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评估报告直接影响补偿数额,不容忽视

最高法行政庭发布的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孙某诉浙江省某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谈谈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报告的重要性。

一、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某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某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某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之后,区政府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孙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因孙某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无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区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偿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评估报告直接影响补偿数额,不容忽视


二、案情解析:

房屋征收评估不同于一般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是为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

房屋评估机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情况,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位置、性质、权属、用途、面积、建筑结构、建筑年代、附属设施、设备情况等,并据此作出房屋的征收评估报告,确定评估价值。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的做法予以认可。孙某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不利后果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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