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常被忽視的10項稅收風險!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一個常見的納稅話題,然而,企業在實際清繳過程中往往對政策的理解準確性還不夠,致使稅收繳納存在一定的風險。

今天,小編就來同大家梳理一下,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過程中,對收入確認疑難問題的把控,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風險一

買一贈一等組合方式銷售商品,如何確認收入?

業務案例:

我公司在銷售機器設備的同時,給客戶免費贈送一批配件,對於給客戶贈送的這批配件,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上,是否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政策解析: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國稅函〔2008〕875號)

風險二

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何時確認收入?是否免稅?

業務案例:

我公司是投資性企業,既對居民企業進行投資,也在公開交易市場購買股票,那麼,我公司取得的投資收益,何時確認收入?是否免稅?

政策解析:

1、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國稅函〔2010〕79號)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那麼,需要符合什麼條件呢?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

(1)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2)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風險三

企業發生股權轉讓,何時確認收入?

業務案例:

我公司對投資於A企業的股權發生轉讓,股權轉讓協議簽訂的時間為2016年10月,但到有關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的時間為2017年3月,那麼,我公司應何時確認股權轉讓收入?

政策解析: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國稅函〔2010〕79號)

那麼,也就是說,公司應該在2017年確認股權轉讓收入。

風險四

預收跨年度租金,何時確認收入?

業務案例:

我公司有一棟辦公樓,近期對外出租,一次性收取了租戶3年的租金,也給租戶開具了增值稅發票,那麼,在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上,是一次性確認收入還是按實際租期分期確認收入?

政策解析: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國稅函〔2010〕79號)

那麼,也就是說,增值稅上一次性確認收入,而在企業所得稅上,應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風險五

小微企業免徵的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業務案例:

我公司2016年度季度銷售額沒有超過9萬元,享受了小微企業的增值稅減免,那麼,所免徵的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解析: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徵即退、先徵後退、先徵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財稅〔2008〕151號)

也就是說,小微企業免徵的增值稅需要併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風險六

核定徵收企業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業務案例:

我單位為核定徵收企業,我單位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解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也就是說,核定徵收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也應該併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風險七

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作為收入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業務案例:

我公司應付賬款中有幾筆應付賬款,已經超過三年了,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作為收入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解析: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目前,稅法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確認其他收入,並沒有量化時間為三年以上的規定,公司如有證據顯示該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確屬於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可以作為收入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風險八

企業將產品用於市場推廣,在企業所得稅中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業務案例:

我公司是生產化妝品的企業,為了促進銷售以及關心員工,我公司經常會將產品用於市場推廣、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等用途,企業在實際核算時計入了相關費用,在企業所得稅中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政策解析: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國稅函〔2008〕828號)

風險九

企業向客戶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如何確認收入?

業務案例:

我公司是供熱企業,在供熱管道初裝入戶時,我公司都會向業主收取一次性初裝費,而且這種初裝費是無需退還的,那麼我公司在收取初裝費時,是在收取時一次性確認收入嗎?

政策解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會字〔2003〕16號)文件規定。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和合同約定在取得入網費收入時,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的金額應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攤銷,分期確認為收入。確認收入時,應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企業應按以下原則確定對已記入“遞延收益”科目的入網費適用的分攤期限:

1.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應按合同中規定的期限分攤。

2.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限,但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和客戶的實際情況,能夠合理確定服務期限的,應在該期限內分攤。

3.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應提供服務的期限,也無法對提供服務期限作出合理估計的,則應按不低於10年的期限分攤。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向客戶一次性收取的入網費應在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風險十

我公司稅收繳納采用核定徵收,發生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確認收入?

業務案例:

A公司採用“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 徵收企業所得稅,2016年公司處理一臺不需用的機器設備,固定資產原值100萬元,已計提折舊30萬元,公司以80萬元處理(不考慮增值稅及其他稅費)。

假設稅務機關對A公司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為10%,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政策解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文相關規定,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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