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罗某、左某盗窃案——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

一、简要案情

2013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罗某与左某经过预谋,在C县泰山北路王某家,通过敲门确认王某(国家干部)家中无人后,被告人罗某踩在左某背部从院墙翻入王某家中,左某在外望风,罗某进入院内后用脚踹开房门进入屋内进行盗窃。被害人当日下午报案,称其家中丢失一条黄金项链,一个千足金的金佛挂坠,一副白金耳钉及人民币8650元。被告人罗某供述其盗得现金6000多元,金项链一条;左某供述罗某从室内盗得现金600多元,金项链一条。

、分歧意见

对于被告人罗某与左某入室盗窃的事实无异议,争执在于被盗数额问题,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罗某、左某盗窃数额应认定为被害人陈述的物品,即王某家一条黄金项链,一个千足金的金佛挂坠,一副白金耳钉及人民币8650元。主要理由是:根据王某被盗后的当时报案情况及王某的身份等情况,王某的陈述可信度更高。从现实来说,盗窃数额只有被告人罗某、左某和被害人王某清楚,而被告人罗某、左某对盗窃数额都供述不一致,因此对定案证据的“确实、充分”的标准不宜做过高要求。如果采纳左某的供述将会放纵犯罪,这对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不利。所以本案应采信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认定被盗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罗某、左某盗窃数额应认定为被告人左某供述的物品,即王某家一条黄金项链,现金600多元。主要理由是:两名被告人对盗窃数额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均不一致,应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纳左某的供述,认定王某被盗金额为600多元,金项链一条。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罗某、左某盗窃王某家现金6000多元,金项链一条。理由如下:第一、王某发现被盗后即报案,从内心确信来说罗某左某说谎的可能性更大,但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据必须是确实充分,确定唯一的,本案不排除被害人基于义愤或其他因素夸大了金额,存在合理怀疑;第二、罗某、左某两名被告人对盗窃数额的供述均不一致,罗某是入室盗窃的实施者,其供述的盗窃数额与被害人陈述的数额接近,因而,本案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信罗某的供述,认定盗窃王某家现金6000多元,金项链一条。

三、评析意见

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盗窃数额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罪与非罪,量刑的轻重。在盗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清楚,如果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相互印证,则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对于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下面笔者就以上述案例做以简析。

在上述案例中,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害人陈述的缺点。从证据特点来分析,被害人陈述有时也带有倾向性,尽管实践证明大多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真实和客观的,但是并不必然具有真实性。从司法心理学的角度来讲,被害人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财物遭受无端的侵害,其心理因人因案而异,被害人陈述可能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支配,例如由于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处于极度激愤的状态之中,怒气难消,基于这种心态在反映案件情况时产生了报复心理,夸大事实情节。故被害人的陈述作为证据存在一定的瑕疵。

2、被告人的供述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虚假的可能性。从司法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由于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关系,其供述的内容必然受到其诉讼地位和复杂的心理活动的影响,被告人供述极有可能缺乏诚意,往往会缩小犯罪事实情节或否认犯罪事实,所以这种供述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其作为证据也存在一定的瑕疵。

3、应采取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我们知道,刑事诉论证据的采信原则是只有相互印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孤证不能据以定罪量刑。本案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对盗窃金额各不相同,应采信何种证据定案,按照以往的司法理念,在盗窃数额的认定上,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陈述为准。笔者认为,这不符合刑事诉论证据的证明原则,即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都是单个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地认定前一个证据比后一个证据证明效力低,其证明效力应是相同的。根据现代的刑事司法理念,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出现疑点时,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时应有利于被告人。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是入室盗窃的实施者,其供述的盗窃金额均接近于被害人陈述的金额,从情理判断接近于客观事实,因而对于与被害人陈述中相互印证的部分金额足以认定为两被告人的盗窃金额,即盗窃王某家金额为6000多元,金项链一条,面左某供述的金额一是案发后听罗某的说法,是间接的,且与罗某供述不一致;二是明显小于被害人的陈述,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因此无法认定。对于被害人的陈述金额与罗某供述中的差额,因无其它证据印证,显然不能给予认定。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认定罗某、左某盗窃王某家现金6000多元,金项链一条。

四、处理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罗某、左某盗窃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左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案例」罗某、左某盗窃案——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

作者单位: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典型案例」罗某、左某盗窃案——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罗某、左某盗窃案——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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