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禁養區”的定義和範圍,養殖場“環保+違建”無補償?

環保風暴猶如一陣大風席捲了各大城市,自此以後出現了“禁養區”、“關停”、“汙染源”、“一刀切”、“騰退”...等熱度詞彙,養殖場也逐漸走入了環保拆遷的隊列,水源保護區、天然生態保護區、景色勝景保護區、集中寓居區等等凡是範圍內的養殖場都被劃定為環保禁養的範圍,而之所以大面積被環保禁養主要還是因為很多農戶在選擇養殖的時候當地的政策要求不嚴,所以養殖場地的選址很隨意,以致現在成為了汙染源。被劃定為禁養區?其實就意味著這片地方不能從事養殖行業了!

瞭解“禁養區”的定義和範圍,養殖場“環保+違建”無補償?

養殖場常常面臨的問題有二:

第一、環保關停。

第二、違章建築拆除。

一、養殖戶就該沒有補償嗎?

並非如此!

從環保層面來講

今年起,禁養形式開啟,假如觸及到撤除時,肯定也會按照規則進行補償(畜牧禽的騰退,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具體可以參照以下文件。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根據《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中明確提出:

1、要統籌兼顧、有序推進;獎懲並舉、疏堵結合。(不該禁養的不能一刀切,科學劃定禁養區,防止盲目擴大禁養範圍。)

瞭解“禁養區”的定義和範圍,養殖場“環保+違建”無補償?

2、該禁的要堅決禁,但要給予合理補償。(因為從事畜禽養殖可能對周邊居民、環境影響比較大,所以該拆的要拆該遷的要遷,但是要充分照顧到養殖場戶的合法利益,給予合理的補償。涉及搬遷的養殖戶,地方政府要積極協助落實養殖用地,指導養殖場戶按環保的要求來發展生產。)

根據《禁止環保“一刀切”工作意見》中明確提出:

在整改工作中要制訂可行方案,堅持依法依規,加強政策配套,注重統籌推進,嚴格禁止“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敷衍應對做法,堅決避免集中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行為。

從違建層面來講

用“違建”促拆遷?拆遷方想要拆遷但是不明說,因為害怕被拆遷人“獅子大開口”,所以就用“違建”的名義來實施徵地拆遷,最常見的形式就是以未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證或者以非法佔用農用地進行拆違,拆遷補償款成為了拆遷方“好心施惠”,所以低到無底線你也不能說不,而且還要表示萬分感謝,有的被拆遷人甚至沒有補償!

簡言之,環保拆遷≠無補償,。以環保為“尚方寶劍”肆意拆除養殖場,實際違反了相關法律精神。面對 “花式”拆遷名義,我們應當運用事實和法律,戳穿拆遷方的面具。

在“禁養”行動中,部分養殖場還面臨這樣困境:當地官方首先認定養殖場是違建,接著要求無條件拆除,而不給予拆遷補償(零補償)或壓低拆遷補償。

瞭解“禁養區”的定義和範圍,養殖場“環保+違建”無補償?

二、瞭解“禁養區”的定義和範圍,避免合法養殖場被“禁養”

2005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

(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以上區域內建設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這是以法律的形勢明確規定了禁養區域的範圍。2014年1月1日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十一條以法規的形式再次明確禁養區域的範圍。

2016年10月28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和農業部辦公廳印發《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技術指南》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禁養區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

該《指南》對上述法律法規中的“禁養區域”的“劃定範圍”作出進一步釋名及詳解。

2016年11月24 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5號)出臺,該《“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指出“大力推進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劃定禁止建設畜禽規模養殖場(小區)區域……

2017年底前,各地區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至此,依據該《“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開展治理養殖場行動的浪潮席捲全國。

瞭解這些,我們也就明白了養殖場的劃定範圍。認清了禁養不是所有的養殖場都"一刀切"地劃入禁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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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整治“禁養區”的常用手段,養殖戶要積極主動應對

養殖場動輒數百上千平方米(水產養殖更多),如果按照正常建築來拆除,其賠償費不少。

但是如果政府方換個方式,以“拆違”、“環保”等名義進行關停拆除的話,那麼補償就可以為零補償或低價補償。這樣政府省了錢,而養殖戶就虧得多了。我們來看看禁養的一些常用手段。

第一、以違建之名拆除養殖場。

政府方會以養殖場未辦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為由,送達《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其自行拆除,逾期將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及其《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規定:“畜禽養殖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因汙染環境關停。

養殖業有汙染是事實,但前些年政府是鼓勵發展的,為社會經濟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功不可沒的,現在要關停,也得有補償,才是社會公平的體現。

因此,以"違建"或"環保"之名關停養殖業只是不給(零補償"或者少給拆遷補償的一個"坑農"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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