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集資詐騙罪輕罪辯護要點統計大全

肖文彬: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專注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何嘉銘:專注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力求在詐騙犯罪案件辯護領域做到極致專業

2018年集資詐騙罪輕罪辯護要點統計大全

前言

我國刑法規定的集資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以上的行為。

作為典型的非法集資類犯罪(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我們應當肯定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存在特殊的關係。作為基礎型的非法集資類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的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公開宣傳,承諾保本付息以吸收資金的行為。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以可以看出,行為成立該罪需要符合四個特徵:非法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而在此基礎上,集資詐騙罪還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詐騙方法進行集資,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此,實務中正確界分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此罪彼罪關鍵,在於判斷行為人客觀上有無“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集資”以及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為目的”。

司法實踐中,經筆者檢索,涉集資詐騙罪的案件進入到法院審判階段後,獲得徹底無罪判決的機會是極低的,以2018年為例,此類案件最終獲得徹底無罪判決的數量為零;由此可見,涉集資詐騙罪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能獲得徹底無罪判決的概率極低。然而經筆者檢索,此類案件進入法院審判階段後,最終判決量刑較輕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有效判決共有31件;由此可見,在無罪判決率非常低的司法現狀下,辯護律師有針對性地打掉集資詐騙罪指控,論證行為人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失為一個有效的輕罪辯護策略。

為此,筆者檢索了2018年1月1日至今的31個有效的案例,被告人均被指控集資詐騙罪而法院判決僅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從中歸納總結出核心的裁判要旨及輕罪辯點,以最新的判例作為有效辯護的指引。

目錄

一、行為人客觀上沒有實施詐騙手段進行集資

(一)案件無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施詐騙的故意。

(二)行為人客觀上沒有實施詐騙行為,主觀上無騙取客戶投資的共同故意,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三)行為人沒有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詐騙手段進行集資。

(四)行為人吸收資金屬履行單位安排的職務活動,對單位收取款項後的用途及去向不知情。

二、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一)在案證據並未反映行為人有大肆揮霍或非法轉移財產的行為。

(二)在資金出現週轉問題後,行為人採取個人籌集資金、與相對人結算或確認債務數額等積極措施能夠印證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三)行為人將吸收的資金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屬於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之情形。

(四)行為人客觀上對集資款不具控制權和影響力,主觀上不明知集團進行詐騙,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輕罪判決

(一)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二)行為人吸收資金後用於一定的經營行為,公訴機關未能舉證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故意,故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不足。

(三)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尚不能證實行為人主觀上對集資款有非法佔有目的。

(四)集資款項的去向尚未查明,無法認定行為人對集資款項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五)行為人以投資為由吸收資金,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未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亦無法認定行為人對集資款項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正文

一、行為人客觀上沒有實施詐騙手段進行集資

輕罪案例(一):李國良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陝08刑初56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案件無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實施詐騙的故意。

裁判理由:

關於被告人李國良所持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持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國良通過簽訂虛假的合作種植蘆筍合同,採取出具憑條、承諾一定期間內還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的事實清楚,有其本人的供述、集資參與人的證言、蘆筍合作種植合同及審計報告在卷佐證,但卷中無充分證據證實其有銷燬賬目行為及實施詐騙的故意,故對其及辯護人所持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輕罪案例(二):張某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豫0105刑初164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行為人客觀上沒有實施詐騙行為,主觀上無騙取客戶投資的共同故意,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張豔平夥同他人通過虛假宣傳,以擴大農業項目生產及公司週轉資金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後將該資金部分用於償還其個人所欠債務。被告人張某於2014年6月到友信公司擔任會計,參與了收取客戶的資金、籤借款合同及出具收據等事務。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予以證實,被告人張某與張豔平沒有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客戶投資的共同預謀,對集資款項的使用亦無決定權,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主觀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詐騙行為。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集資詐騙罪罪名不能成立。

輕罪案例(三):杜旭亮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皖0102刑初241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行為人沒有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詐騙手段進行集資。

裁判理由:關於被告人杜旭良當庭提出他的公司股東身份是翟某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違法註冊的,他沒有對公司出資和股權轉讓,他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辯解意見;其辯護人當庭提出的被告人杜旭良無集資詐騙和非法佔有的故意,也沒有與翟某等人虛構資金用途,冒用第三方名義吸收他人資金的辯護意見,經查,雖安徽合鈺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及股權轉讓協議上均有被告人杜旭良簽名的字樣,但被告人杜旭良始終否認為其親筆書寫,他對自己的股東身份並不知情,並要求進行筆跡鑑定。但公安機關情況說明證實,上述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及股權轉讓協議鑑定條件不足,無法確認。且股權轉讓的受讓方王某1的證言證實,他沒有和翟某簽訂任何轉讓合鈺公司的協議,只是口頭上的承諾,後翟某就要走了他的身份證去辦了相關手續把合鈺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到他的名下。在證據出現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故公訴機關依據上述證據指控被告人杜旭良系合鈺公司股東,在協助他人非法集資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告人杜旭良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應予採信。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應予糾正。

類似案例

1.紀楚波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粵0507刑初337號】

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人紀楚波並沒有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詐騙手段非法集資,而是利用民間標會組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觀行為的表現方式。

輕罪案例(四):肖文錦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粵0104刑初87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行為人吸收資金屬履行單位安排的職務活動,對單位收取款項後的用途及去向不知情。

裁判理由:經查,被告人肖文錦是在啟華公司成立之後入職的,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其明知公司是假冒他人名義成立的;肖文錦雖然曾經遊說客戶向公司投資,但是其並不清楚公司收取客戶款項後的用途及去向;綜上,鑑於被告人肖文錦只協助參與了啟華公司以高息為誘餌向客戶吸收資金的環節,故其行為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量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肖文錦犯集資詐騙罪的定性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類似案例

1.漆坤芳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粵0104刑初270號】

裁判理由:經查,被告人漆坤芳是在啟華公司成立之後入職的,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其明知公司是假冒他人名義成立的;漆坤芳雖然多次組織客戶到農莊參觀並遊說客戶向公司投資,但是其並不清楚公司收取客戶款項後的用途及去向。綜上,鑑於被告人漆坤芳只參與啟華公司以高息為誘餌向客戶吸收資金的環節,故其行為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量刑……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漆坤芳犯集資詐騙罪的定性不當,本院予以糾正;被告人漆坤芳及其辯護人關於定性的意見,本院已予以採納。

2.高大全、嚴芹蘭集資詐騙再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川刑再11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高大全等人的上述行為主要是在興邦公司安排下而實施,其主觀上不具有集資詐騙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之必備要件。同時,興邦公司單位犯罪的性質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予以確認,故本案原審以集資詐騙罪對高大全定罪量刑不當,依法應予糾正。因此,被告人高大全提出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申訴理由成某,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二、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關於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了以下八種情形: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提到了以下五種情形,原則上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1.大部分資金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名義上投入生產經營但又通過各種方式抽逃轉移資金的;

2.資金使用成本過高,生產經營活動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的;

3.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或肆意揮霍造成資金缺口較大的;

4.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的;

5.其他依照有關司法解釋可以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在實踐中,律師往往會選擇充分論證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以追求達到輕罪辯護的效果。本節的案例,將總結實務中最新的認定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具體情形。

輕罪案例(一):李國良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陝08刑初56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在案證據並未反映行為人有大肆揮霍或非法轉移財產的行為。

裁判理由:卷中證據顯示,被告人李國良在非法吸收存款之前,確有成立相關公司、尋找合營夥伴,報批立項、在神木開展蘆筍試點種植等前期籌備行為,後期亦有赴北京融資貸款的行為,其本人及相關人員的銀行流水未反映其有大肆揮霍或非法轉移財產的行為;現卷中僅有山陽縣公安局的偵查卷中有過一次被告人李國良對銷燬賬目的供述,之後其供述中均對此不予認可,且被告人李國良先後用同樣犯罪手段非法集資的行為,山陽縣人民法院已作出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生效判決,故認定被告人李國良犯集資詐騙罪證據不足,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輕罪案例(二):紀楚波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粵0507刑初337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在資金出現週轉問題後,行為人採取個人籌集資金、與相對人結算或確認債務數額等積極措施能夠印證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裁判理由:本案現有證據中,被告人紀楚波到案後的穩定供述與各集資參與人的陳述及相關書證等證據均能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實被告人紀楚波實施非法集資的行為自始至終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眾存款的目的。而對於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應從其具體實施的行為中予以分析。被告人紀楚波作為會頭髮起、組織標會,其除了獲得每班標會第一期的會款並與其他會員同樣享受每期利差之外,並沒有實施肆意揮霍集資款、攜帶集資款逃匿、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等任何非法佔有集資款的行為,反而是在標會出現資金週轉問題時,個人籌集資金以維持標會運作,最終在無法維持標會運作且無法歸還會員已交會款的情況下,與會員進行結算,確認其尚欠會員會款數額,被告人紀楚波的上述行為均足以印證其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

輕罪案例(三):杜某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皖0302刑初149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行為人將吸收的資金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屬於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之情形。

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犯集資詐騙罪,經查,被告人杜某將吸收的大部分資金主要用於對外出借、支付經營場所的租賃費、裝修費、購買辦公設施,支付業務人員的工資及提成,支付集資參與人利息等,指控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證據不足,集資詐騙罪名不準確,本院予以糾正。

類似案例

1.高潔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陝08刑初35號】

裁判理由:關於公訴機關對高潔犯集資詐騙罪的指控和高潔的辯護人認為高潔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證實,高潔明知賀良等人實施非法集資活動而參與,涉案集資款項大部分用於購買煤礦和返還鉅額本金及利息,只有較少款項用於購買房產、車輛。故公訴機關據以指控高潔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且肆意揮霍集資款”之意見不能成立,對指控罪名不予支持,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予以支持。

2.計新宇集資詐騙二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皖01刑終799號】

裁判理由:就本案而言,本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計新宇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具體理由如下:上訴人計新宇供述其集資款項主要用於轉借他人以賺取利息差和其他方面的投資,希望通過這種經營活動進行盈利……鑑於上訴人計新宇集資款項主要用於其經營活動,不宜認定上訴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上訴人計新宇的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3.李勇集資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渝0103刑初11號】

裁判理由:關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勇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本院認為,在案證據證實被告人李勇確有將非法吸收的資金用於投資南坪快驛齋項目、巴南區樵坪鎮貴哥農家樂項目等經營行為,司法鑑定報告亦能較為完整地反映李勇非法吸收的資金的去向,現有證據不能確實、充分地證明李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故對該起訴罪名本院不予採納,對被告人李勇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4.呂有旺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贛1126刑初31號】

裁判理由:關於被告人呂有旺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是集資詐騙,應認定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意見。經查,根據被告人呂有旺的供述,集資的資金承包水庫虧損了70萬元左右,經營貨車虧損30萬元左右,其餘的錢全部用來支付高額利息;被害人的陳述也從借款的時間和用途上印證了被告人的供述,偵查機關也沒有查到被告人有使用該資金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雖潛逃但沒有攜款,集資的資金大部分用於生產經營,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所以辯護人的該辯解意見成立。

5.徐永斌集資詐騙罪一審一審公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粵0305刑初935號】

裁判理由:關於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問題,在案證據證實被告人吸收的資金大部分用於正常的藝術品投資經營。雖然部分投資款被改變用途進行放貸,但不能認定為被告人非法佔有涉案資金。在資金鍊斷裂後,被告人有通過資金、藝術品等進行抵償債務行為。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集資詐騙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

輕罪案例(四):陳濤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皖0302刑初149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行為人客觀上對集資款不具控制權和影響力,主觀上不明知集團進行詐騙,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裁判理由:關於被告人陳濤提出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辯解,本院予以採納……主觀上,鈺誠集團及丁寧等人所實施的集資詐騙行為是經過精心策劃和包裝的,陳濤不是鈺誠集團的高層核心人員,不可能知情,不存在共同故意。客觀上,集資款完全由鈺誠集團及丁寧等人佔有並支配,陳濤將收集多家公司基礎資料提供給鈺誠融資公司事業部後,對鈺誠集團將該資料如何融資、資金流向均未參與,亦不具有控制權和影響力。鈺誠集團及丁寧等人將收集項目公司基礎資料的環節交給陳濤等人,並支付一定好處費,是鈺誠集團及丁寧等人為實現犯罪目的而支出的成本。好處費的數額由鈺誠集團及丁寧等人單方面決定,按集資金額1.6%-2%的比例或固定金額支付費用僅僅是計算標準,並非雙方協商形成。陳濤為賺取鈺誠集團的好處費而提供公司基礎資料,主觀上不明知鈺誠集團詐騙,不具有非法佔有集資人款項的故意。陳濤將收集的公司基礎資料提供給融資企業,所融資金亦未給項目公司使用,主觀上是明知鈺誠集團將相關公司資料用於非法集資,為賺取好處費而幫助非法集資,系鈺誠集團非法集資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類似案例

1.惠亮、卜博文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皖0302刑初33號】

裁判理由:集資詐騙罪的認定要求被告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以明知為要件。首先從認識因素來看,鈺誠集團所實施的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是經過精心的策劃和包裝的,惠亮、卜博文不是鈺誠集團的高層核心人員,沒有共同預謀,不可能知情。其次從集資款的佔有支配來看,集資款完全是由鈺誠集團及其實際控制人丁寧等人佔有並支配,惠亮、卜博文將收集到的公司基礎資料提供給楊某,由其提供給鈺誠融資公司事業部後,對資金流向不具有決定權。再次從惠亮、卜博文獲利的性質來看,鈺誠集團及丁寧等人為了實現其犯罪目的,將收集項目公司基礎資料環節交給楊某等人,並支付一定的費用,是鈺誠集團及丁寧等人為了實現其犯罪目的而支出的成本。故被告人是為了賺取鈺誠集團的費用,而向鈺誠集團提供公司基礎材料,在主觀上不明知鈺誠集團詐騙,不具有非法佔有集資人款項的主觀故意。對被告人罪名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故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惠亮、卜博文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不予支持,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對被告人惠亮、卜博文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2.馬明軍、李佳汐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粵2071刑初2005號】

裁判理由:就本案被告人而言,對非法籌集資金既無控制權也無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是通過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獲取投資回報和利益而已,其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特徵,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餘小均、陳金明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粵2071刑初781號】

裁判理由:就本案其他被告人而言,無論是“眾籌人員”還是森財公司工作人員,對非法籌集資金既無控制權也無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是通過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獲取投資回報和利益而已,其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特徵,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許赫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遼0103刑初679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許赫作為瀋陽華玉黃金貿易有限公司的經紀人,雖具體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賺取佣金提成,但無法控制吸收錢款的去向,且其自身也進行投資,亦有損失,故被告人許赫沒有非法佔有他人錢款的故意,故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有集資詐騙罪罪名不當,應予糾正。

5.楊修武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豫1402刑初260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楊修武作為陳某、陳治強的上線,祁某的下線,雖然不直接在商丘吸收存款,但是祁某按陳某、陳治強非法集資合同金額22%左右的比例發給楊修武業務提成,楊修武自己留取2%的業務提成後,剩餘20%的業務提成全部返還給陳治強、陳某……本院認為,被告人楊修武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集資詐騙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葉明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遼14刑初36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明亮在李某甲(在逃)成立公司集資詐騙他人錢款的過程中,接受他人指令,為其辦理銀行卡,到銀行支取大額現金並將該款交由他人。現有證據難以證明葉明亮對李某甲集資詐騙的行為系明知,也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且佔有涉案款項,故不能以集資詐騙犯罪的共犯對其定罪處罰。葉明亮明知涉案款項來源的非法性,即通過銷售化妝類產品推廣、招收會員,高額返利的營銷模式吸收不特定人員資金,本著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其行為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徵,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葉明亮的罪名和部分犯罪事實有誤,依法予以糾正。另葉明亮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故對葉明亮及其辯護人關於此節的辯護意見予以支持。

7.張某勇集資詐騙罪一審公訴案件使用普通程序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粵0305刑初604號】

裁判理由: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即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院評判如下: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分關鍵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本案投資人的《借款協議》是與山東省陽信祥泰貿易有限公司簽訂,所涉投資款項也是轉往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2及其指定的賬戶上;被告人張某勇作為深圳分公司總經理,對涉案資金的使用及管理並無相關決定、處分權,且沒有從中獲取提成費用等。因此,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張某勇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證明其客觀上存在非法佔有的行為,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輕罪判決

成立集資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而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舉證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若綜合全案證據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結論具有唯一性的要求,則無法認定行為人構成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構成要件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況下,只能定性為輕罪,即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輕罪案例(一):董友海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很俗【案號:(2018)冀0533刑初74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董友海犯集資詐騙罪,但在提交的證據中不足以證實董友海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故對該指控罪名不予支持,被告人董友海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構成集資詐騙,予以採納。

類似案例

1.劉某等四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粵0307刑初2096號

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駱某、餘某某、歐某某犯集資詐騙罪,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從罪責刑相一致的原則出發,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駱某、餘某某、歐某某的行為更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當,本院不予認定。

輕罪案例(二):凡建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6)渝0103刑初1619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行為人吸收資金後用於一定的經營行為,公訴機關未能舉證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故意,故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不足。

裁判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凡建構成集資詐騙罪。經庭審質證,現有證據中涉及吳清霞購買畫作的清單、退畫退款協議書、購買畫作的銀行轉賬、POSS刷卡記錄、收據等證據與證人王某某的證言相互印證,能證實佳易公司有定購“陳立雄作品”和其他字畫用於公司經營的行為,故被告人凡建所作“沒有欺騙及對錢款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辯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本案投資客戶在簽訂相關協議時,明知是在沒有見到有關資產包實物的情況下籤訂的,被告人凡建等人雖有誇大相關資產包上市交易的期待性、隱瞞相關資產包已暫停上市交易等事實,但該行為主要是為了吸引更多人購買相關資產包以吸收資金,公訴機關未能舉示證明被告人凡建等人有非法佔有故意的證據,導致認定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不足,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凡建犯集資詐騙罪不能成立。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類似案例

1.吳清霞劉四放集資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渝0103刑初386號】

裁判理由:公訴機關舉示的鑑定報告,亦不能證實被告人吳清霞、劉四放等人將吸收的資金大肆揮霍等其他非法佔有的事實,也未舉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吳清霞、劉四放等人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導致認定二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不足,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清霞、劉四放犯集資詐騙罪不能成立。對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

輕罪案例(三):耿喜昭、王學文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冀0104刑初307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尚不能證實行為人主觀上對集資款有非法佔有目的。

裁判理由:被告人耿喜昭、駱恩會、王學文、祁玉卿在項目開發中雖然對集資群眾採用了部分隱瞞真相的方法,但公訴機關目前出示的證據尚不能證實被告人耿喜昭等人對集資款非法據為己有。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耿喜昭、駱恩會、王學文、祁玉卿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類似案例

1.歐陽先、王仁凡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湘1081刑初101號】

裁判理由:關於被告人王仁凡及其辯護人提出王仁凡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意見,經查,王仁凡雖有參與歐陽先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但公訴機關指控其主觀上具有與歐陽先共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2.許子昂集資詐騙二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8)贛11刑終369號】

裁判理由:關於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許子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集資,綜合目前公訴機關提供的全部證據,關於許子昂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及明知公司項目為虛假的證據不足,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結論具有唯一性的要求,故公訴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許子昂的罪名不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輕罪案例(四):胡燕軍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6)浙0103刑初529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集資款項的去向尚未查明,無法認定行為人對集資款項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裁判理由:被告人胡燕軍與劉金軍為高唐融博公司融資在杭州設立分公司,所借款項由高唐融博公司的財務打入劉金軍賬戶,本案中資金去向尚未查明,認定被告人胡燕軍等人非法佔有目的的證據不足,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有誤,應予糾正。

類似案例

1.蘭革新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案號:(2017)粵0104刑初345號

裁判理由:無論是廣州宏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還是盛世聯合公司,其從發展所謂的“數字貿易產業”開始,根本不考慮經營成本,其經營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吸收資金。該公司收取的款項去向不明,而被告人蘭革新又稱公司僅為“商戶寶”的代理商。因此,根據本案現有的證據,無法證實廣州宏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將收取的資金佔為己有,故本案應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輕罪案例(五):吳如惠集資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皖1321刑初12號】

裁判要旨及有效辯點:行為人以投資為由吸收資金,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未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亦無法認定行為人對集資款項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裁判理由:因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吳如惠投資經營水晶宮洗浴的具體情況,故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吳如惠將吸收的資金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亦不能證明吳如惠吸收資金時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故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吳如惠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指控定性不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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