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交物業費,就沒有投票權

業主不交物業費,有沒有投票權?大家對這個問題的爭議較多。最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書([2017]川民再739號)判定,業主不交物業費,有沒有投票權。

成都上霖東方小區有相當部分長期不繳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參與業主大會投票,這一行為違反了《上霖東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不享有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而這些不享有投票權的業主,卻偏偏左右了業主大會和決議。為此,有業主將業委會告上法庭,要求業委會扣除不享有業主大會投票權的業主投票數量,並撤銷業委會決議。

一審勝訴

成都市成華區法院一審判決:“業主委員會在組織進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過程中,違反了《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關於業主委員會召集、表決程序的規定,故業委會於2014年9月6日作出的上霖東方小區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本院依法予以撤銷。”

二審敗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業主是否欠繳物業費用與是否享有投票權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必然聯繫。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上直接排除未繳納物業管理費用的業主投票權,與《物權法》相悖,對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省高院再審正本清源,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撐腰”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定認為: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已經上霖東方小區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系該小區全體業主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進行了公示公告,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體業主應當遵守該議事規則的規定,業委會應當按照該議事規則的規定組織臨時業主大會和業主投票。

該議事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不享有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

本案中,應從參與投票的業主中扣除不享有業主大會投票權的業主投票數量,以享有業主大會投票權的業主投票結果認定臨時業主大會表決結果是否被臨時業主大會通過。

簡單說,業主不交物業費,就沒有投票權。你贊同省高院的裁定嗎?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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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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