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醫療期、婚喪假、死亡待遇(廣東)

勞動者醫療期、婚喪假、死亡待遇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5]

236號通知》、《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職工帶薪休年假條例》、

勞動合同法》)

一、醫療期

【概念·規定】第一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起算時間·通知】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

【節假日不排除·通知】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時長·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累計計算·規定】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延長·通知】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二、醫療期工資

【規定】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廣·條例】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醫療期待遇

四、合同解除

【不得解除·規定】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解除·規定】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解除待遇·規定】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帶薪年假

【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廣規定】二、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工作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 14天。

六、婚假

【廣規定】三、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增加10天(現已取消晚婚假)。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七、喪假

【廣規定】四、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八、非因工死亡待遇(工亡的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廣規定】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應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卹待遇。

【存在適用性問題·廣規定】十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死亡,由企業發給喪葬補助費,標準一個半月工資。

八、假期期間的工資問題

【規定】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內容僅是相關現行有效規定的總結,本人並未全部處理過,無相應實操經驗,不能確定現是否仍全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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