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区块链专家:在中国更好的发行方式是积分,而非STO通证

浙江省区块链专家:在中国更好的发行方式是积分,而非STO通证

2016年初,央行首次提出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周小川行长透露央行其实很早就已开始研究数字货币,他说:“从央行的角度来看,未来的数字货币要尽最大努力保护私人隐私,在保护隐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找到平衡点。”

根据周小川行长的描述,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主要体现了这么几个原则:

一是提供便利性和安全性。

二是做到保护隐私与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平衡,尤其针对洗钱、恐怖主义等犯罪行为要保留必要的遏制手段。

三是要有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运行和传导。

四是要保留货币主权的控制力,数字货币是自由可兑换的,同时也是可控的可兑换。

浙江省区块链专家:在中国更好的发行方式是积分,而非STO通证

人民银行高度鼓励区块链、数字货币等金融科技发展

2017年3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易纲、副行长兼国家外管局局长潘功胜、副行长范一飞亮相北京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围绕“金融改革与发展”答中外记者中:

一、是人民银行认为科技的发展可能会对未来的支付业造成一些巨大的改变,这个改变是进步,因为带来很多新的手段。

二、人民银行高度鼓励,同时也和各种业界共同合作,把金融科技的发展搞上去。

央行行长周小川:要和市场共同合作来研发数字货币

2018年3月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人大记者会上表示:“最近和业界共同组织分布式研发,进行多种方案和市场共同合作来研发数字货币。数字货币本质上是追求零售支付系统的方面性快捷性和低成本,也必须追求安全性和保护隐私。数字货币是一种有多种可能的体系。”

周小川行长还表示:“数字货币发展有技术上的必然性。未来可能纸质、硬币这些会逐渐缩小,甚至不存在。发展数字货币要注意整体金融的稳定,要保护消费者。中国应当慎重发展数字货币,研发数字货币要经过充分测试,局部测试可靠后再进行推广。”

央行王信: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已经提上日程

2018年11月30日,中国央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在国家博物馆“中国名片—人民币发行70周年纪念展” 开幕式上表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已经提上日程,人民币还将大步走出去,在境外得到更广泛的使用。

2018年04月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局局长王信:虚拟货币包括加密代币和互联网积分

央行局长,亮明局长的身份去发表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署名文章,说明这一定不是王信这个人的个人见解,而至少代表了央行某些高层,乃至更高级别领导的观点和看法。

因此,这篇文章非常重要,概括起来讲,王局长提出了五个鲜明的观点:

第一,虚拟货币包括加密代币和互联网积分;

第二,虚拟货币不是真正的货币;

第三,虚拟货币会带来特殊的风险和危害;

第四,局面很乱,要强化监管;

第五,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分为对加密代币的监管和建立互联网积分管理框架两个部分。

央行货币金银局局长王信:切实加强虚拟货币监管、明确互联网积分管理的“三条底线”

第一,明确互联网积分管理的“三条底线”

1、是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

2、是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

3、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

第二,建立持续监测框架。对于互联网积分产品,相关部门应以“严密监测、鉴定属性、分类指导、穿透监管”为原则,密切跟踪发展态势,对互联网积分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应在摸底调研基础上,合理设计监测指标,制定动态监测方案,建立监测管理体系。

第三,探索制定管理规范。相关部门应结合互联网积分发放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建立监管指标,对积分规模和使用范围进行合理限定。

应明确互联网积分的价值基础和资金来源,杜绝相关企业和互联网平台不以实有营销费用为锚,虚发、超发互联网积分,杜绝同一集团以跨企业补贴为手段发放互联网积分。

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对于数字货币,央行乃至国家已经渐渐有了准主意,那就是数字货币不是钱,但必须监管;央行自己要搞区块链化的法定数字货币,成熟以后会开始推区块链+金融,必须有各种配套制度和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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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负责人王信关于虚拟货币经营之规范要求

互联网积分(token)使用

关于互联网积分的使用,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一些消费场景中非常常见,且由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制定使用规则。主要包括:

第一,积分奖励。即平台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设置一定的奖励积分政策,授予用户一定分值的积分。用户在未达到兑换积分条件之前,进行积分积累。

第二,积分兑换。即用户在积满一定额度、达到平台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条件时,可以兑现商品或服务,当然客户也可以自行选择或放弃积分兑换,但是积分仍由用户持有。

第三,单独持有。用户在平台上均注册有独立的账号、钱包,获得的积分记录仅由用户方可查询及使用,而不能通过转让或者赠送方式由第三方持有。

虚拟货币非证券属性

虚拟货币不得具备收益属性,仅具备平台内部兑换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功能。这就要求:

第一,虚拟货币经营者不得对持有人许诺收益、增值、分红等。我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法》等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证券、基金及相关衍生品的权益凭证的监管规范,虚拟货币不得直接或间接涉及。

第二,明确虚拟货币功能。虚拟货币作为平台内部流通的凭证,使用规则应当由平台明确界定。

浙江省区块链技术应用协会专家孟晓峰:央行依据目前情况把非法定数字货币统一称为了“互联网积分“,而非STO通证。央行王信局长把虚拟货币归类为加密代币与互联网积分,就间接表明了央行要监管这些,货币、互联网积分都属于央行监管范围,而STO通证发行就会涉及证券法律了。央行王信局长已明确表态虚拟货币不得直接间接涉及《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法》监管规范,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已经非常明确。在本人从业经验来分析央行王局长所指的虚拟货币应该是指”USDT类稳定币”,而区块链原生数字资产,实体映射上链资产则属于“互联网积分”。目前中国正在打造超级央行,央行统一协调管理全国金融,我们区块链从业者,或者讲数字金融从业者要跟随中国央行的脚步才对,而不是搞所谓的洋人们的STO。

忘记STO通证发行吧,互联网积分才是中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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