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網曝內幕信息交易案:周永平被罰40萬 牽連一位獨立董事

順網曝內幕信息交易案:周永平被罰40萬 牽連一位獨立董事

雷帝網 樂天 12月30日報道

河北證監局日前披露對周永平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周永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過程

2016年4月19日,杭州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順網科技)董事會秘書按照董事長指示研究2015年利潤分配方案。董事會秘書找財務經理和財務總監進行了研究。

2016年4月20日下午,順網科技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201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擬以總股本292,419,328股為基數,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人民幣2.5元(含稅),計73,104,832元,同時擬以資本公積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3股。

順網科技某位獨立董事本人現場參加了此次董事會,並知悉公司2015年度的利潤分配預案。

2016年4月22日,順網科技發佈201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公告,公告預案與2016年4月20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決議一致。

順網科技2015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信息是《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計劃”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21日。

河北證監局認為,上述獨立董事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於2016年4月20日。

二、周永平內幕交易“順網科技”

1,周永平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聯絡情況

周永平與這位獨立董事曾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周永平與其有手機通話聯繫。

2,周永平控制“冉某霞”賬戶

“冉某霞”賬戶2012年10月30日開立於國信證券南通躍龍路營業部,下掛深圳股東賬戶015×××595。三方存管賬戶為6225×××2117。

周永平與冉某霞為夫妻關係,周永平為“冉某霞”賬戶的實際控制人。

3,周永平交易“順網科技”情況

“冉某霞”賬戶在敏感期2016年4月21日買入25,000股,成交金額2,059,231元,系周永平用自己手機下單。2016年5月3日賣出5,000股,賣出金額489,150元。

經深圳證券交易所計算,違法所得金額為132,549.37元。交易資金來源於該賬戶賣出其他股份所得資金。

4,周永平買賣“順網科技”交易異常,且沒有合理解釋

“冉某霞”賬戶交易“順網科技”股票前,2016年4月21日上午9點46分17秒,周永平使用手機與上述獨立董事打電話,時長24秒。

當日上午9點50分,“冉某霞”賬戶開始委託買入順網科技股票,且是“冉某霞”賬戶首次買入順網科技股票。

河北證監局認為,周永平買入時點與內幕信息敏感期和異常通話時點高度吻合,內幕交易特徵明顯,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周永平未能提供證據或合理說明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該交易活動。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順網科技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字頁、電子郵件、通訊記錄、證券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周永平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周永平在陳述、申辯中提出:其一,購買“順網科技”股票的原因是基於自己分析和朋友分享的研究成果,且“順網科技”是眾人皆知的高成長績優股,市場上流傳著併購傳聞;

其二,在與順網獨立董事打完電話即買入“順網科技”股票純屬巧合;其三,購買“順網科技”股票實質虧損,請求給予減輕處罰。

河北證監局認為,周永平未提供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周永平買賣“順網科技”股票是否虧損不屬於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河北證監局決定:責令周永平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132,549.37元,並處397,648.11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河北證監局備案。

分析認為,這位獨立董事主要是被牽連,完全犯不上為這麼小的資金搭上自己的名譽。對這位獨立董事來說,最大的幸運是這件事情是曝光在元旦放假的第一天,關注度並不高。

受內幕交易牽連的不僅是這位獨立董事,更知名的是李一男,李一男因內幕交易還遭牢獄之災,出來後沒有返回小牛電動,而是去梅花創投做了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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