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个钱也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别急,先听听律师怎么说

近日发布的文章中,有很多网友留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界定和量刑标准存疑,今天,小编在此为大家一一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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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在司法界还是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与合法的民间借贷界限不明。其中涉案金额、人数等标准也是经过好几次反复修订,这里面细节问题较多。但在司法实践中,是以事实证据为立案支持的,是否定罪也有多重考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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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二)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行为人一般都要千方百计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三)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

实践中,行为人吸收存款的手段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无论其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其行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即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存款的人数多少,存款的数量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四)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都是通过采取提高利率的方式或手段,将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失控。同时,行为人任意提高利率,形成在吸收存款上的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利率的统一,影响币值的稳定,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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