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言法事|谨防村规民约沦为“多数人的暴政”


明言法事|谨防村规民约沦为“多数人的暴政”


以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为开端,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施行,村民自治一步步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在我国,农民是最庞大的社会群体;在这一群体实现自治的重大意义,自不待言。出现一些问题,也正常,想办法解决也就是了。今天要说的,是部分村规民约对少数人权利的侵害。

作为维护本村社会秩序、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公约”。它对全体村民有效,是本村的“小宪法”。村民诉求多数是一致的,也有分歧,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少数服从多数”是解决分歧最常用表决原则,但多数人认可的村规民约,并非都是合法有效的,须以不违反法律,不侵害他人权益为前提。也就是说,国家尊重和保障村民自治权利,但自治不可“随心所欲”。

这方面的反面例子,这些年我们见得比较多的,是以村规民约形式侵犯外嫁女合法权益,也因此引发不少诉讼。今年11月,最高法出台《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特别提到“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保护农民基本财产权利……审慎处理尊重村民自治和保护农民基本财产权利的关系,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可见这一问题的普遍。

文件发布没几天,媒体即报道了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某社区李女士因为年满30岁而被“除名”事件。当然,“除名”并非户口本上不再保留,而是不再享受作为村民的福利待遇。按照该村村规,“闺女长期在外,年龄超过30岁,不再享受村组待遇”。和排斥外嫁女权益相比,“超过30岁的闺女”被“除名”,走得又远了一点。

还有走得更远的。前几天媒体披露,广西宾阳有些村在涉嫌诈骗者所在家庭门上,用油漆喷上“涉诈户”三个字。村干部接受采访称,这是在践行村规民约。在该县新桥镇,依据村规民约将十户组成一组,如其中一户出现涉嫌诈骗者,对当事家庭停水停电7至10天,并在家庭门上喷字;其他联保户停水停电1至5天,以示惩戒。当地称,这种方式震慑效果明显,已有多人投案自首。有涉诈者自首,第一句话问的便是“家门口的字,能不能抹掉”。

然而,“有效”能赋予这种羞辱加“连坐”方式以正当性吗?当然不能。因为这里的“有效”,只是对敦促嫌疑人自首而言的,其家庭成员因此蒙受的羞辱,不在考虑之列。

村规民约中的条款,是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获得通过的,一些人认为因此被赋予正当性;说起它们对少数人权益的侵犯,也是理直气壮。事实上,多数人“依法”损害甚至剥夺少数人权益,并非自治,不过是多数人的暴政而已。法治社会,不应容忍它们存在。

(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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