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公證遺囑後又立代書遺囑,到底哪份遺囑有效?

以案释法|公证遗嘱后又立代书遗嘱,到底哪份遗嘱有效?

導讀

區仲昆生前立下兩份內容有衝突的遺囑。他去世後,8個子女為如何分配遺產發生爭議,訴至法院。不久前,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繼承糾紛案作出判決。

以案释法|公证遗嘱后又立代书遗嘱,到底哪份遗嘱有效?

老人生前立下兩份遺囑

區仲昆與樊梨楚婚後共生育了區牟依、區牟楊、區牟堯、區牟曼、樊牟曉、區牟可、區牟絲、區牟烏8個子女。

2001年10月26日,區仲昆與樊梨楚在柳州市公證處分別立下公證遺囑,兩份遺囑共同記載:區仲昆與樊梨楚於1995年10月買了一套位於柳州市中心、面積為121.62平方米的房改房,購房款2.2萬餘元,由區牟楊、區牟可各出資50%。區仲昆與樊梨楚去世後,該房屋的產權份額由區牟楊、區牟可均等共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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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樊梨楚去世。2013年,區仲昆去世。二老相繼去世後,區牟堯拿出一份區仲昆於2011年10月3日立下的代書遺囑。該代書遺囑由廣西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成炳典書寫,方精進、盤根錯見證。該代書遺囑寫明:“我個人所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房屋一套、所有現金和存款、原始股票、撫卹金等,由區牟曼繼承不超過4萬元,其餘全部財產由區牟依、區牟楊、區牟堯共同繼承。區牟絲、區牟可、區牟烏、樊牟曉無權繼承本人任何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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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牟堯稱,當時,因區牟烏拿了房產證,父親很生氣,所以讓區牟依找律師立下代書遺囑,材料是律師寫的,父親摁手印。但2013年父親快離世時,又說這份遺囑不算數,當時是一氣之下寫的,房產還是應平分給子女。

區仲昆與樊梨楚去世後,留下的遺產有位於柳州市中心的一套房屋、柳州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股份1.6萬餘股(原始股票每股面值1元)及利息分紅5322.24元(2003年1月至2017年5月),股份的股息已由區牟堯領取。

兩份遺囑內容衝突引糾紛

對於如何處理父母留下的房屋、股票、股息等遺產,8名子女意見不一。因爭執不下,區牟依、區牟楊將區牟堯、區牟曼、樊牟曉、區牟可、區牟絲、區牟烏訴至柳州市柳北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區仲昆立下的代書遺囑合法有效;確認房屋屬於區牟依、區牟楊、區牟堯共同所有,各佔三分之一所有權;將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由區牟依、區牟楊、區牟堯分配;區牟依、區牟楊對涉案股票各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權;區牟堯向區牟依、區牟楊支付股票分紅款2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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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牟依、區牟楊訴稱,代書遺囑是父親區仲昆在神志清醒、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所立,遺囑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合法有效,但區牟堯、區牟曼、樊牟曉、區牟可、區牟絲、區牟烏不配合財產分配,區牟堯還霸佔涉案房屋獨居至今。2016年4月,區牟依聯繫公司,查詢父親股票分紅情況,才得知區牟堯早在2014年已將父親的全部股份轉至其個人名下,並領了兩年的股票分紅款。區牟可、區牟烏還擅自拿走涉案房屋的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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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父親讓我們所有人出資買股份,每人1000元,區牟堯出了2000元。此後,區牟堯將得到的股息都用來繳納墓地管理費。區牟依、區牟楊沒管過墓地的事情。”區牟堯、區牟曼、樊牟曉、區牟可、區牟絲、區牟烏共同辯稱,父親生前立過公證遺囑和代書遺囑各一份。父親到公證處將遺囑公證,8個子女均知曉簽字。區牟曼、樊牟曉、區牟可、區牟絲、區牟烏不知道代書遺囑的存在,該遺囑應屬無效。而且,代書遺囑是在子女不和、家庭矛盾激化的情況下產生的,真偽難辨。

代書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

經審理,柳北區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0條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區仲昆與樊梨楚所立公證遺囑已由公證機關公證,是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無其他公證遺囑對其進行變更或撤銷,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時,均屬被繼承人所有。因此,區仲昆與樊梨楚所立公證遺囑屬有效遺囑。

以案释法|公证遗嘱后又立代书遗嘱,到底哪份遗嘱有效?

法院指出,區仲昆於2011年10月3日所立代書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屬有效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代書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因此,代書遺囑中關於房屋部分的處理應屬無效,房屋的繼承仍應按公證遺囑執行。但代書遺囑中關於現金存款、股票等遺產的處理符合法律規定,應按代書遺囑執行。其餘在被繼承人遺囑中未涉及的遺產,則按法定繼承的規定執行

關於涉案遺產的分配,柳北區法院認為,涉案房屋在區仲昆與樊梨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屬於區仲昆與樊梨楚的夫妻共同財產。區仲昆與樊梨楚已立下“房屋由區牟楊、區牟可均等繼承”的公證遺囑,應按公證遺囑執行,由區牟楊、區牟可各繼承該房屋50%產權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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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股票在區仲昆與樊梨楚婚姻期間取得,屬於區仲昆與樊梨楚的夫妻共同財產,區仲昆與樊梨楚所立公證遺囑中並未對此進行處理,因此,屬於樊梨楚的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由8個子女及區仲昆各取得九分之一;股票屬於區仲昆的份額以及區仲昆繼承樊梨楚的份額,按照區仲昆所立代書遺囑處理,即由區牟依、區牟楊、區牟堯各取得三分之一。具體為:區牟楊、區牟依、區牟堯三人各4004股,區牟可、區牟曼、樊牟曉、區牟烏、區牟絲五人各924股。2003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間股票分紅款5322.24元,屬於遺產的必然孳息,遺囑中對此並未處理,按法定繼承由8個子女各繼承八分之一,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按各自股票數額自行領取股息分紅。因此前的股票分紅已由區牟堯領取,為便於分割,此款歸區牟堯所有,由區牟堯向其他7個子女各支付665.28元。區牟堯辯稱股票分紅已用於支付區仲昆的喪葬費用,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以案释法|公证遗嘱后又立代书遗嘱,到底哪份遗嘱有效?

柳北區法院一審判決:涉案房屋由區牟楊、區牟可各繼承50%房屋產權份額;股票由區牟楊、區牟依、區牟堯各繼承4004股,區牟可、區牟曼、樊牟曉、區牟可、區牟絲、區牟烏各繼承924股;區牟堯應向區牟依、區牟楊、區牟曼、樊牟曉、區牟可、區牟絲、區牟烏返還665.28元;駁回區牟依、區牟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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