟失、薪酬差額、病假薪酬合計12.9萬餘元。

看完這個案例,關於社保,這兒有幾個提示給企業:

提示1:自願拋棄交納社保的聲明是無效的

社會穩妥是國家強制穩妥,為職工辦理社會穩妥是用人單位法定責任。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作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項權利責任。

勞作者自願與用人單位簽定拋棄參與社會穩妥的協議本身是違背法令規則的,是無效的。

作為無效協議,對勞作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沒有法令約束力,公司依然應當承擔為職工交納社會穩妥的責任。

提示2:職工不想交納社保是不能夠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作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則:社會穩妥基金依照穩妥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漸實施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作者有必要依法參與社會穩妥,交納社會穩妥費。

所以,對用人單位而言交納社保是法定責任,是無法躲避的。所以只要你與正規單位簽定勞務合同,單位就有必要為你交納社保,當然伴隨著你也要依據規則交納社保。

提示3:企業不能拋棄給職工交納社保的責任

雖然職工自願拋棄享受社保的權利,但企業不能拋棄交納社保的責任。假如職工要求企業補繳,企業有必要100%補繳職工的社保。

而且未交納社保期間,發作工傷等意外狀況,企業逃不掉責任,不論是不是職工自願拋棄參保,只要公司未給職工交納社保,在作業期間意外受傷被認定為工傷,本來由工傷穩妥基金付出的費用都得公司來付出。假如職工因公死亡,依據我國法令規則,企業還要付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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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總結一下企業不給職工上社保的危險。

這兒分為兩種狀況:

榜首,非自願不交納社保。在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獲取最大贏利,在職工入職時,要求職工簽署保證書自願拋棄單位為自己交納社保。

第二,自願不交納社保。實踐中會呈現一些職工要求用人單位不用為自己交納社保費,而是改為薪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作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則:社會穩妥基金依照穩妥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漸實施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作者有必要依法參與社會穩妥,交納社會穩妥費。

所以,對用人單位而言交納社保是法定責任,是無法躲避的,自願拋棄社保請求書對用人單位是沒有法令效力的,而且會使用人單位面對如下的法令危險:

勞作用工危險:

依據《勞作法》第三十八條榜首款第(三)項的規則,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作者交納社會穩妥費的,勞作者能夠革除勞作合同。

另依據《勞作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則,勞作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則革除勞作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作者付出經濟補償。

由此能夠看出,用人單位隨時面對經濟丟失和人才流失,不利於企業的穩定發展。

工傷賠償無法防止:

依據《工傷穩妥條例》規則: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則應當參與工傷穩妥而未參與的,由勞作保證行政部分責令改正;未參與工傷穩妥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作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則的工傷穩妥待遇項目和規範付出費用。

無論職工是否參保,當勞作者發作工傷後都會得到法令規則的工傷穩妥待遇。假如企業沒有為職工交納穩妥,那麼職工的工傷費用將由企業付出悉數,而無法經過工傷穩妥基金付出,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

養老金的付出:

依據我國相關法令的規則,根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與職工根本養老穩妥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無法交納根本養老穩妥費,導致職工個人的養老金丟失,應從職工個人累計交納年限、繳費薪酬、當地職工平均薪酬、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考量確定付出。

面對強制徵收危險:

企業未準時足額交納社會穩妥費的,由社會穩妥費徵收組織責令其期限交納或許補足,逾期仍未交納或許補足的,社會穩妥費徵收組織能夠向銀行和其他金融組織查詢其存款賬戶;並能夠請求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分作出劃撥社會穩妥費的決議,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許其他金融組織劃撥社會穩妥費。

企業賬戶餘額少於應當交納的社會穩妥費的,社會穩妥費徵收組織能夠要求該企業提供擔保,簽定延期繳費協議。企業未足額交納社會穩妥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穩妥費徵收組織能夠請求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交納社會穩妥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穩妥費。

行政處罰:

1、責令期限交納。這對企業為給職工交納社保,勞作保證行政部分會責令用人單位在必定期限內悉數繳清費用。

2、逾期不交納的,將會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擔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能夠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總之,為職工交納社保是法令規則的強制性責任,企業是不能躲避的,就算是職工自願的,企業也是不能革除自己的責任,所以為了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危險,企業應該為每一位職工交納穩妥,實行自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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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於寧璐、方芳、中國法院網、51社保網、郝老師說會計

由大頭倆點半———節稅專欄整理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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