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家被盜 物業被判不擔責

江先生居住的房屋內遭遇竊賊,勞力士手錶、筆記本電腦、現金等貴重財物均被盜走。江先生遂將該小區的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財務損失3萬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駁回了江先生的全部訴請。

原告江先生訴稱,其作為涉案房屋業主的工作人員,經業主同意在房屋內居住、辦公。2014年3月涉案房屋內發生盜竊案,作案人偷走屬於其個人所有的現金、勞力士手錶、電子產品等貴重財物。作案人現已被抓獲,並被判處刑罰。該盜竊案的發生是由於物業公司安保措施不完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致。因此,物業公司在該起盜竊案中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財物損失現金3萬元。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安全保障義務法律關係。物業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但涉案房屋業主並非江先生,江先生也沒有支付過物業費。物業公司已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全體業主提供了物業服務,為小區提供了封閉式管理、園區內安排專項巡視、保安現場救援、向公安機關報案等,已為業主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江先生應向實施盜竊行為的人主張賠償。故不同意江先生的全部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江先生作為經業主許可居住於涉案房屋內的實際物業使用人,其享有接受物業公司物業服務的權利,系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對象。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江先生的財物損失系因案外人實施盜竊行為所致。同時,物業公司已採取不間斷保安巡邏、查看現場、及時報警等措施,說明物業公司已履行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現江先生未能證明盜竊案件的發生系物業公司未履行安保義務所致,且物業公司並非盜竊行為的實施主體。基於以上事實,江先生主張由物業公司賠償其財物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駁回江先生的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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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中國法院網》,圖片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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