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宣言》與“邦聯條例”

《獨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第二屆大陸會議頒佈了《獨立宣言》,其主要起草者是托馬斯傑斐遜。這份宣言的頒佈標誌著美利堅合眾國脫離英國,正式成立。

《獨立宣言》與“邦聯條例”

《獨立宣言》在開篇即宣告,新興的美國要根據“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旨意,以獨立平等的身份,立於世界列國之林”。簽署者們代表全國人民表示,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宣言對歷年以來英國壓追北美的事實進行了控訴,最後宣佈,北美各殖民地將聯合組成一個“獨立自由的國家”,斷絕對英國王室效忠的全部義務。

《獨立宣言》與“邦聯條例”

從《五月花號公約》、“山巔之城”演講,到托馬斯·潘恩的《常識》,在美國開國的早期歷程中佔有重要意義的這些文件篇幅均不算冗長,卻都在以精練的語言向世界展示著一個年輕國家飽滿的精神與蓬勃的這份由北美13個州、56名代表共同簽署的《獨立宣言》亦不例外,它成為美國獨立戰爭的理論基礎,對號召北美人民爭取獨立起到了重大影響。後來,該宣言頒佈的7月4日這天被定為了美國獨立日。

《獨立宣言》與“邦聯條例”

“邦聯條例”

177年11月15日,第二屆大陸會議又通過了《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它簡稱“邦聯條例”,是北美第一份憲法性文件。依據該條例,邦聯國會得以成立,大陸會議解散,邦聯政府建立。

《獨立宣言》與“邦聯條例”

在“邦聯條例”之下,北美殖民地13州組成了一個鬆散的聯合體。“邦聯條例”規定設立一個國會,每個州都可派若干代表參加。每州不論人口多少都在國會中有一票表決權。所有重大事項要有9票才能通過;而對條例的修正則需要13州一致同意。按照這部憲法,美國中央權力很小,各州保留了很大的獨立性。各州均享有獨立的徵稅、徵兵和發行紙幣的權力,而邦聯國會則權力有限,只包括宣戰、媾和、派遣對外使節、統一郵政、調整各州關係等等,至於對外貿易、建立全國法庭、實施全國性的政策命令等等,邦聯國會均無權參與。因此,美國在建國之初儼然是由13個獨立國家組成的國際聯盟。雖然如此,這部憲法在美國曆史上仍具有著承前啟後的重要意義。

《獨立宣言》與“邦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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