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是假,“騙車”是真!男子拆除租車GPS後轉賣獲刑

現如今租車行業日益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諸多便利。不過,有人卻對此動起了“歪腦筋”,利用租賃車輛的方式,將車內的GPS拆除,然後將租來的車轉賣給他人……

案情回顧:

2018年5月17日,彭某夥同他人來到了佛山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利用之前編造好的工作單位及收入情況信息,取得了該公司的信任。隨後,彭某支付了首期租賃費用7876元,租賃了該公司的一輛藍色雪佛蘭小轎車。租賃成功後,其將汽車內GPS定位系統拆除,並將車輛轉賣。銷贓後,彭某分贓得款5000元。經鑑定,該被騙車輛價值75240元。

其實早在今年4月15日,彭某等人就通過上述方法,支付首期租賃費用人民幣9999元后,騙取寧波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一輛白色豐田小轎車。經鑑定,該被騙車輛價值107903元。

今年6月25日,彭某等人故技重施,支付首期租賃費用16695元后,騙取東莞某有限公司的一輛白色起亞小轎車。經鑑定,該被騙車輛價值78705元。6月28日,該公司發現上述車輛的GPS被拆除,後通過其他方式找回該車輛。次日15時許,彭某被佛山市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員工扭送至公安機關。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4月至6月期間,彭某同他人在佛山、東莞等地,編造虛假的工作單位及收入情況,用以租代購車輛的名義,向被害公司支付首期租賃費,騙取被害公司與之簽訂汽車租賃合同。被害公司交付車輛後,彭某等人將汽車GPS定位系統拆除後轉賣,獲取非法利益。

對此,我們來看看我國法律對於這一方面是怎樣規定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法院判決: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彭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共價值227278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彭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禪城法院判決彭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禪法君寄語:

近年來,城市租車行業蓬勃發展,各種汽車租賃公司不斷湧現。但由於租賃手續簡單、租賃公司防範意識不強,租車詐騙案層出不窮。一些不法分子喜歡使用假證到汽車租賃公司租車,然後拆除汽車GPS定位系統,以將車典當、低價銷贓等方式變現。禪法君提醒,租賃公司應該嚴格租賃業務的審核把關,完善管理制度,增強防範意識,並加強對租車人的跟蹤管理,儘量做到防範於未然,避免公司損失,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就要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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