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说明(北京为例)

在2018年10月18日小编介绍了工伤保险的认定方法以及10级待遇和报销流程,最近因正逢春运回家,又有不少小伙伴问起了工伤的具体问题,小编又整理了一篇案例,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工伤员工依法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起始时间为发生事故当日,具体期限根据《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所谓原待遇应按照:工伤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应发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本人平均应发工资高于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满后或病情稳定后,员工及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期间护理费用

若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此处负责指的是:用工单位提供专人护理或支付护理人员费用。


三、工伤医疗费用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后,工伤员工因工伤所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员工在工伤认定结论之前治疗受伤部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付的,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持处方底单、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和申报结算凭证,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

若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及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伤残等级做出后的各项待遇及费用支付

因工致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若员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若员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工单位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员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
  •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工单位支付

若员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
  •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工单位支付

备注

  1. 上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为:3至18个月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2、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中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工伤保险缴纳基数的平均值。


五、工亡待遇

若员工因工伤事故造成死亡或视同工亡,除在生存时享受上述工伤待遇外:

(一)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

(均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2018年北京为例为:8467元×6=50802元)
  2. 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受人为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目前为:39251元×20=785020元。)

(二)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均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为:8467元×6=50802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受人为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按照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其他相关费用支付除上述待遇及费用外,工伤员工可享受的其他费用如下:

以下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2、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须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3、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目前分别为:4233.5元、3386.8元、2540.1元。

4、劳动能力鉴定费;

5、工伤康复费用;

6、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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