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賣淫女”改為“失足婦女”,改變的是什麼?

在世界各地,“賣淫女”都是一個個沉重的字眼,她讓人聯想到的多是生活的無奈,還有無奈和被迫。這個字眼的背後,更多的是歧視和偏見。我國將“賣淫女”改為“失足婦女”,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在努力改造偏見,也是一種尊重。

其實,對於大多數底層“賣淫女”,其背後更多的是生活的辛酸和貧窮。令人欣慰的是,公安部規定,將視違法程度,區別情形予以處罰,對被強迫賣淫的受害婦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進行處罰,並啟動對受害人刑事救助機制。如此做,無疑是人性化舉措,但願在實際執法活動中能夠堅持下去。可以說,如果執法思維不變、行動方式不變,“賣淫女”的稱呼怎麼改變都體現不出尊重。

將“賣淫女”改為“失足婦女”,改變的是什麼?

當然,尊重,並不僅僅是改名。不管是我們稱之為“賣淫女”還是“失足婦女”,解決不了的是我們如何看待性。大家其實都能明白一個事實:賣淫女就是“性工作者”,問題不是怎麼稱呼,而是怎麼教育、挽救這些女子,從某種意義上說,她們中的很多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要真正尊重這個特殊群體,一方面要從源頭打擊賣淫嫖娼,如加強反腐力度、加強道德建設等,以最大限度地剷除滋生賣淫行業的土壤。另一方面,公安、衛生、婦聯、勞動、民政等部門應形成合力,一起從生活上、精神上、物質上幫助那些誤入歧途的人,使更多賣淫女儘早迴歸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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