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IPO漫谈:IPO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

A股IPO漫谈:IPO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

A股IPO漫谈:IPO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限制

一、IPO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为了避免大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动而给新上市的公司带来经营的不确定性和业务的不稳定性,以及为了避免IPO前持股股东大比例减持股份而给新上市公司的股价带来冲击导致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我国A股IPO一直对IPO前股东所持股份强制规定了锁定期限制,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才能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在锁定期内,这些股东所持股份在股本结构里面体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目前,针对股份锁定的规定散见于《公司法》、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审核部门的窗口指导意见中。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发行审核部门关于A股IPO的审核指引(一般称为《首发审核财务与会计知识问答》或“51条”,未正式发布)对于“突击入股”(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或者在申报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锁定期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还改变了过去窗口指导对主板和创业板对此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例外情况: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可以豁免此锁定期。

对中小板公司,还有一种特殊豁免情况: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锁定承诺,也可以豁免。

依据包括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5、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5.1.6。

2、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依据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二)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突击入股情况)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一年

依据为《公司法》(2013)第141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的股东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依据为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7年6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主旨是防止发行人借认定自身为无实际控制人来规避锁定期限制,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

(四)“突击入股”的股东

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在申报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上述股东的亲属所持股权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

时间

入股方式

锁定期限

备注

申报前6个月内

增资扩股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亲属持股比照上述规则处理

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

发行后锁定3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一年,离职后锁定半年。

依据除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年)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中小板还特别规定:离任半年后的12月内锁定50%。

依据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3.8.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创业板还特别规定: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则申报之日起锁定18个月;上市之日起7-12个月内申报离职,则申报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依据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2010年):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2、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依据为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锁定期的特殊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7年6月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为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作出特殊安排,包括:

1)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程序,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在收到相关首发项目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在认定时应当征求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4)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证监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同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对于《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所规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明确解释。其指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1)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2)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3)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4)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5)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投资时点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后,被投企业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为准。相关指标按投资时点之上一年末的数据进行认定。投资时点以第一次投资为准,后续对同一标的企业的投资均按初始时点确认。根据发行监管问答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确认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上述条件后,可以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上述标准的,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锁定期届满后的减持限制

理论上,IPO前持股股东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内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之后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虽然性质已变化,成为流通股份,但仍然要受到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限制。

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深沪交易所相关细则,持有公司IPO前发行股份的所有股东均都被纳入监管范围(修订前仅限制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遵守相关减持规定。主要规定包括:(1)集中竞价交易退出:任意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数量≤公司总股本1%。(2)大宗交易退出:任意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数量≤公司总股本2%,而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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