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構有關土地規劃調整的行政行為是否影響司法拍賣效力

行政機構有關土地規劃調整的行政行為是否影響司法拍賣效力

裁判要旨

土地用途性質規劃的改變並非導致強制拍賣無效的法定情形,即便發生地塊用途性質改變,亦屬交易風險的歸屬問題,並不影響強制拍賣的效力。

案例索引

《萬雨塵、南昌市第四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2017)最高法執復33號】

爭議焦點

行政機構有關土地規劃調整的行政行為是否影響司法拍賣效力??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關於第一個爭議焦點,即涉案土地使用權性質是否已變為綠地,以及涉及規劃調整的有關行政行為是否影響涉案拍賣效力的問題,本院在贛鄱公司、閔齊龍、易奇文申請複議的(2016)最高法執復37號案中已經查明,政府最初雖然同意了綠地變更計劃,但該規劃實際上並未真正實施,江西高院在拍賣該地塊時,該地塊的性質沒有發生改變,仍然是商業用地,且其後該地塊的綠地變更規劃已被取消,仍維持商業用地性質不變。此次萬雨塵並未提出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萬雨塵主張涉案土地使用權已變更為綠地的複議理由,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再者,

土地用途性質規劃的改變並非導致強制拍賣無效的法定情形,即便發生地塊用途性質改變,亦屬交易風險的歸屬問題,並不影響強制拍賣的效力。萬雨塵認為涉案土地規劃性質的改變即導致強制拍賣無效的複議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即涉案拍賣是否存在妨礙競買人萬雨塵參與公平競價的情形,是否應當撤銷的問題。涉案拍賣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告,並舉行公開拍賣。人民法院的拍賣公告中一直顯示該地塊是商業用地,且拍賣也是按照商業用地拍賣,最終該地塊亦一直維持商業用地性質不變。人民法院的司法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性質及現狀進行客觀描述,是競買人參與競買活動,判斷拍賣物價值的最直接依據。競買人應當在信任人民法院的拍賣公告的基礎上,作出理性判斷。萬雨塵根據其他信息作出涉案土地被變更規劃為綠化用地的判斷,認為該土地沒有商業開發前景,據此在拍賣過程中自行放棄競拍,是對自身競拍權利的處分,並非是由於拍賣限制其公平競價所造成,由此更不能得出涉案拍賣違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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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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