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如何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22)

美国法律如何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22)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59)

美国法律如何规定:小区控制权属于小区内的全体业主(22)

我写这个系列(李云亮说业主物权)时间长、角度多变。我会继续写下去。但是,动笔越来越慢了。我感慨物权法学界之“高傲”、“孤独”、“封闭”。以致我不得不说话尖刻,捻针转刺这个学术界。

为了物权法这个专业问题,我必须知道这个圈子的学术底细(所有做学问皆如此)。好在中国大陆这个圈子,历史简短清晰,成熟度不高。

我特意分析过这个圈子。2005年,我在天涯论坛-关天茶舍,用“滴水岩”之名,写过《法学家的孤独》一文。十二篇连载。外加几篇附文、补充和续文,以此鼓励自己。

简单地说,这个圈子里的学者,数学思维和物理学思维都不及格。他们不知道一个简单的数量关系公理:“全量等于它的各部分的和。”(余元庆等编著:《初级中学课本平面几何》。人民教育出版社1956年3月版,第39页——这也是我读初中的课本)

比如,他们不知道10-0-0-0-0-0-0-0-0-0-0=10。这个恒等式,左边有十一个数字:十个0,一个10。每个0,代表业主一个商品房单元空间;那个10,代表整个物业小区。

孙宪忠教授对业主物权曾有评价:“说来奇怪的是, 这一权利竟然基本上没有供权利人独立支配的建筑物部分”。(孙宪忠:《当代不动产法评述(十)》,载《中国土地》1997年第1期)

也就是说,一个物业小区全体小业主的权利之和“竟然基本上没有供权利人独立支配的建筑物部分”。那么,物业小区整个物质部分还在谁的名下——这既是一个物权法问题,也是一个物理学问题。

在香港,其地政总署—法律咨询与田土转易处,有个“小手册解释之一”说:

当物业的所有单位售罄,有关公司最终会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解散。公司解散后便不再存在,而其依然拥有的任何物业即成为政府物业。这些物业通常包括公用地方,如电梯大堂、外墙、天台等。为改善大厦管理,政府鼓励业主立案法团接管这些物业。政府会将这些物业转让给业主立案法团,有关转让契据则由本处草拟。

这是什么意思?

意思说,比如一个物业小区,所有10个商品房单位售罄,一定有11个物业契据(大陆为《不动产权证书》)。其中,有1个留在了开发商手中。当商品房售罄,房地产公司解散,开发商“其依然拥有的任何物业即成为政府物业……(香港)政府鼓励业主立案法团接管这些物业。政府会将这些物业转让给业主立案法团”。

这个“小手册解释之一”,今天也解释清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头痛的开发商“大产权”和业主“小产权”并存的历史缘由。同时也说明了,中国大陆物业小区的全体业主,为什么没有物业小区的控制权——他们没有那“第十一个”《不动产权证书》。

那“第十一个”《不动产权证书》,我们不学香港“鼓励业主立案法团接管这些物业”——这是当初开发商故意不学,还是没有学问不懂?这是一个问题!

(未完待续)20180217

原文链接:http://lylofl.fyfz.cn/b/94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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