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實用總結!最高法行政指導案例“口訣”19句

2011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共發佈20批106個指導案例,其中行政案例19個,為便於大家記憶,小編為每一個行政案例編了一句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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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業處罰上未定,地方設定不適用。

大額處罰未聽證,程序違法應認定。

防空建設屬法定,易地建設費不免。

批覆一般不可訴,影響權益是例外。

信息公開網上提,處理流程計日期。

高校處理有規定,允許申辯方可行。

拒授學位雖可訴,處理有據應支持。

時間地點需合理,過失亦可定工傷。

行為作出無法依,被訴尋法難為證。

消防驗收屬確認,備案結果可訴訟。

強調食品不一般,標註不夠要處罰。

實體救濟已無路,程序保護尚可為。

解釋協議看效力,審查協議憑實際。

只作告知未處理,舉報之訴可受理。

行政許可有期限,告知不明須擔責。

北雁雲依有故事,公序良俗是底線。

停車禮讓守規矩,拒不禮讓該處罰。

見義勇為受傷害,視同工傷揚正氣。

政府信息不存在,舉證核查是基本。

<strong>以下為行政案例裁判要點彙總:

指導案例5號

<strong>裁判要點:1.鹽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工業鹽準運證的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設定工業鹽準運證這一新的行政許可。2.鹽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對鹽業公司之外的其他企業經營鹽的批發業務沒有設定行政處罰,地方政府規章不能對該行為設定行政處罰。3.地方政府規章違反法律規定設定許可、處罰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中不予適用。

——魯濰(福建)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訴江蘇省蘇州市鹽務管理局鹽業行政處罰案

指導案例6號

<strong>裁判要點:行政機關作出沒收較大數額涉案財產的行政處罰決定時,未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或者未依法舉行聽證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

——黃澤富、何伯瓊、何熠訴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指導案例21號

<strong>裁判要點:建設單位違反人民防空法及有關規定,應當建設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屬於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不適用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關於“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

——內蒙古秋實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行政徵收案

指導案例22號

<strong>裁判要點: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行政管理部門的請示作出的批覆,一般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不可對此提起訴訟。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將該批覆付諸實施並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際影響,行政相對人對該批覆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魏永高、陳守志訴來安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批覆案

指導案例26號

<strong>裁判要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政府公眾網絡系統向行政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如該網絡系統未作例外說明,則系統確認申請提交成功的日期應當視為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行政機關對於該申請的內部處理流程,不能成為行政機關延期處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覆的,應當確認為違法。

——李健雄訴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政府信息公開案

指導案例38號

<strong>裁判要點:1.高等學校對受教育者因違反校規、校紀而拒絕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受教育者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高等學校依據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的校規、校紀,對受教育者作出退學處理等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高等學校對因違反校規、校紀的受教育者作出影響其基本權利的決定時,應當允許其申辯並在決定作出後及時送達,否則視為違反法定程序。

——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

指導案例39號

<strong>裁判要點:1.具有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有權對學位申請人提出的學位授予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授予其學位。申請人對高等學校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2.高等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學術自治範圍內制定的授予學位的學術水平標準,以及據此標準作出的是否授予學位的決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何小強訴華中科技大學拒絕授予學位案

指導案例40號

<strong>裁判要點: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係。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場所”,是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有多個工作場所的,還包括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3.職工在從事本職工作中存在過失,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情形,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

指導案例41號

<strong>裁判要點: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引用具體法律條款,且在訴訟中不能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應當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適用法律錯誤。

——宣懿成等訴浙江省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指導案例59號

<strong>裁判要點: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含有消防竣工驗收是否合格的評定,具有行政確認的性質,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戴世華訴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驗收糾紛案

指導案例60號

<strong>裁判要點:1.食品經營者在食品標籤、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標示的,屬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所謂“強調”,是指通過名稱、色差、字體、字號、圖形、排列順序、文字說明、同一內容反覆出現或多個內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進行著重標識。所謂“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於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對人體有較高的營養作用,其市場價格、營養成分往往高於其他配料。

——鹽城市奧康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訴鹽城市東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指導案例69號 

<strong>裁判要點: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對其權利義務產生明顯的實際影響,且無法通過提起針對相關的實體性行政行為的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該程序性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王明德訴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指導案例76號

<strong>裁判要點: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對行政協議約定的條款進行的解釋,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作為審查行政協議的依據。

——萍鄉市亞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萍鄉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行政協議案

指導案例77號

<strong>裁判要點:1.行政機關對與舉報人有利害關係的舉報僅作出告知性答覆,未按法律規定對舉報進行處理,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項規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因而具有可訴性,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2.舉報人就其自身合法權益受侵害向行政機關進行舉報的,與行政機關的舉報處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羅鎔榮訴吉安市物價局物價行政處理案

指導案例88號

<strong>裁判要點:1.行政許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時,應當明確告知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相對人也有權利知道行政許可的期限。2.行政相對人僅以行政機關未告知期限為由,主張行政許可沒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時沒有告知期限,事後以期限屆滿為由終止行政相對人行政許可權益的,屬於行政程序違法,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行為。但如果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行為,將會給社會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明顯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

——張道文、陶仁等訴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政府侵犯客運人力三輪車經營權案

指導案例89號

<strong>裁判要點:公民選取或創設姓氏應當符合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僅憑個人喜好和願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選取其他姓氏或者創設新的姓氏,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北雁雲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記案

指導案例90號

<strong>裁判要點:禮讓行人是文明安全駕駛的基本要求。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橫道通行或者停留時,應當主動停車讓行,除非行人明確示意機動車先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禮讓行人的機動車駕駛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貝匯豐訴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

指導案例94號

<strong>裁判要點:職工見義勇為,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的,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為維護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

——重慶市涪陵志大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重慶市涪陵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指導案例101號

<strong>裁判要點:在政府信息公開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為由答覆原告的,人民法院應審查被告是否已經盡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檢索義務。原告提交了該政府信息系由被告製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等初步證據後,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證據,並舉證證明已盡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檢索義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關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張。

——羅元昌訴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地方海事處政府信息公開案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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