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車頂遭限高杆削頭,司機、孩子、路政、交通,責任該如何劃分?

狂嗨之後的寂寞


那些說後車為什麼不追上去提醒或者逼停前車來避免事故發生的人都是鍵盤俠!

我們可以假設一下,後車追上去和前車並行,開窗大喊危險讓對方停車,

後果一:前車開窗,啊!你說什麼?叫我停車?傻逼啊!

碰的一聲孩子已經撞上限高杆了!

交警來了,前車會說是他們干擾了我的注意力,才讓我沒注意限高杆,必須承擔責任。賠償xx萬元。

後果二:後車追上去逼停前車,前車駕駛員一個急剎,孩子從車頂上飛下來摔成重傷。

交警來了

前車對交警說他在路上以危險方式逼停我,才造成孩子甩出車外摔傷。賠償xx萬元。

後車怎麼處理都是必賠無疑。


進口蝦青素


著實的悲劇,本不該發生的悲劇!

10月28日16時58分許,江西新餘。一輛小轎車在行駛中,車上有一人將身體探出天窗,當通過道路限高杆時,身體與限高杆發生碰撞,當場死亡。

事故已經發生,事故責任如何認定?諸君又可以從該事故中吸取什麼教訓呢?

第一,當地警方已經於29日發佈案情通報。

新餘市公安局發佈通報稱,10月28日16時58分許,新餘市渝水區經開大道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駕駛員袁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經開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鎮往新餘市區)方向行駛時,乘車人鍾某(13歲)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

意味著,鍾某一人乘坐的袁某駕駛的車輛,袁某作為車輛駕駛員,應當在駕駛途中提高警惕,確保行車安全。換言之,乘車的孩子爬到車頂,一個負責任的駕駛員有沒有可能不知情呢?個人認為這種幾率小之又小,除非鍾某是在袁某發動汽車之後爬到車頂而且全身都在車頂之上,這顯然無法成立。

第二,有媒體報道稱“民警表示孩子監護人在後面的車,事發車駕駛員和小孩無親戚關係,現事故正在調查。 提醒:汽車行駛時,千萬不要將身體伸出窗外。”(蘇州日報/華商網)

該信息的真假現在尚無定論,需要有關公安機關發佈最新的案情通報予以確定。如果以上信息為真,那麼鍾某的監護人對鍾某之死亡難辭其咎,必須擔責。鍾某年僅13歲,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可能是一時興起、覺得好玩,可能全然不會意識到該行為的危險性。但是如果鍾某的監護人對鍾某這種危險的舉動視而不見,則監護人全然失職失責。

第三,涉事路段是否存在限高違法問題?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規定,公路必須有一定的淨空,高速、一級、二級公路是5.0米的淨空要求,三四級是4.5米。而根據2017年11月14日發佈的《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範》及《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細則》的有關規定,設置限高架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橋樑跟隧道結構不被超高車輛撞擊。限高架分為警示限高架跟防撞限高架兩種,但無論哪一種都必須提前警示以告知過往車輛。但實踐中,限高架的設置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由施工單位自行設定,交管部門審批;一由交管部門自行設立。但是目前關於限高架最低限度等要素並無明文規定。根據對事發視頻的目測判斷,個人猜測該限高架的高度應該在2.5米左右,而該高度的限高架極容易發生事故。有網友表示實際限高杆高度為2米。。。。。

《公路交通安全設施設計規範》規定了三種限高標準,即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廂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的,其他載貨機動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2.5米。視頻中,後車拍攝視頻至鍾某撞上限高杆之間長達34秒的時間,沿途並沒有任何警示標示,提前車輛前方限高。按照車速70公里每小時計算,在這最後近700米的路段並無任何提示、警示標誌。不得不說,該路段的限高杆的設置存在一定問題,有關路政管理單位難辭其咎。

悲劇既然已經發生,我們無法挽回。少年的生命之花已然凋零,惟願有關人員與單位得以警醒,惟願惟願悲劇不再發生,惟願如此!


柳基偉律師


導致這個事故的原因主要就兩個,熊孩子違章將身體伸出車外和道路限高杆設置的問題,而且這個事件因為後車記錄儀拍下併發布到網上變成了公共事件,肯定會得到比較妥善的解決,司機和限高設立的部門都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我個人覺得作為家長應該承擔最主要的責任,子不教父之過,交通安全不是兒戲,能縱容孩子這種行為可以想像平時對孩子的教育有很大的問題,而且在國內這類熊孩子在開車是從天窗鑽出情況並不在少數,網上一艘一大堆,我也親眼在路上見過。而且開轎車的人通常是不會對限高標誌敏感的,所以基本可以認定這是一起意外事故。

限高杆在國內管理其實比較混亂,對於限高的提示標誌,限高杆的材料、設計製造及安裝的規範不同地區也都不同。對於一些橋樑、涵洞前的限高杆還可以理解是對橋樑的保護,但在道路上設置這個東西又沒有足夠的警示和提醒,對路過的車輛人員是一個很大的威脅,也是一種對交通管理的懶政結果,如果司機大意、疲勞駕駛或夜晚光線不好很可能讓車內乘員遭遇滅頂之災。從這個事故來看在如此路況良好的道路上突然出現了很低矮的限高杆本身對車輛就是一種巨大的威脅,希望對於道路限高的一些管理儘早立法,避免這類悲劇時有發生。


感觸汽車影像特效


首先我們要理清這起事故屬於什麼性質的事故,其次劃分哪些人屬於責任人。

從視頻中瞭解到,小孩身體隻身小車天窗外,車輛運行中,通過“限高杆”時小孩發生了意外,儘管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但他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因而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所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指因機動車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過失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產生對受害人賠償責任而引發的爭議,本起事故顯然不符合這類情形。

那麼它構成什麼樣的糾紛呢?視頻已經清晰的反映了,小孩是受到“限高杆”撞擊而亡,因而構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路政、交通部門是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部門,司機是保障安全駕駛人員。從視頻中來看,小車並沒有違反道路交通法規,事故是因“限高杆”而發生的,因而“限高杆”的設置部門是直接責任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即使設置部門有明確的提示標誌,因無專人看守超出國家規定的‘’限高杆‘’,未能有效阻止法律允許一定高度範圍內運行的車輛通行,“限高杆”部門仍不能推脫全部賠償責任。


塔雲


責任怎麼劃分?我說句不好聽的,這個司機是不是鬼上身?高速路上,怎麼可以讓孩子坐天窗上?孩子13歲,至少你開車的司機不是小孩吧?應該意識得到危險?高速路車速至少70多則120,如果是因為急剎車或其它什麼原因導致孩子從車上摔路上,那麼該誰負責?象這種悲劇根本不可能發生,為什麼?熱嗎?車內有空調,那為什麼?炫耀嗎?作嗎?出了事找這個那個分攤責任,說直點就是賠錢!假如說限高杆單位還有什麼路政願承擔全部責任也願賠多少錢,但也無法挽回一個生命。真正漠視生命的是司機家長,還有小孩自己!


凡人de煩事


出現了事故就有責任劃分:

1.有個標註沒看清楚,這個限高杆是多高,如果是2.6米,請問夠不夠2.6米,如果標註是2.6米,而實際只有1.9米或者2米,則限高杆的責任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2.如果限高杆是標準的2.6米,前面有涵洞高度是2.8米,那麼出現這樣的情況車輛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任何交通參與者都不得在道路上做有違人身安全的行為.

我們可以反推一下,如果沒有限高杆,這個熊孩子人身就是安全的嗎?再假設前面連涵洞也沒有,孩子就安全了?在這樣的快速路上,不要說限速80,就是限速60,這力有多大,如果是塵土迷了孩子的眼睛,孩子會不會摔下來?如果前車帶起一粒石子打中了孩子,孩子還是安全的?

不要怨後車的冷漠,也不要怨限高杆的合理性,怪只怪熊孩子的家庭教育導致孩子的驕橫跋扈張揚任性.任何法律不是讓你用來碰瓷的.法不容情!雖然你有喪子之痛,這個結果是你罔顧法典,漠視生命,驕縱子女所致,這裡我只能說一句節哀!

補充1:孩子死了,你現在找不到肇事者你怨限高杆?現在很多城市有快速高架橋,在各個路口都有禁貨標誌,為什麼還有貨車鋌而走險?設計承重40T,貨車核載30T,而有的貨車卻裝50T,80T…最後橋塌了,你們是怨高架橋是豆腐渣還是怨貨車超載?生命是掌握在自己手裡,別讓別人定奪,設身處地的想想法律的合理性!

限高杆只是一個道德底線、法律紅線而已,為什麼有人站在輿論道德的至高點來批判法律紅線呢?限高杆就如同茅草屋上面掛的那把鎖,這鎖只用來鎖君子!請諸位不要再碰瓷限高杆,如果你這個官司贏了,或許後面還會碰瓷約定俗成不合理的東西.例如開車過鄉村獨木橋,反正你又沒標註不許車輛通過.

其實應該寫一篇《用人身安全衡量法律紅線的交通事故》

有人說有限高限寬限重應該提前預報,我就問問大家,為什麼要給你開這個特例呢?限貨限高限寬限重標誌是你沒看到還是裝作沒看到?你為了自己的安全在乎過別人的安全嗎?不要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棄別人的安全於不顧,有很多人滿嘴都是仁義道德,行動中卻又希望自己享有各種特權?你去32樓偷東西掉下來摔死了你說人家樓房太高不合理?自己違法操作就別說限高杆太矮!重慶萬州22路公交車就是有人耍特權要公交車停一下下導致15人殉葬江底!警鐘長鳴!


騰格里易麥


這起事故,嚴格來講,駕駛事故車輛的司機應該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如果車內還有其他成年人,則承擔次要責任,出事孩子的責任在前兩者之間。除此之外,根本不關交通、路政什麼事,談不上承擔責任。

10月28日下午,在江西新餘經開大道,司機袁某駕駛的小轎車上,13歲的鐘某將上半身伸出車頂天窗外,經過一限高杆時孩子頭部與限高杆相撞,當場死亡。事故在調查處理中。

今天看到了這個視頻,當時第一感覺,事故小轎車裡乘坐的成人心夠大的。竟然敢放縱孩子將半個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而且,當時車速還那麼快,不知車裡的成年人當時在想什麼。慣孩子也不是這麼個慣法,只管無原則的亂寵,根本沒考慮過孩子的安全問題。孩子當時的那種乘車方式,即便沒有限高杆,被一個飛沙走石吹打到面部也必定會受傷。

要論責任,首先是駕駛事故車輛的司機袁某。作為車輛駕駛員,有義務提醒乘車人員注意乘車安全。當小孩做出違反交通規則的舉動時,他並沒有強硬阻止掉小孩這種危險的乘車行為,這是導致悲劇發生的主要原因。

根據《道路安全交通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而且,橫跨道路的限高杆那麼醒目,袁某在駕駛過程中竟然沒有發現,絲毫沒有減速甚至停車的跡象,徑直便開了過去,不禁讓人懷疑當時司機的注意力在哪。

不知當時車內除了司機和出事小孩外,是否還有其他成年人,如果有的話,同樣未盡到提醒的疑問,也要為事故的發生承擔一部分責任。

限高杆並非是影響車輛通行的障礙物,而是正常的交通設施,路政和交通並不存在違規等情況,無需為此次事故承擔責任。

這起事故,完全是由於小轎車內人員自行引發的,責任只能由他們自己來承擔。

但是,具體會如何定責,還得看事故處理之後最終的責任認定。

大家覺得這起事故有幾個責任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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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這件事情的視頻我看過,小孩不單單是把頭伸出了天窗外面,而是臀部一半以上都在天窗之外,接近於屁股有稍稍坐在天窗之外之勢(他上身是大概綠色的上衣,而他深色的褲子露出了不少),如果就頭在天窗之外根本不可能撞倒限高杆。

轎車的天窗是做什麼用的?汽車天窗安裝於車頂,能夠有效地使車內空氣流通,增加新鮮空氣的進入,同時汽車車窗也可以開闊視野以及移動攝影攝像的拍攝需求。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駕乘人員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如有違反,交警可對司機或乘坐人員予以處罰。特別是未成年人,把上半身露在天窗外非常危險,如果遇到緊急剎車會導致受傷,如果車速過快,還會直接被甩到車外。

很多車輛具有熄火自閉功能,車輛停止時,天窗可能突然關閉導致夾傷孩子的頭頸;而當車子在運行時,一個緊急剎車孩子可能會飛出窗外,嚴重者會致頸椎受傷或癱瘓。另外,如果遇到硬物飛來、高空懸物等情況,人的頭部極易受傷。

所以說,把頭伸出天窗不光危險,而且他還違法。但是這個孩子臀部都有一半露出天窗,這不單單是駕駛員違法,而且也是他們的不制止和默認埋下的禍根。

大家可以自己搜索視頻仔細看看,短短的視頻,而且是雙向四車道。駕駛員直行到拐彎他肯定是要減去慢行的,而且視野也非常的開闊,然而卻並沒有讓孩子下來。這是家長自己為是的以為,他的轎車高度加上孩子探出天窗的半拉身體,剛好從限高杆鑽過去,再或者孩子在接近限高杆之時會前趴附下身子吧。就因為家長的不負責任,和對孩子任意放縱的做法,最後釀成了無法挽回的局面。孩子被撞的那一刻,屁股明顯的直接坐在了車頂上,在多半身平躺下了,這也說明了孩子是一半臀部都在天窗之外!

路政和交通沒有任何責任,雖然車輛是正常行駛。但是駕駛員沒有認真觀察路況,也沒有認真注視前方。更沒有及時阻止孩子這一行為,而是抱有僥倖心理,用自己的孩子的生命作為代價的前行!

家長是全責,孩子只能說是家長無作為的殉葬品。13歲的孩子是不小了,學校是會講安全知識,那只是僅限於:紅燈停、綠燈行,過馬路走斑馬線,走人行通道或者人行天橋。交通法可不是學校需要教的,也不是13歲的孩子可以接觸的課程。交通法是一個成年人,再去駕校考駕照的必須課。駕駛員應該知道,行車時把頭伸出天窗是違反交通法規的,同時也是很危險的。但是他偏偏默認了自己孩子的行為,讓自己的孩子為自己的違反交通法規付出了生命代價。

把頭伸出天窗這不是第一例,但是他是在高速路上,把頭和多半拉身子伸出天窗。最後撞上限高杆而死亡的第一例(報道的第一例)。

從規劃有這條路,就應該有這根限高杆了。為什麼限高杆屹立風雨中那麼久,偏偏奪取了他兒子的生命?因為這是家長,違反了交通法規的惡果,所以只能自食其果!

所以,家長就應該自食惡果,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同時這件事情也應該再次警醒,那些默認孩子把頭伸出天窗的家長和駕駛員!

記住:你開的不是紅旗轎車,坐的也不是紅旗轎車。




陝西憨厚娃


近日,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一起令人心痛的悲劇。駕駛員袁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經開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鎮往新餘市區)方向行駛時,乘車人鍾某 (13歲)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當車輛行駛至良山鎮八百橋村委裡元村路段,通過道路限高橫槓時,鍾某的身體與限高橫槓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鍾某當場死亡。
那麼,對於這場事故應當由誰承擔責任呢?首先公路管理部門應該是沒有責任的,因為他們按照規定安裝限高杆並且設置警示標誌,完全屬於合法行為,並不具備任何過錯

。這就好比有人在自家地基上建了一堵牆,有人頭撞南牆給撞死了,牆的主人也有責任嗎?

其次,司機對車上乘客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尤其是未成年乘客。如果他明知道鍾某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並且將要經過限高杆時,而沒有提醒他注意安全,那麼他就對鍾某的死負有一定責任。

最後,死者鍾某對自己的死難辭其咎。他雖然是未成年人,但卻是具有相當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他應當知道乘車時不能隨意把頭伸出天窗,當看到前面有限高杆時更應當把頭伸回來。但他冒死撞上限高杆,自然就得為死亡買單了。當然,他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也應當承擔監護人責任。

在法治社會里,不能把自己的過錯,推卸給別人來承擔。否則,以後公路管理部門還敢設置限高杆嗎?


冰焰


這起事故非常不幸!

可能是司機的責任佔了大頭。既然是駕駛員袁某開車載著13歲的乘車人鍾某,那麼毫無疑問袁某的責任是很大的,起碼是沒有提醒孩子坐到座位上去,不能在高速行駛的時候將頭探出天窗。而且,袁某在看到限高杆時,也沒有減速停車,這個可能也是一個疑點。而且在高速行駛的時候,將頭伸出天窗外邊,風很大應該很迷眼的,而且也沒有什麼好看的了。

10月28日16時58分許,江西新餘。袁某駕駛一輛小轎車在行駛中,車上有一13歲孩子將身體探出天窗,當通過道路限高杆時,身體與限高杆發生碰撞,當場死亡。

總的來說,孩子肯定是有責任的,絕對不應該將身子探出天窗外邊,但是袁某作為駕駛員可能是沒有提醒孩子不要在行駛中探出天窗外邊。另外,在車輛高速行駛時沒有關閉天窗,這時候風噪很大,有可能孩子也聽不到袁某的提醒,這個也是一個疑點。

路政和交通部門一般都是為了保護道路,而採用限高杆的,肯定是道路修好後為了避免大貨車通過把公路壓壞了,這才使用了限高杆來限制大貨車等重載車輛的通過。從這個道理上來說,路政和交通部門沒有責任的。

開車需謹慎,開車一定要遵章守紀。開車的時候,乘車人一定不能將身體部位探出車外去的,萬一發生突發情況,可能就是致命的事故。

綜合來說,司機袁某駕駛車輛造成的事故,可能是應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鍾某,13歲孩子肯定是不應該違反交通規則,將身子探出天窗外邊,肯定也是要負一定責任的。路政和交通部門正常使用限高杆限制大貨車等重載車輛通行應該是沒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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