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男子酒后在公交车上闹事,还抓伤民警!

喝酒有时不仅会误事,还可能因酒后行为失控触犯法律,受到法律惩处。最近,禅城法院审结了一宗妨害公务案,一男子酒后在公交车上闹事,被带回派出所处理时还抓伤办案民警致民警轻微伤,最后该男子会有怎样的后果呢?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8日,陈某饮酒后在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公交站搭乘公交车。上车后,陈某无故在车内吵闹,司机见状马上报警并将车停靠在亲仁路公交站。民警接报后,随即赶到亲仁路公交站将陈某带到派出所处理。

怎料到了派出所后,陈某仍然无故吵闹,并在讯问室里面小便,民警梁某、周某劝阻无效后将其制服。在此过程中,陈某强烈反抗,将民警梁某、周某身体抓伤。经检验,民警梁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不构成轻微伤。2018年11月12日,公诉机关以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我们来看看我国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陈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该依法从重处罚。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禅城法院判决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禅法君寄语

本案中,被告人酒后在公交车上闹事。在其被带回派出所后仍强烈反抗执法人员,并抓伤执法人员,干扰了正常的执法。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容易危及车上及马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还损害了执法的权威,破坏了社会风尚,造成了恶劣影响。

禅法君提醒,喝酒尤其是过量饮酒容易导致人产生不良情绪,同时也使人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下降,从而做出一些不妥当的行为,因此建议适量饮酒,理性控制言行,防止制造事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