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的小夥,贏了!最高檢:別人拿刀砍你時,你可以無限反擊

2月21日凌晨,福州公安發佈通報表示:

晉安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後果。

鑑於趙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對趙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通報全文如下:

案情通報

2018年12月27日零時8分,晉安公安分局嶽峰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晉安區嶽峰村某酒店式公寓有人打架。接警後,民警立即出警處置。

經查,李某(男,50歲,四川人,包工頭)和鄒某濾(女,27歲,湖南人,娛樂場所服務員)於2018年10月相識,有多次往來。12月26日晚,兩人酒後一同乘車到達鄒某濾暫住處,在鄒某濾暫住處發生爭吵,李某被鄒某濾關在門外,李某踹門而入並和鄒某濾發生肢體衝突,引來鄰居圍觀。其中樓上鄰居趙某(男,22歲,黑龍江人,房地產公司保安)下樓見李某正在毆打鄒某濾時,便上前制止拉拽李某,趙某和李某一同倒地。兩人起身後,李某打了趙某兩拳,趙某隨即將李某推倒在地,接著上前打了李某兩拳,並朝倒地的李某腹部踹了一腳,後趙某拿起房間內的凳子欲砸向李某,被鄒某濾攔下,隨後趙某被自己的女友勸離現場。李某被踢中腹部後橫結腸破裂,於12月27日住院手術,2019年1月12日出院,據醫囑李某於2月11日到醫院拔出造瘻管。經法醫鑑定李某為重傷二級。

經晉安公安分局偵查,趙某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後轉取保候審,經過進一步偵查,晉安公安分局以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移送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晉安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後果。鑑於趙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對趙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於2月19日在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將視其病況採取相應法律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福州市公安局

2019年2月21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曾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入選其中。

見義勇為的小夥,贏了!最高檢:別人拿刀砍你時,你可以無限反擊


文章以四個案例結合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的答記者問,向外界清晰傳達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的界限在哪裡。

最高檢下發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分別是

➤ 陳某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5號)

➤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檢例第46號)

➤ 於海明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7號)

➤ 侯秋雨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8號)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說——

近幾年,正當防衛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起因雖是孤立個案,但卻反映了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的普遍訴求。對此,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回應群眾關切,是當前司法機關一項突出和緊迫的任務。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檢察機關提供司法辦案參考。

最高檢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後果和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根據媒體報道,最高檢長文的重點內容包括:

1.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以最常見的醫患糾紛為例。

假設醫生A因為醫療糾紛被患者家屬B騷擾,B在騷擾中提到要傷害A,A認為這種威脅是實際存在而非空穴來風,所以A在工作期間隨身攜帶刀具或者棍棒之類的硬物,後來B真的兌現威脅,對A進行人身傷害,這時A拿出隨身攜帶的武器將B擊傷甚至擊斃。

這種情況下在以往極大概率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而最高檢在本篇長文中表達的意見是,A的做法本身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只要B確實存在“行兇”的事實,則A也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2.別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一方的傷勢明顯輕於加害一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無辜路人B,B奪下刀子對A連捅三刀致其當場死亡。以往會被認定防衛過當。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對等,哪怕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認定正當防衛。

不過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A只是給你兩個飛腿,你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個對穿還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採用什麼級別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麼級別的暴力,這一點很關鍵。

3.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

這個案例很經典,就是不久前發生的江蘇崑山“社會我龍哥”被於海明奪刀砍死案。

當時“社會我龍哥”拿著刀舞舞喳喳的威脅要砍於海明,由於平時疏於訓練刀法,導致傢伙意外失手落地,於海明眼疾手快把龍哥丟棄的刀撿起砍回去,龍哥撒腿就跑,奈何酒色掏虛了身子,被於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亂刀擊殺。

警方最初認定於海明拾刀在手後,龍哥已經失去了繼續加害的能力,於海明的做法有防衛過當嫌疑,但在檢方的幫助下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理由就是於海明認為龍哥跑回車裡不能排除再次實施危險行為,所以追上去砍的幾刀是因為自覺不安全,屬於正當防衛。

這個案例的正面意義在於,今後正當防衛的時長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兇者遠離現場或完全不能對受害者構成威脅,正當防衛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兇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兇進行防衛。

舉例說明,江湖大哥A拿著砍山刀堵在門口威脅B,說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並且拿刀子在B的面前比比劃劃,甚至用刀背觸碰了B敏感的肌膚,也許這時候江湖大哥A只是想嚇唬嚇唬B,並沒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B直接奪下江湖大哥A的刀把A砍翻,這極有可能被認為防衛過當或者是故意傷害。

但今後這就是正當防衛,因為B處在實質性的人身傷害威脅下,他並不需要揣摩A的真實目的就可以實施防衛。

在長文末尾,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指出,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但中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其實已經比較完整,所以在實踐中需要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指出,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但中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其實已經比較完整,所以在實踐中需要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激活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孫謙認為,激活防衛制度可以警示惡意滋事者,讓公民敢於行使正當防衛權,保證公民面對兇殘暴徒時無需畏手畏腳。

不過副檢察長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當防衛權不等於“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發生社會矛盾時濫用武力不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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