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第七期:違規運輸危險品,重罰50000元

「以案释法」第七期:违规运输危险品,重罚50000元

「以案释法」第七期:违规运输危险品,重罚50000元
「以案释法」第七期:违规运输危险品,重罚50000元

以案釋法

以案釋法是指執法辦案民警結合辦理的案件,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活動。

為了將法治宣傳深入人心

景寧公安

全新推出首檔以案說法類欄目

《以案釋法》

「以案释法」第七期:违规运输危险品,重罚50000元

接下來將每個月不定期地確定主題

憲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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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以案釋法

將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義、社會關注度高、

與大家關係密切的案例

定期向社會發布

切實將法律知識傳遞到大家身邊

第三期:

違規運輸危險品,重罰50000元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類型:行政案件

案件報送單位:景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

供稿:景寧縣公安局治安大隊 劉建波

檢索主題詞:違規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以案釋法

「以案释法」第七期:违规运输危险品,重罚50000元

案例一

01

案件簡介

2018年02月02日晚,景寧畲族自治縣公安局值班民警接到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麗水大隊二大隊執勤民警反映稱:“在景寧畲族自治縣高速出口處攔停一輛運載乳化炸藥的箱式貨車,該車輛未按規定路線行駛,請景寧畲族自治縣公安局依法予以查處”。

「以案释法」第七期:违规运输危险品,重罚50000元

接到該警情後,景寧畲族自治縣治安警察大隊民警迅速趕往縣高速路口對該車輛依法予以查扣,同時,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麗水大隊二大隊執勤民警依法將移送案件通知書送達至景寧畲族自治縣公安局。

02

調查與處理

經查,2018年2月1日,楊某某經批准駕駛號牌為浙GW****的運載乳化炸藥的箱式貨車由蘭溪市黃店鎮永進民爆倉庫啟運經衢州市、南平市、寧德市、福州市至福建省長樂市石屏山民爆倉庫,但途徑衢州時,因杭金衢高速暫時封道,楊某某便私自將車輛開上麗龍高速,當車輛駛至雲和縣與龍泉市高速路路段時,因路段擁堵,楊某某又私自決定將車輛向景寧畲族自治縣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景寧畲族自治縣高速出口處時,楊某某被正在執勤的高速交警攔停。

「以案释法」第七期:违规运输危险品,重罚50000元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輛必須按照公安機關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並遠離建築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顯然,楊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2018年2月6日,景寧畲族自治縣公安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的罰款。

03

法律分析

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範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誌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六)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七)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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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04

典型意義

民用爆炸物品是社會經濟發展和建設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質,但一旦管理不善發生爆炸會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極大危害,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也是當前社會矛盾日益複雜和反恐形勢所需,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和諧和治安穩定的重要工作內容,該案中民用爆炸物品車輛駕駛員楊某某因高速路段短暫封道及路段擁堵而隨意改變許可的路線行駛,其理由看似合理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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