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評估報告直接影響補償數額,不容忽視

最高法行政庭發佈的徵收拆遷典型案例——“孫某訴浙江省某區政府房屋徵收補償”一案,談談房屋徵收過程中,評估報告的重要性。

一、案情簡介:

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某區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在完成公告房屋徵收決定、選擇評估機構、送達徵收評估分戶報告等法定程序之後,孫某未在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擇徵收補償方式,且因孫某的原因,評估機構無法入戶調查完成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價值評估工作。之後,區政府決定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經入戶按實評估後,按規定予以補償。孫某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因孫某的原因導致無法入戶調查、無法評估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及附屬物價值,區政府按規定予以補償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遂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孫某不服提起上訴,省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評估報告直接影響補償數額,不容忽視


二、案情解析:

房屋徵收評估不同於一般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是為了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

房屋評估機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徵收房屋的結構、裝修、設備等情況,具體包括:被徵收房屋的位置、性質、權屬、用途、面積、建築結構、建築年代、附屬設施、設備情況等,並據此作出房屋的徵收評估報告,確定評估價值。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被徵收人或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原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原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

評估報告只有準確反映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被徵收人才有可能獲得充分合理的補償。這不僅需要行政機關和評估機構依法依規實施評估,同時也離不開被徵收人自身的配合與協助。如果被徵收人拒絕履行配合與協助義務導致無法評估,不利後果由被徵收人承擔。

本案中,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對上述財物確定補償數額,而是在決定中載明經入戶按實評估後按規定予以補償的做法予以認可。孫某拒絕評估機構入戶,導致裝飾裝修及房屋附屬物無法評估的,不利後果由自己承擔。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