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交物业费,就没有投票权

业主不交物业费,有没有投票权?大家对这个问题的争议较多。最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再739号)判定,业主不交物业费,有没有投票权。

成都上霖东方小区有相当部分长期不缴物业管理费的业主参与业主大会投票,这一行为违反了《上霖东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而这些不享有投票权的业主,却偏偏左右了业主大会和决议。为此,有业主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业委会扣除不享有业主大会投票权的业主投票数量,并撤销业委会决议。

一审胜诉

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业主委员会在组织进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违反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关于业主委员会召集、表决程序的规定,故业委会于2014年9月6日作出的上霖东方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本院依法予以撤销。”

二审败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业主是否欠缴物业费用与是否享有投票权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上直接排除未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投票权,与《物权法》相悖,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省高院再审正本清源,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撑腰”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经上霖东方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系该小区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进行了公示公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业主应当遵守该议事规则的规定,业委会应当按照该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临时业主大会和业主投票。

该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本案中,应从参与投票的业主中扣除不享有业主大会投票权的业主投票数量,以享有业主大会投票权的业主投票结果认定临时业主大会表决结果是否被临时业主大会通过。

简单说,业主不交物业费,就没有投票权。你赞同省高院的裁定吗?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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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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