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羅某、左某盜竊案——盜竊案件中盜竊數額應如何認定

一、簡要案情

2013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羅某與左某經過預謀,在C縣泰山北路王某家,通過敲門確認王某(國家幹部)家中無人後,被告人羅某踩在左某背部從院牆翻入王某家中,左某在外望風,羅某進入院內後用腳踹開房門進入屋內進行盜竊。被害人當日下午報案,稱其家中丟失一條黃金項鍊,一個千足金的金佛掛墜,一副白金耳釘及人民幣8650元。被告人羅某供述其盜得現金6000多元,金項鍊一條;左某供述羅某從室內盜得現金600多元,金項鍊一條。

、分歧意見

對於被告人羅某與左某入室盜竊的事實無異議,爭執在於被盜數額問題,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羅某、左某盜竊數額應認定為被害人陳述的物品,即王某家一條黃金項鍊,一個千足金的金佛掛墜,一副白金耳釘及人民幣8650元。主要理由是:根據王某被盜後的當時報案情況及王某的身份等情況,王某的陳述可信度更高。從現實來說,盜竊數額只有被告人羅某、左某和被害人王某清楚,而被告人羅某、左某對盜竊數額都供述不一致,因此對定案證據的“確實、充分”的標準不宜做過高要求。如果採納左某的供述將會放縱犯罪,這對維護社會穩定,打擊犯罪不利。所以本案應採信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認定被盜數額。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羅某、左某盜竊數額應認定為被告人左某供述的物品,即王某家一條黃金項鍊,現金600多元。主要理由是:兩名被告人對盜竊數額的供述與被害人陳述均不一致,應本著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採納左某的供述,認定王某被盜金額為600多元,金項鍊一條。

第三種意見認為,本案應認定羅某、左某盜竊王某家現金6000多元,金項鍊一條。理由如下:第一、王某發現被盜後即報案,從內心確信來說羅某左某說謊的可能性更大,但刑事案件定罪的證據必須是確實充分,確定唯一的,本案不排除被害人基於義憤或其他因素誇大了金額,存在合理懷疑;第二、羅某、左某兩名被告人對盜竊數額的供述均不一致,羅某是入室盜竊的實施者,其供述的盜竊數額與被害人陳述的數額接近,因而,本案應本著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採信羅某的供述,認定盜竊王某家現金6000多元,金項鍊一條。

三、評析意見

盜竊罪屬於侵犯財產型犯罪,盜竊數額直接關係到被告人罪與非罪,量刑的輕重。在盜竊案件中,一般情況下盜竊數額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清楚,如果被告人供述與被害人的陳述一致,相互印證,則比較容易認定。但是,對於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的情況下,應如何認定盜竊數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分歧。下面筆者就以上述案例做以簡析。

在上述案例中,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被害人陳述的缺點。從證據特點來分析,被害人陳述有時也帶有傾向性,儘管實踐證明大多數被害人陳述的內容是真實和客觀的,但是並不必然具有真實性。從司法心理學的角度來講,被害人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財物遭受無端的侵害,其心理因人因案而異,被害人陳述可能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和支配,例如由於受犯罪行為的侵害,處於極度激憤的狀態之中,怒氣難消,基於這種心態在反映案件情況時產生了報復心理,誇大事實情節。故被害人的陳述作為證據存在一定的瑕疵。

2、被告人的供述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著虛假的可能性。從司法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由於被告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關係,其供述的內容必然受到其訴訟地位和複雜的心理活動的影響,被告人供述極有可能缺乏誠意,往往會縮小犯罪事實情節或否認犯罪事實,所以這種供述虛假的可能性比較大,其作為證據也存在一定的瑕疵。

3、應採取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原則認定事實和採信證據。我們知道,刑事訴論證據的採信原則是隻有相互印證的證據,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孤證不能據以定罪量刑。本案被告人供述與被害人陳述對盜竊金額各不相同,應採信何種證據定案,按照以往的司法理念,在盜竊數額的認定上,一般都是以被害人的陳述為準。筆者認為,這不符合刑事訴論證據的證明原則,即孤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陳述都是單個的證據,在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不能輕易地認定前一個證據比後一個證據證明效力低,其證明效力應是相同的。根據現代的刑事司法理念,當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出現疑點時,在認定事實和採信證據時應有利於被告人。在本案中,被告人羅某是入室盜竊的實施者,其供述的盜竊金額均接近於被害人陳述的金額,從情理判斷接近於客觀事實,因而對於與被害人陳述中相互印證的部分金額足以認定為兩被告人的盜竊金額,即盜竊王某家金額為6000多元,金項鍊一條,面左某供述的金額一是案發後聽羅某的說法,是間接的,且與羅某供述不一致;二是明顯小於被害人的陳述,且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因此無法認定。對於被害人的陳述金額與羅某供述中的差額,因無其它證據印證,顯然不能給予認定。因此,筆者認為,本案應認定羅某、左某盜竊王某家現金6000多元,金項鍊一條。

四、處理結果

某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羅某、左某盜竊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元,判處左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典型案例」罗某、左某盗窃案——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

作者單位:兩當縣人民檢察院

「典型案例」罗某、左某盗窃案——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罗某、左某盗窃案——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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