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再引關注,委員呼籲民法典合同編規制借款利率上限

有關民間借貸話題再次引發關注,多名委員建議對借款合同中的利率作出上限規定,以此規制一般性借貸亂象。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針對《民法典合同編(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有關借款合同章節備受關注。

經營性借貸亟需規範,須由國家依法批准牌照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草案第十二章對借款合同作出專章規定,但並沒有具體區分。

對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向常委會彙報草案修改情況時表示:鑑於民間借貸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涉及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社會信用體系和經濟政策等諸多問題。對借款合同是否區分、如何規定,需作進一步調研論證。

在分組審議中,多位委員建議按照借款行為和目的不同,將借款合同區分為經營性借款合同和一般性借款合同。

陳軍委員提議,應按照行為和目的的不同,對借款合同進行分類,建議將借款合同分為經營性借款合同和一般性借款合同。

“經營性借款合同是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利性特徵的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資金,並按約定獲取收益的合同。一般性借款合同是指不以發放貸款為業的出借人偶發的向借款人出借資金的合同,應該有所區別。”陳軍說。

李康委員補充指出,借款合同的分類應以出借人從事的行為作為區分標準,“無論出借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只要是從事了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業性質的放貸就是經營性的借貸”。

當前,民間借貸中的經營性借款暴露出很多問題,亟需加以規範。呂薇委員表示,經營性放貸具有盈利性、廣泛性和對象不確定性,破壞了經濟秩序,極易引起金融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應當予以否定性評價。”

為此,多名委員提議在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中明確區分經營性借貸和其他借貸行為,並規定經營性借貸必須由國家依法批准牌照。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陳海儀認為,無論出借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只要從事以盈利為目的具有營業性質的放貸,就應該界定為經營性借貸,而不是一般的民間借貸。

此前,全國人大代表厲莉亦多方呼籲規制民間借貸議題。在她看來,現行《合同法》對民間借貸規定較為單薄、粗糙,有必要藉助制定《民法典合同編》的契機,設立“民間借貸”專節,對“民間借貸”進一步區分為一般性民間借貸與經營性民間借貸。

厲莉表示,對糾紛易解決的一般性民間借貸,立法層面無需過多考慮;但經營性民間借貸涉及小貸公司、地下錢莊、影子銀行、職業放貸人等群體,在保護其合法利益的同時,亦應重視對其進行有效管理、規範。

規制借款利率上限,建議授權國務院制定

關於借款合同利率問題,草案第470條規定“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據瞭解,對於借款的利率,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超過24%。

近年來,借款合同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數量激增。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17年全國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達到逾110萬件。

列席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尚倫生分析, 這幾年,民間借貸產生了很多的問題,一方面,產生大量的民間借貸的民事訴訟活動。另一方面,導致出現了大量的刑事案件,造成社會很多不穩定的因素。

鑑於此,他建議在第470條後面增加一句“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一倍”。

陳海儀代表也表示,一些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採用各種方式從事隱性地下放貸活動,簽訂霸王借貸合同、利滾利,損害了國家金融體系的管理,同時也引發了一些社會治安問題。

針對借款利息問題,多名委員提議對利率實行上限。“現在民間借貸很多,民間利率沒人管,自由去確定利息率,如果這次對此定義不搞清晰,以後為這個問題在民法典再修改一次很困難。”賀一誠委員說。

“這是各國普遍採取的做法,這種上限限制和利率市場化的改革是不衝突的。”呂薇委員同時認為,利率上限應當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不宜在民法典中明確借款合同利率上限的具體標準,標準應授權國務院或者金融監管機構制定。”

借款人已婚的,應提供配偶知情證明

此外,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配偶的知悉權也得到關注。

澎湃新聞注意到,草案第459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對此,鄧麗委員建議增加一款“借款人為自然人、已婚的,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知悉貸款情況的證明”。

目前,有一類民間債務糾紛已經比較多而且矛盾突出,就是涉夫妻關係的民間債務糾紛。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認為,涉夫妻關係的民間債務糾紛表現多樣,有的是夫妻聯手對付貸款人、債權人,也有的是夫妻一方與貸款人聯手捏造一些虛假借款合同。

“不管哪種情況,都是訂立借款合同時沒有說清楚,這些民間糾紛非常不好處理,弄不清楚夫妻的另一方到底知道不知道借款合同。”譚琳建議在草案中增加相關規定,“既可以減少現在涉夫妻關係的民間債務糾紛,也可以引導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互敬互愛、平等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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