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理財子公司是打破剛性兌付困局的重要制度保障

2018年12月2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子公司辦法》),與之前發佈的《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共同構成銀行業資產管理系列,並對中國資管行業產生重大影響。在業務規則和監管標準方面,《子公司辦法》遵守“資管新規”確定的我國資管行業統一監管標準。同時,《子公司辦法》以“理財新規”為基礎,除根據銀行子公司特點對部分規定進行適當調整外,“理財新規”中絕大多數監管規定適用於理財子公司。

成立理財子公司是打破剛性兌付困局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理財子公司是打破剛性兌付困局的重要制度保障

剛性兌付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發展,既不利於金融機構的市場化發展,也不利於成熟金融市場的形成。但是,由於我國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結構的固化,市場參與主體對商業銀行的背書需求根深蒂固。商業銀行成立獨立的理財子公司,首先從法人治理結構上實現清晰化,逐步引導市場機制和產品設計實現風險隔離,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將實現去剛性的可能。因此在2018年9月底出臺的《理財新規》中,明確了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

二、理財子公司牌照價值提升,更具競爭力

雖然是商業銀行的子公司,但與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相比,其具有更大的優勢,子公司牌照價值凸顯。一是,允許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產品可以直接投資股票市場,而《理財新規》中要求銀行公募理財產品必須通過投資公募基金的方式才能投資股票,不得直接購買。二是,理財子公司的合作機構範圍更大。理財子公司發行的公募理財,所投資管的發行機構、受託投資機構只能為持牌金融機構,但其私募理財產品的合作機構、公募理財產品的投資顧問可為合規並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三是,放寬自有資金使用範圍,允許理財子公司在嚴格遵守風險管理要求前提下,將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投資於本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四是,理財子公司獨立經營理財業務後,根據理財子公司特點,僅要求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餘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淨資產的35%,不必參考銀行自營貸款管理規定。五是,允許理財子公司發行分級理財產品,但應當遵守“資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關於分級資管產品的相關規定。

三、理財子公司產品更加親民,提高客戶體驗

與銀行自營理財產品相比,通過理財子公司發行的產品更加便捷,體現“親民”特點。與《理財新規》相比,《子公司辦法》有幾點顯著的突破。一是,商業銀行自己發行的理財產品的起售金額為1萬元(從5萬元降低到1萬元),而理財子公司產品徹底取消了銷售起點的准入門檻,這將大大擴展投資人範圍。二是,銀行理財產品要求首次購買必須面籤,而理財子公司也徹底取消了首次臨櫃面籤的規定,此舉大大降低了展業成本。三是,規定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可以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也可以通過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銷,大大放寬了理財子公司的銷售渠道,在面對公募基金、券商資管、信託公司、保險資管等多方競爭時更具競爭力。

四、理財子公司門檻更高,必須資金實力雄厚

相對更高的牌照價值,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准入門檻也被抬高很多。第一,理財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10億元人民幣。同時,還應遵循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從業人員和管理信息系統等其他准入條件。第二,股東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避免之前資本大鱷常用的虛假注資,循環注資的手段。第三,股東在銀行理財子公司章程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

第四,非金融企業入股理財子公司,必須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最近1年年末淨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30%,權益性投資餘額原則上不超過其淨資產的50%。

第五,遵循“參2或控1”原則,即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參股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者控股銀行理財子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以上來看,並不是商業銀行都具備成立理財子公司的條件,那些資本規模較小、資本充足率較低的城商行和農商行基本不具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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