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南阳经济适用房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观自在菩萨,行深般若波罗!Jinhuan Yao, Yanwei Li*, Ning Li, Shiru Le.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s of the effect of vacancies on the geometric and electronic structures of zinc sulfide. Physica B: Condensed Matter, 2012, 407(18): 3888-3892. (SCI, IF=1.386) [37] Jinhuan Yao, Yufang Zhang, Jing Yan and Yanwei Li*. Synthesis and Lithium Storage Performance of ZnFe2O4/C Composites with the Assistance of P123, Ferroelectrics, 2018, 522: 45-54. (SCI收录) [38] Yanwei Li*, Jianrong Xiao, Jinhuan Yao, Jiqiong Jiang, Zhengguang Zou and Yufang Shen. Experimental and Theoretical Study of the Electron Transfer through Alkanedithol Molecules. Integrated Ferroelectrics, 2012, 135: 22-29. (SCI收录)。

教学和指导学生获奖: [1] 第一届桂林理工大学多媒体教学软件比赛三等奖(排序1)。 [2] 第二届广西高校教育技术教学应用大赛”三等奖(排序2)。 [3] 第七届广西高等教育教学软件大赛一等奖/最佳技术实现奖(排序2)。 [4] 第九届全国多媒体教学课件大赛二等奖(排序2)。 [5] 2017年广西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序2) [6] 2012年广西高等教育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序4)。 [7] 2012年被评为桂林理工大学第二届“十佳青年教师”。 [8] 指导的本科生(杨庆霞)科技立项作品获“桂林理工大学2009年大学生科技成果”特等奖。 [9] 指导的本科生(李玲等)科技立项作品获“2012年校级大学生科技成果”一等奖。 [10] 指导的本科生(蒙金燕)论文获“广西高校大学生第十届化学化工类论文及设计竞赛”二等奖。 [11] 指导的本科生(林红,韦丽成等)科技作品获 “挑战杯”广西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决赛”二等奖2项。 [12] 指导的本科生(任永刚等)创新创业项目获得2016年“创青春”广西大学生创业大赛银奖。 [13] 指导的本科生(李丽)毕业论文获“2016年桂林理工大学百篇优秀本科毕业论文”1篇。 [14] 指导的研究生(李月晓)荣获“2010年度全区优秀硕士研究生”。 [15] 指导的研究生(温胜山)荣获“2014年国家奖学金”。 [16] 指导的研究生(郑远远)在全国冶金院校2017年(材料、冶金、机械学科)研究生学术论坛中荣获优秀报告奖一等奖。 [17] 指导的研究生(郑远远、黄宇)获广西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2项。内心”。蜜多时,

一、教育与工作经历 1998.09−2002.07,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本科生,获工学学士学位; 2002.09−2004.07,哈尔滨工业大学工业催化(电化学催化)硕士研究生,获工学硕士学位; 2004.09−2007.07,哈尔滨工业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博士研究生,获工学博士学位; 2006.10−2007.03,日本北海道大学(Hokkaido University)交换生,从事纳米材料电化学研究; 2008.10−2011.09,中南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绿色二次电池新材料研究; 2011.12−2012.12,美国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Seattle),访问学者; 2007.07−今,在桂林理工大学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任教,2007年晋升为副研究员,2008年被聘为硕士生导师,2010年晋升为教授,2017年被聘为博士生导师。

四、授权专利 [1] 刘长久, 李延伟, 陈世娟. 碳纳米管掺杂非晶相氢氧化镍电极活性材料的制备方法 (专利号:ZL 2009 1 0114321.3.) [2] 姚金环, 李延伟, 张玉芳, 丘雪萍. P123辅助制备高性能铁酸锌电极材料的方法, (专利号:Z L 2015 1 08268751) [3] 姚金环,李延伟, 吕奕菊, 丘雪萍.应用超声波技术提高废旧锌锰电池中锰浸出率的方法(专利号:ZL 201510199505.X)[26] Yanwei Li*, Jinhuan Yao*, Shengkui Zhong.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s on the Orientational Dependence of Electron Transport through Porphyrin Molecular Wire. Curr. Appl. Phys., 2011, 11: 1349−1353. (SCI, IF= 1.971) [27] Yanwei Li, Geping Yin, Jinhuan Yao, Jianwei Zhao. First−Principles Study of Substituents Effect on Molecular junctions: towards Molecular Rectification. Comp. Mater. Sci. 2008, 42(4): 638−642. (SCI, IF=2.292) [28] Yanwei Li, Jianwei Zhao, Geping Yin. 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s of Oligo(Phenylene Ethylene) Molecular Wire: Effects from Substituents and External Electric Field. Comp. Mater. Sci. 2007, 39(4): 775−781. (SCI, IF=2.292) [29] Jinhuan Yao, Yanwei Li*, Zhengguang Zou, Hongbo Wang, Yufang Shen. First−principles study of the electron transport through conjugated molecular wires with different carbon backbones. Superlattices and Microstructures, 2012, 51(3): 396−403. (SCI, IF= 2.123) [30] Y.W. Li*, Z.L. Yin, J.H. Yao, X.S. Deng, C.L. Yang. Effect of CO adsorption on the electron transport behavior of single Fe−porphyrin molecular wire. Physica E: Low-dimensional Systems and Nanostructures, 2010, 43(1): 382–386. (SCI, IF=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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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南阳市住建委网站发布消息,对《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整治实施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全文转载如下:

关于征求《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整治实施办法》公众意见的公示

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为解决中心城区经适房在建设、分配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市住建委在摸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整治实施办法》,经市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多次审议后,拟报政府常务会研究、印发,现征求社会各界对《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整治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反馈意见以页面留言、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为主。纸质文档报送至:工业南路719号市住建委104室;电子文档报送至:[email protected]

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专项处置实施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建住保[2013]21号)以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1号),结合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内所有纳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三条 中心城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手续不全的,项目开发企业停止一切建设行为,停止一切销售行为。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各辖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住建、发改、财政、监察、规划、国土、城管、房管、物价、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项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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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手续完善

第五条 已建成、手续不全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一)凡纳入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处置的项目,按照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规定:对于不超出省批规模、规划条件建设的部分免予处罚;超出省批计划、规划条件建设的部分(不超出规划强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后,三个月内完善项目手续的,纳入经适房管理,继续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

(二)未纳入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处置的项目,存在手续不齐建设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后,三个月内完善项目手续的,纳入经适房管理,继续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

(三)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部分超出规划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后缴纳超出部分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 已开工、手续不全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一)凡纳入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处置的项目,按照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规定:对于不超出省批规模、规划条件建设的部分免予处罚;超出省批规模、规划条件(不超出规划强条)建设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后,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依法处罚后,三个月内完善项目手续的,纳入经适房管理,继续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

(二)未纳入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处置的项目,存在手续不齐建设的,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依法处罚后,三个月内完善项目手续的,纳入经适房管理,继续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

(三)项目手续完善后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规划条件和规模实施,如再发生超省批规模、规划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拆除或没收其超建部分。

第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超过三个月未能完善项目手续的,由属地管理部门移交司法依法依规处置。

第八条 未开工(含分期未开工)但已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再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项目规划用地纳入政府储备用地。退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在转变为经营性用地时,鼓励参与开展前期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企业、单位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未实施和不再按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的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发文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项目已下发的规划条件自行废除;

分期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规划局界定建设规模,据实办理规划手续。

第十条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费用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对已发生的成本依法依规核算,给与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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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源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仍违法销售的,由市房管中心取证核实后,移交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擅自定价销售的,由市物价部门按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进行定价(含预售价)的,在完善土地、规划、施工手续后,由市物价部门制定项目销售价格。

第四章 回购房源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售房源,纳入市住建委台账,由市政府统一回购。

第十五条 回购房源和政府接收实施项目的房源由市住建委统一管理,房源可做为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双创基地、人才引进等项目的安置房或周转房,也可以做为公共租赁住房。回购房源的回购价格及出租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第五章 已售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的退出:

由承购人按照自愿原则,满5年后向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退出。2011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补缴差价款标准仍按《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宛政[2015]30号)规定执行;

2011年12月31日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地类划分标准补缴差价款:一级、二级住房用地的,按购房款的30%补缴差价款;三级及三级以下住房用地的,按原购房款的20%补缴差价款。补缴的差价款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筹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的退出:

(一)未取得经济适住房准入资格确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承购人,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2007年10月31日(含)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购房款的5%补缴差价款。

(二)2007年10月31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补缴差价款包括:补缴土地出让金、减免的相关费用和政府土地出让金周转收益所得。

补缴土地出让金:每户建筑面积×项目所处地类楼面折合地价(已建成入住项目按建成入住年份平均出让地价计算;未建成未入住项目按项目预售证办结年份平均出让地价计算)

减免的相关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周转收益所得由物价、国土、统计、审计、财政、人防等部门按照物价上涨、土地增值等因素逐年制定。

(三)中心城区已销售的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户足额补缴差价后,在购房户办理不动产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由房管、国土等部门直接按普通商品住房予以办理,退出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八条 用于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动产登记问题另行制定政策解决。

第十九条 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补缴差价款标准由市住建委牵头制定,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评估2007-2018年度南阳市中心城区平均楼面价;对于在建项目,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认定,市房管部门负责每户建筑面积的认定;已建成项目由市房管部门负责每户建筑面积的认定。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已建成、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已销售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购房户的退出,由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具体责任:

(一)项目手续不齐全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完善项目手续,并对已销售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购房户信息登记造册。

(二)项目已售房源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购房户的信息登记造册、差价款计算、资料整理申报工作。

(三)按照属地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完成已销售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购房户的退出工作。

(四)清退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补缴差价款购房户的房源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属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的退出办理工作,具体负责:

(一)项目已售房源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购房户的资料受理、信息核实、资料审核、差价款收缴工作。

(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项目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购房户退出工作时限并监督落实工作。

(三)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退出的补缴差价款标准、计算方法及差价款补缴流程见本办法附件。补缴出让金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为限,过时视为不配合专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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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人变更

第二十三条 鉴于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职能已转变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工作,为了理顺体制,保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仍为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的,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将项目法人主体变更为实际建设单位。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专项处置,按照处置办法,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公安、纪检、监察参与的专职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管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处置办法的项目开发单位或购房户:

(一)依据《南阳市房地产企业诚信建设考核考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将其项目纳入“双违”处置范围,企业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限制其开发新的项目,对其新建其它项目冻结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对企业法人等相关责任人提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并纳入失信黑名单。

(二)对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拒不配合专项处置的,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监督项目开发单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其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三)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介入经济适用住房专项处置工作,监督处理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专项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成立以住建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监察、规划、国土、城管、房管、物价、 各区政府(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专项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委,协调、监督、解决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九条 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的解释、完善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

文件有几个重点,敲黑板:

1、未开工的经适房项目,以后不再搞了。土地收回,后期按经营性用地出让,建商品房。

2、已经卖出去的经适房房源,符合条件的,缴纳差价及相关税费,经适房转为正常商品房;不符合购房条件的,政府回购,不能回购的,缴纳相关税费、差价,转为商品房。

3、经济适用房,逐步退出南阳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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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瘦短评:

经济适用房是一个历史怪胎。

最初目的大概是好的,为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可是搞着搞着就变了味。

真正没钱没房的老百姓基本搞不到购房资格,穷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

相反,很多时候经适房倒成了有钱有权人幕后交易的筹码,滋生腐败的美丽温床,公平公开公正成了一句空话P话。

这显然与设计者的初衷背道而驰。

在公租房概念问世之后,保障性住房已有新方向。因此,经适房的存在略显尴尬。完成历史使命退出舞台,是其必然归宿。转自:大宛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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