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有关土地规划调整的行政行为是否影响司法拍卖效力

行政机构有关土地规划调整的行政行为是否影响司法拍卖效力

裁判要旨

土地用途性质规划的改变并非导致强制拍卖无效的法定情形,即便发生地块用途性质改变,亦属交易风险的归属问题,并不影响强制拍卖的效力。

案例索引

《万雨尘、南昌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最高法执复33号】

争议焦点

行政机构有关土地规划调整的行政行为是否影响司法拍卖效力??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涉案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否已变为绿地,以及涉及规划调整的有关行政行为是否影响涉案拍卖效力的问题,本院在赣鄱公司、闵齐龙、易奇文申请复议的(2016)最高法执复37号案中已经查明,政府最初虽然同意了绿地变更计划,但该规划实际上并未真正实施,江西高院在拍卖该地块时,该地块的性质没有发生改变,仍然是商业用地,且其后该地块的绿地变更规划已被取消,仍维持商业用地性质不变。此次万雨尘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万雨尘主张涉案土地使用权已变更为绿地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再者,

土地用途性质规划的改变并非导致强制拍卖无效的法定情形,即便发生地块用途性质改变,亦属交易风险的归属问题,并不影响强制拍卖的效力。万雨尘认为涉案土地规划性质的改变即导致强制拍卖无效的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涉案拍卖是否存在妨碍竞买人万雨尘参与公平竞价的情形,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涉案拍卖已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告,并举行公开拍卖。人民法院的拍卖公告中一直显示该地块是商业用地,且拍卖也是按照商业用地拍卖,最终该地块亦一直维持商业用地性质不变。人民法院的司法拍卖公告,对拍卖物的性质及现状进行客观描述,是竞买人参与竞买活动,判断拍卖物价值的最直接依据。竞买人应当在信任人民法院的拍卖公告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判断。万雨尘根据其他信息作出涉案土地被变更规划为绿化用地的判断,认为该土地没有商业开发前景,据此在拍卖过程中自行放弃竞拍,是对自身竞拍权利的处分,并非是由于拍卖限制其公平竞价所造成,由此更不能得出涉案拍卖违法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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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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