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養殖場:環保拆遷不能一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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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環保拆遷不能一拆了之


畜禽養殖過程中,糞便等處理不當容易造成環境汙染。然而,環保拆遷不能一拆了之。

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養殖汙染的過程中確實存在工作方式簡單、片面的現象,從而影響到產業發展和養殖戶的收益。例如,盲目擴大禁養區範圍,或者採取一禁了之、一拆了之的簡單化方式,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建設無豬縣”的口號。他們沒有很好地統籌發展生產和保護環境的關係,導致部分養殖場戶的利益受到損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明確提出,要統籌兼顧、有序推進;獎懲並舉、疏堵結合。具體說來有這麼幾點:

養殖場:環保拆遷不能一拆了之


一、不該禁養的不能禁。

要科學劃定禁養區,防止盲目擴大禁養範圍。為此,環保部、農業部聯合制定下發了《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要實事求是,科學分析,按照標準劃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菜籃子”市長負責制考核辦法》,以此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避免只要環境不要生產的極端片面做法。

二、該禁的要堅決禁,但要給予合理補償。

禁養區主要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等。在這些區域從事畜禽養殖,對周邊居民、環境影響比較大,該拆的要拆,該遷的要遷。但是,要充分照顧到養殖場戶的合法利益,給予合理的補償。涉及搬遷的養殖戶,地方政府要積極協助落實養殖用地,指導養殖場戶按環保的要求來發展生產。這就是《意見》的宗旨。

三、支持養殖場戶轉型升級,實現綠色發展。

畜禽養殖汙染是畜牧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所以也要用發展的辦法來解決。造成的問題是長期形成的,所以也需要一定的時間來解決,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對於畜禽養殖場的環保問題,要以支持和鼓勵養殖場轉型升級、可持續發展為主,拆遷不是主要的辦法,更不是唯一的辦法。要給予一定的過渡期,不能簡單地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達到,這顯然不客觀,也不現實。要通過政策和資金的支持,引導養殖場戶發展種養循環、提升糞汙資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實現生產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公安部出臺針對暴力拆遷,強制拆遷,官商勾結,私吞賄賂打擊措施。《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參與徵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對徵地拆遷中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如有發現可立即舉報。

養殖場:環保拆遷不能一拆了之


在此,律師提醒面臨拆遷的朋友:國家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養殖場關停禁養或拆除應當類比商業用房房屋拆遷進行補償。例如,針對養豬場的補償,應該包括土地使用權補償、豬舍補償、豬舍附屬物補償、停產停業補償、可移動設備搬遷費用、不可移動設備的重置成新價、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費等。

首先,如果政府是以公益目的的關停禁養,比如國家以治理環境汙染或建設公益工程為目的的,應當對養殖戶給予合理的補償。

其次,對於經營證照齊全的養殖戶,如果因為環保問題或是工程項目面臨關停或拆遷的,應當獲得更為合理的補償。

最後,對於沒有經營證照的養殖戶,他們由於各種原因未能成功辦理證件或者辦不了證件的,應當給予合理的補償。養殖場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續可能會成為影響補償金額的關鍵因素,但是這一因素並不能成為養殖場是否應當補償的判斷標準。

由於各地方的具體補償標準是不同的,我們應當參考當地政府出臺的具體文件。如果認為補償過低,應當及時與政府有關部門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請第三方平臺機構介入評估;如果對評估結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政府相關部門也應當確保養殖戶有救濟的權利,如:申請聽證,陳述和申辯等。除此之外,被拆遷戶還可以通過複議、訴訟等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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