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從經濟到軍事,商鞅變法,原來改變了秦國這麼多!

當二十一歲的秦孝公登上王位時,秦國的種種境況使他深感憤怒。雖然獻公時期已經進行了一些初步的變革,但由於一些反對勢力的破壞,制度貫徹得非常不徹底。同其它的諸侯國比起來,秦國就像是愚昧而落後的野蠻人。那些諸侯國不僅恥於同秦國來往,甚至連會盟也不讓秦國參加。於是,發憤圖強的秦孝公在做好了加強統治、增強軍事等各方面準備,又得到了從魏國趕來的商鞅以後,就在商鞅的鼓動下,開始了浩浩蕩蕩的的封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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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孝公根據商鞅的意見發佈的第一道變法政令是墾草令,也就是開墾荒地的命令。由於奴隸制的崩潰,許多的奴隸紛紛反抗逃亡,導致土地大片荒蕪。而且秦國本就疆域廣闊人煙稀少,有很多土地沒有開墾。為了增加收入,必須設法發展農業,所以秦國的改革,就首先從墾草令開始了。關於如何促使人們耕墾土地,商鞅主要從四個方面下手。第一是改善地稅制度,實行租稅制。朝廷根據農民收入的糧谷多少來徵收地稅,如此就能使農民的負擔趨於公平。第二是整頓政治制度,使官吏不敢胡作非為,加強了國家機關的主動性。第三則是壓制商人和商業行為,以便強迫所有的人都參加農業生產。最後就是實行愚民政策,使人們處於愚昧狀態,只知種地幹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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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墾草令外,公元前356年,商鞅被封為左庶長,又實行了戶籍制度的改革。他將全國人民編入戶籍,採用什伍連坐的方式,將人民用軍事的組織形式編制起來,並登記在戶籍之上。他規定:全國人民五家相互監視,發現有奸人應向官府告發,告發奸人的可以得到和在前線斬首敵人一樣的獎賞。如果隱瞞而不告發,就要受到同奸人一樣的處罰;如果藏匿奸人,就要受到和投降敵人一樣的刑罰,這就是著名的什伍連坐法。由於全國人民都編到了戶籍之中,所以路途比較遠的來往和留宿的旅館都需要有憑證。沒有憑證的,旅館主人不得收留。否則,主人就要同罪連坐。這種什伍連坐的統治方法是秦國鎮壓人民的重要手段,繼任的統治者不斷對它進行改善和加強,後來已經變得非常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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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推行新法的第三個方面是獎勵為封建政權作戰,而嚴格禁止私鬥。凡是有軍功的人,都可得到賜爵賜地賜官等獎賞。在商鞅變法以前,秦國的官爵並不細密,但商鞅在變法的過程中對秦的爵制進行了系統整理,明確規定了二十等級,並將它與獎勵軍功緊密關聯起來。與爵相適應的還有一定特權和待遇,比如說得爵一級的就可以役使農奴性質的弟子一人,爵至九級就可以坐食三百家的稅收。如果犯罪,爵高的也可以用爵抵罪,還可以用爵為親屬中有奴隸身份的求得贖免。商鞅規定,沒有軍功的人即使是宗室貴族,也不得超越標準佔有田宅和臣妾,甚至連穿衣著屨都有限制,不允許任意鋪張。這一切,都是鼓勵人們為秦國的封建政權去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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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商鞅變法時還制定了禁止私鬥的刑罰條款。當時所謂的私鬥,並不是一般人之間的打架糾紛,而是指各城的奴隸主們為爭奪土地和財產所發生的爭鬥。這在春秋戰國時代是普遍現象,秦國也不例外。但商鞅嚴厲禁止這種爭鬥,違犯者就會根據他們的輕重情況進行不同的懲罰。商鞅的主要目的就是通過這些懲罰消除奴隸主的力量,使封建的中央集權得以加強,這是與獎勵軍功相輔相成的辦法。而這個法令實施的結果是很卓越的,各個鄉城都得到了很好的治理,人民勇於為國征戰,而不敢去私鬥。這使奴隸主們的勢力大大削弱,從而加強了秦國封建政權的武裝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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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變法時還鼓勵耕織,發展封建經濟。規定凡是由耕田和紡織而生產粟帛多的人,可免除自身的徭役;凡因經營商業及怠惰而貧困的,要連其妻子兒女一同沒入官府為奴。當時,將農業稱為本業,將從事商業稱為末業,重本抑末從此成為了秦國的傳統。商鞅還制定了嚴厲的法令以維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這些法令制定的一個原則是輕罪重刑。就是說即使只犯了比較輕的罪,也要進行非常嚴重的刑罰。因為先秦的法家都認為,只有對輕罪處以極重的刑罰,人們才不敢犯更大的罪。為了加強思想方面的統治,商鞅還曾將不符合地主利益的一些詩書燒掉。這不僅表現了地主階級一開始登上統治地位,就非常重視思想領域內的專政,也表現出了他們的愚蠢和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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