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菏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王永江 受贿1042万获刑11年

本刊记者_徐鹏 本刊通讯员_王蓉蓉

9月6日,由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王永江受贿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王永江受贿1042万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出身贫苦踏实肯干

王永江生在农村,成长环境十分艰苦。在他的悔过书中回忆道,他和母亲是靠吃别人的剩饭才得以存活。艰苦的条件并没有磨灭他的意志,王永江从小立志要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他吃苦耐劳,品学兼优,1975年,刚过18岁的他就已在当地一所中学任教。1977年底,20岁的王永江通过高考,人生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

1980年7月毕业后,成绩优异的王永江被分配到菏泽地区财政局工作,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最初工作的几年,从办事员、副科长、科长、到工会主席,王永江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地干着,仕途一帆风顺。

“王永江这个人在前期还是踏实肯干的,根据当地人还有与他共事过的人的评价,都说王永江工作能力比较强,假如平时在办公室看不到他,那就一定是在基层一线。”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静雅说。

2004年,组织调他到一个既穷又乱、四省交界处的县任主要领导。通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此县在全省的综合排名超越了46个县市区。王永江一举成名,甚至在全国推广其

治贫治乱的经验做法。

也正是在2004年,他的思想出现了裂缝。

从1万到1042万

起诉书显示,自2004年到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菏泽市单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手续办理、政府扶持资金兑付、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其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万余元。

王永江的第一笔受贿发生在2004年中秋节前。而这一年6月,他才刚被派往单县任县委副书记一职。如何“拿下”这位有实权、有干劲儿的“地方父母官”,自然成了别有用心之人的头等大事。

3个月后便是中秋节,为了单位集资房能够顺利办理土地手续,当地某公司代表向王永江发起“攻击”,巧立名目,以中秋为由送给王永江一张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

王永江提到,面对别人送来的钱,他最初都坚定地拒绝了,曾退回了10万元现金和银行卡。可后来送的人多了,而且这些送礼的企业和个人都趁着中秋、春节等时间点,打着“走访”的名义前来探望、送钱送物,这让王永江产生了动摇,有一种“过节送礼可能不算受贿”的错觉。而且这些单位和个人在春节、中秋节期间送了礼后,并没有当即要求他做什么事,只是维系关系,后期需要王办事时,再单独送。

就这样,从购物卡到农副产品,从现金到汽车,有了第一次就再也刹不住车的王永江走向了堕落的深渊。直至2017年,王永江已经收受了18家单位和个人财物价值多达1042万余元。

“王永江受贿的主要来源有3个方面。首先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土地竞标、规划审批、协调资金等方面,向其寻求帮助;其次是有些公司想要通过王永江谋求便利,以便发展,如公司上市、税收优惠、厂址搬迁等;最后是人事方面,如下属提拔、给别人安排工作等。”检察官张静雅说。

在这些公司里面,有一家当地某集团公司与王永江联系十分密切。根据调查,从2004年到2012年,8年时间里,王永江接受该公司请托,在企业发展、产品推销、厂址搬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8次收受现金45万元,POLO轿车一辆。这些行贿款,该公司均以“大客户兑现或奖励有功人员”理由做账处理。王永江陆续收到钱后,一部分放在家中或存入银行,而剩下的钱,为了掩人耳目,他还授意侄女代为管理,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

离职前约定离职后收款仍为受贿

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并提前介入侦查,省检察院公诉三处派员对案件审查起诉及出庭公诉全程予以指导。

虽然本案证据扎实,供述稳定,但办案检察官仍不敢有丝毫松懈。在研究案件期间,几笔受贿款项引起了争议。“王永江收受贿赂的行为并没有随着退休而终止,而是跨越了退休这个时间点,这也成了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张静雅说。

2017年年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时某来到王永江家附近。两人从2007年相识,时某曾多次为公司发展找到王永江寻求帮助。根据统计,从2007年春节前至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永江就利用担任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时某多达17次贿赂,现金104万元、美元2万元、金条5根计700克,折合人民币共计138万余元,为其公司在土地竞标、协调恢复施工、规划审批、协调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这一次,时某找到王永江依旧是为了公司的发展——他想请王永江帮忙协调资金。当然,此次相求时某也是带着“满满的诚意”。他先是拿出10万元钱交给王永江,并提出:希望王退休后可以到他的公司来任职。

按照时间推算,王永江2017年2月离职,4月正式退休,所以当时某1月份找到他时,他自然也要为自己的以后打算。可是,王永江收下了钱,却拒绝了时某向他抛出的“橄榄枝”。

“当时,王永江在与时某交谈中提到自己快退休了,以后就没有车了。所以,时某考虑到王永江之前提供的帮助,先是提出让王永江当公司顾问,但王永江说组织上有纪律规定,不允许当顾问,因此回绝了。之后时某又提出,给王永江50万元买辆车,并表示过年后打款。”张静雅说。

2017年3月,王永江主动联系时某,称车已经选好了。随后,时某按照之前的承诺,向王永江转款50万元。

张静雅介绍,当时王永江已经离职,审查起诉阶段他自己供述,时某送其50万元的主要原因是感谢之前的帮助,其次是希望以后继续支持。

虽是离职后行贿,但实为离职前约定,这样的一笔款项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张静雅介绍:“经过慎重研究,我们认为,王永江2017年3月收受50万元的行为,既符合法律规定中的离职前后连续收受的情形,又符合离职前约定离职后收受的情形,应认定为受贿罪。”

9月6日上午,王永江受贿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王永江受贿1042万余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永江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王永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金条7条、金块2块、金元宝1个,大众POLO轿车1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1辆,人民币446.2405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江当庭明确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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