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南陽經濟適用房即將退出歷史舞臺!

觀自在菩薩,行深般若波羅!Jinhuan Yao, Yanwei Li*, Ning Li, Shiru Le.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s of the effect of vacancies on the geometric and electronic structures of zinc sulfide. Physica B: Condensed Matter, 2012, 407(18): 3888-3892. (SCI, IF=1.386) [37] Jinhuan Yao, Yufang Zhang, Jing Yan and Yanwei Li*. Synthesis and Lithium Storage Performance of ZnFe2O4/C Composites with the Assistance of P123, Ferroelectrics, 2018, 522: 45-54. (SCI收錄) [38] Yanwei Li*, Jianrong Xiao, Jinhuan Yao, Jiqiong Jiang, Zhengguang Zou and Yufang Shen. Experimental and Theoretical Study of the Electron Transfer through Alkanedithol Molecules. Integrated Ferroelectrics, 2012, 135: 22-29. (SCI收錄)。

教學和指導學生獲獎: [1] 第一屆桂林理工大學多媒體教學軟件比賽三等獎(排序1)。 [2] 第二屆廣西高校教育技術教學應用大賽”三等獎(排序2)。 [3] 第七屆廣西高等教育教學軟件大賽一等獎/最佳技術實現獎(排序2)。 [4] 第九屆全國多媒體教學課件大賽二等獎(排序2)。 [5] 2017年廣西高等教育自治區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排序2) [6] 2012年廣西高等教育自治區級教學成果獎一等獎(排序4)。 [7] 2012年被評為桂林理工大學第二屆“十佳青年教師”。 [8] 指導的本科生(楊慶霞)科技立項作品獲“桂林理工大學2009年大學生科技成果”特等獎。 [9] 指導的本科生(李玲等)科技立項作品獲“2012年校級大學生科技成果”一等獎。 [10] 指導的本科生(蒙金燕)論文獲“廣西高校大學生第十屆化學化工類論文及設計競賽”二等獎。 [11] 指導的本科生(林紅,韋麗成等)科技作品獲 “挑戰杯”廣西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決賽”二等獎2項。 [12] 指導的本科生(任永剛等)創新創業項目獲得2016年“創青春”廣西大學生創業大賽銀獎。 [13] 指導的本科生(李麗)畢業論文獲“2016年桂林理工大學百篇優秀本科畢業論文”1篇。 [14] 指導的研究生(李月曉)榮獲“2010年度全區優秀碩士研究生”。 [15] 指導的研究生(溫勝山)榮獲“2014年國家獎學金”。 [16] 指導的研究生(鄭遠遠)在全國冶金院校2017年(材料、冶金、機械學科)研究生學術論壇中榮獲優秀報告獎一等獎。 [17] 指導的研究生(鄭遠遠、黃宇)獲廣西碩士研究生創新項目2項。內心”。蜜多時,

一、教育與工作經歷 1998.09−2002.07,遼寧石油化工大學化學工程與工藝專業本科生,獲工學學士學位; 2002.09−2004.07,哈爾濱工業大學工業催化(電化學催化)碩士研究生,獲工學碩士學位; 2004.09−2007.07,哈爾濱工業大學化學工程與技術博士研究生,獲工學博士學位; 2006.10−2007.03,日本北海道大學(Hokkaido University)交換生,從事納米材料電化學研究; 2008.10−2011.09,中南大學化學工程與技術博士後流動站,從事綠色二次電池新材料研究; 2011.12−2012.12,美國華盛頓大學(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Seattle),訪問學者; 2007.07−今,在桂林理工大學化學與生物工程學院任教,2007年晉升為副研究員,2008年被聘為碩士生導師,2010年晉升為教授,2017年被聘為博士生導師。

四、授權專利 [1] 劉長久, 李延偉, 陳世娟. 碳納米管摻雜非晶相氫氧化鎳電極活性材料的製備方法 (專利號:ZL 2009 1 0114321.3.) [2] 姚金環, 李延偉, 張玉芳, 丘雪萍. P123輔助製備高性能鐵酸鋅電極材料的方法, (專利號:Z L 2015 1 08268751) [3] 姚金環,李延偉, 呂奕菊, 丘雪萍.應用超聲波技術提高廢舊鋅錳電池中錳浸出率的方法(專利號:ZL 201510199505.X)[26] Yanwei Li*, Jinhuan Yao*, Shengkui Zhong.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s on the Orientational Dependence of Electron Transport through Porphyrin Molecular Wire. Curr. Appl. Phys., 2011, 11: 1349−1353. (SCI, IF= 1.971) [27] Yanwei Li, Geping Yin, Jinhuan Yao, Jianwei Zhao. First−Principles Study of Substituents Effect on Molecular junctions: towards Molecular Rectification. Comp. Mater. Sci. 2008, 42(4): 638−642. (SCI, IF=2.292) [28] Yanwei Li, Jianwei Zhao, Geping Yin.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s of Oligo(Phenylene Ethylene) Molecular Wire: Effects from Substituents and External Electric Field. Comp. Mater. Sci. 2007, 39(4): 775−781. (SCI, IF=2.292) [29] Jinhuan Yao, Yanwei Li*, Zhengguang Zou, Hongbo Wang, Yufang Shen. First−principles study of the electron transport through conjugated molecular wires with different carbon backbones. Superlattices and Microstructures, 2012, 51(3): 396−403. (SCI, IF= 2.123) [30] Y.W. Li*, Z.L. Yin, J.H. Yao, X.S. Deng, C.L. Yang. Effect of CO adsorption on the electron transport behavior of single Fe−porphyrin molecular wire. Physica E: Low-dimensional Systems and Nanostructures, 2010, 43(1): 382–386. (SCI, IF=2.221)

重磅!南阳经济适用房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2018年12月18日,南陽市住建委網站發佈消息,對《南陽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專項整治實施辦法》進行公開徵求意見。全文轉載如下:

關於徵求《南陽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專項整治實施辦法》公眾意見的公示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為解決中心城區經適房在建設、分配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市住建委在摸底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南陽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專項整治實施辦法》,經市政府聯合相關部門多次審議後,擬報政府常務會研究、印發,現徵求社會各界對《南陽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專項整治實施辦法》的意見和建議。

反饋意見以頁面留言、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為主。紙質文檔報送至:工業南路719號市住建委104室;電子文檔報送至:[email protected]

南陽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專項處置實施辦法(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中心城區住房保障工作,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保[2010]59號)、《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意見》(豫建住保[2013]21號)以及《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宛政[2012]51號),結合市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中心城區內所有納入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第三條 中心城區所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手續不全的,項目開發企業停止一切建設行為,停止一切銷售行為。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各轄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專項處置的具體實施工作;市住建、發改、財政、監察、規劃、國土、城管、房管、物價、民政、公安、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專項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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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項目手續完善

第五條 已建成、手續不全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一)凡納入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處置的項目,按照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規定:對於不超出省批規模、規劃條件建設的部分免予處罰;超出省批計劃、規劃條件建設的部分(不超出規劃強條)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後,三個月內完善項目手續的,納入經適房管理,繼續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施。

(二)未納入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處置的項目,存在手續不齊建設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後,三個月內完善項目手續的,納入經適房管理,繼續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施。

(三)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配建的商業部分超出規劃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後繳納超出部分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後辦理各項手續。

第六條 已開工、手續不全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一)凡納入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處置的項目,按照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規定:對於不超出省批規模、規劃條件建設的部分免予處罰;超出省批規模、規劃條件(不超出規劃強條)建設的部分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依法處罰後,三個月內完善項目手續的,納入經適房管理,繼續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施。

(二)未納入中心城區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處置的項目,存在手續不齊建設的,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依法處罰後,三個月內完善項目手續的,納入經適房管理,繼續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施。

(三)項目手續完善後要嚴格按照批覆的規劃條件和規模實施,如再發生超省批規模、規劃條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由項目屬地政府(管委會)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組織拆除或沒收其超建部分。

第七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項目開發建設單位不配合超過三個月未能完善項目手續的,由屬地管理部門移交司法依法依規處置。

第八條 未開工(含分期未開工)但已進行土地徵收補償工作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不再按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實施,項目規劃用地納入政府儲備用地。退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土地在轉變為經營性用地時,鼓勵參與開展前期土地徵收補償工作的企業、單位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未實施和不再按經濟適用住房實施的項目,由市發改部門發文取消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項目已下發的規劃條件自行廢除;

分期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由市規劃局界定建設規模,據實辦理規劃手續。

第十條 退出經濟適用住房實施的項目,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費用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發生相關費用的票據,由項目屬地政府(管委會)牽頭有關部門對已發生的成本依法依規核算,給與項目建設開發單位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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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源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 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仍違法銷售的,由市房管中心取證核實後,移交市城市綜合執法局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擅自定價銷售的,由市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未進行定價(含預售價)的,在完善土地、規劃、施工手續後,由市物價部門制定項目銷售價格。

第四章 回購房源管理

第十四條 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未售房源,納入市住建委臺賬,由市政府統一回購。

第十五條 回購房源和政府接收實施項目的房源由市住建委統一管理,房源可做為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雙創基地、人才引進等項目的安置房或週轉房,也可以做為公共租賃住房。回購房源的回購價格及出租價格由市物價部門確定。

第五章 已售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機制

第十六條 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准入資格購房戶的退出:

由承購人按照自願原則,滿5年後向屬地住房保障部門申請退出。2011年12月31日(含)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補繳差價款標準仍按《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宛政[2015]30號)規定執行;

2011年12月31日以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按地類劃分標準補繳差價款:一級、二級住房用地的,按購房款的30%補繳差價款;三級及三級以下住房用地的,按原購房款的20%補繳差價款。補繳的差價款由財政部門設立專戶統籌管理使用。

第十七條 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准入資格購房戶的退出:

(一)未取得經濟適住房准入資格確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承購人,退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或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按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2007年10月31日(含)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按購房款的5%補繳差價款。

(二)2007年10月31日後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補繳差價款包括:補繳土地出讓金、減免的相關費用和政府土地出讓金週轉收益所得。

補繳土地出讓金:每戶建築面積×項目所處地類樓面摺合地價(已建成入住項目按建成入住年份平均出讓地價計算;未建成未入住項目按項目預售證辦結年份平均出讓地價計算)

減免的相關費用和土地出讓金週轉收益所得由物價、國土、統計、審計、財政、人防等部門按照物價上漲、土地增值等因素逐年制定。

(三)中心城區已銷售的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購房戶足額補繳差價後,在購房戶辦理不動產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供經濟適用住房認購資格,由房管、國土等部門直接按普通商品住房予以辦理,退出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八條 用於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動產登記問題另行制定政策解決。

第十九條 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准入資格購房戶補繳差價款標準由市住建委牽頭制定,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評估2007-2018年度南陽市中心城區平均樓面價;對於在建項目,市城鄉規劃部門負責項目地上建築面積的認定,市房管部門負責每戶建築面積的認定;已建成項目由市房管部門負責每戶建築面積的認定。

第二十條 中心城區已建成、在建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已銷售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購房戶的退出,由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開發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統一組織實施,具體責任:

(一)項目手續不齊全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完善項目手續,並對已銷售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購房戶信息登記造冊。

(二)項目已售房源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購房戶的信息登記造冊、差價款計算、資料整理申報工作。

(三)按照屬地住房保障部門規定的時間完成已銷售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購房戶的退出工作。

(四)清退在規定時間內拒不補繳差價款購房戶的房源工作。

第二十一條 項目屬地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准入資格購房戶的退出辦理工作,具體負責:

(一)項目已售房源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購房戶的資料受理、信息核實、資料審核、差價款收繳工作。

(二)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制定項目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購房戶退出工作時限並監督落實工作。

(三)信息彙總上報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准入資格購房戶退出的補繳差價款標準、計算方法及差價款補繳流程見本辦法附件。補繳出讓金時間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為限,過時視為不配合專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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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人變更

第二十三條 鑑於南陽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中心職能已轉變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運營工作,為了理順體制,保持項目建設的連續性,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原則,凡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法人仍為南陽市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中心的,由項目具體實施單位提出申請,各相關職能部門將項目法人主體變更為實際建設單位。

第七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四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要高度重視經濟適用住房專項處置,按照處置辦法,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公安、紀檢、監察參與的專職機構,制訂具體實施方案,確保經濟適用住房規範管理、規範使用。

第二十五條 對拒不執行處置辦法的項目開發單位或購房戶:

(一)依據《南陽市房地產企業誠信建設考核考評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將其項目納入“雙違”處置範圍,企業列入不誠信企業黑名單,限制其開發新的項目,對其新建其它項目凍結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審批,對企業法人等相關責任人提交司法機關,依法依規進行懲戒,並納入失信黑名單。

(二)對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准入資格購房戶拒不配合專項處置的,由屬地住房保障部門監督項目開發單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並將其個人納入失信黑名單。

(三)公安、紀檢、監察部門要全程介入經濟適用住房專項處置工作,監督處理處置過程中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部門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專項處置過程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成立以住建部門牽頭,發改、財政、監察、規劃、國土、城管、房管、物價、 各區政府(管委會)等有關部門為成員的中心城區經濟適用住房遺留問題專項處置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住建委,協調、監督、解決處置過程中的疑難問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十九條 我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的解釋、完善工作由市住建委負責。

文件有幾個重點,敲黑板:

1、未開工的經適房項目,以後不再搞了。土地收回,後期按經營性用地出讓,建商品房。

2、已經賣出去的經適房房源,符合條件的,繳納差價及相關稅費,經適房轉為正常商品房;不符合購房條件的,政府回購,不能回購的,繳納相關稅費、差價,轉為商品房。

3、經濟適用房,逐步退出南陽曆史舞臺。

重磅!南阳经济适用房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叫瘦短評:

經濟適用房是一個歷史怪胎。

最初目的大概是好的,為了保障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需求。可是搞著搞著就變了味。

真正沒錢沒房的老百姓基本搞不到購房資格,窮人的權利得不到任何保障。

相反,很多時候經適房倒成了有錢有權人幕後交易的籌碼,滋生腐敗的美麗溫床,公平公開公正成了一句空話P話。

這顯然與設計者的初衷背道而馳。

在公租房概念問世之後,保障性住房已有新方向。因此,經適房的存在略顯尷尬。完成歷史使命退出舞臺,是其必然歸宿。轉自:大宛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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