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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稻香村商標之爭”引發了關注
北京稻香村 VS 蘇州稻香村
這次你站誰?是誰山寨了誰?
一個月以來
北京、蘇州兩地法院
相繼作出了一審判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院判決,“蘇稻”停止在“粽子、月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標識,並賠償“北稻”3000萬。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
法院判決裁定,北京稻香村停止在糕點包裝上使用“稻香村”字樣,並賠償蘇州稻香村經濟損失115萬元。
兩地的判決似乎是“對立”的
那為何兩地法院的判決會不一致呢?
判決後又有何影響呢?
兩地法院是不是“同案不同判”?
蘇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的諸次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的裁判結果雖大相徑庭,但並不屬於“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同案’至少要包含同樣的原被告及權利基礎,類似的案件事實以及訴訟請求。既然是同案,那麼在一國法律制度約束之下,其判決結果不會有太大出入,也就是‘同判’。
如果仔細閱讀兩份判決可以發現
雙方在兩起案件中針對的商品不同
訴求也並不相同
因此兩案並不是同一個法律關係
1、針對的商標權內容不同
北京知產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北稻針對的是蘇稻未使用其註冊商標,而用與北稻註冊商標近似的圖案進行宣傳、銷售的行為,蘇州的案件則涉及北稻超範圍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
2、雙方訴求不同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負責媒體聯絡的趙淑雯主任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是要求蘇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並停止在粽子等商品上繼續使用“稻香村”商標。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一審判決則是要求“北稻”停止在糕點商品上繼續使用“稻香村”商標。雙方的訴求不一樣,兩起判決“似而不同”,並不是“同案不同判”。
因此,雙方均存在對註冊商標的不規範使用,雖然北稻和蘇稻各勝一場,但兩份判決實質上並不存在矛盾。
為何涉案商標均有稻香村?
在南北稻之爭中,涉及的焦點商標有四枚,這些商標中均包含著“稻香村”字樣。
其中,除蘇稻扇形手寫體“稻香村”商標未獲準註冊外,其餘商標均為註冊商標,且都註冊在第30類商標類別上。
法條鏈接
《商標法》第28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那問題就來了
為何本案的這些商標能夠被註冊?
律師表示,雖然兩公司的商標中均有稻香村字樣,但視覺效果上存在差別。而南北稻的產品也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僅“稻香村”三個字的重合,不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
更重要的是,蘇稻和北稻早年註冊的兩枚商標雖然都屬於第30類,但具體的使用範圍並不相同。而北稻最新註冊的“北京稻香村”經訴訟被認定與在先商標有明顯區別,因此被獲准註冊。
南北稻香村均持有“稻香村”字樣的註冊商標
兩案判決後將有什麼後果?
目前,北稻訴蘇稻商標侵權一案已進入二審程序,而蘇稻訴北稻一案剛剛完成判決書送達,雙方均有15天的上訴期,而北稻已公開表示將上訴。因此兩案目前判決均未生效。
如果兩地法院作出的判決最終均生效,則北稻、蘇稻均應依法執行生效判決。也就是說,
蘇稻在實際經營中,應當突出使用其取得的“稻香村DXC及圖”商標,而不能再使用扇形手寫體“稻香村”商標。
北稻則需在糕點類商品的包裝上明確標明“北京稻香村”,使用其已註冊的糕點類商標。
“畢竟,北稻持有的手寫體‘稻香村’商標使用範圍並不明確包括糕點。”律師表示,如果北稻、蘇稻都能規範使用其各自獲准註冊的商標,則兩地法院看似矛盾的判決,實際都能夠順利得到執行。
十餘年南北稻商標之爭
一張圖看懂
看·法
拋開法律問題不談,“兩稻”長期的商標混淆讓消費者難以分辨,若長期對抗不僅影響兩家企業的正常經營,還將影響消費者對整個“稻香村”品牌的認知。
兩家都是“老字號”,應該走差異化路線適應未來市場的發展,在現有品類基礎上增加新的自有產品,並在產品包裝、市場宣傳中走出自己的特色,不斷髮展壯大,煥發稻香村老字號的生命和活力,不應刻意陷入侵權之爭而不可自拔。
你買過稻香村嗎?
是北京的還是蘇州的?
你對此事又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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