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發明人敗訴

中青在線福州11月30日電(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林智仁)記者今天獲悉,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福州中院)對“基於觸點的路徑密碼輸入方法”專利權權屬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對林祖毅關於涉案專利是其獨立研究完成並由其享有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主張不予支持,駁回林祖毅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上,這並非該發明專利第一次引發官司。10月26日,《中國青年報》曾報道過此案。

2008年2月,集美大學誠毅學院2004級軟件工程專業的林祖毅在福建伊時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時代公司”)實習期間,以第一發明人的身份進行了“基於觸點的路徑密碼輸入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

2012年12月,伊時代公司狀告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認為其使用的手機解鎖方式構成了專利侵權。2016年11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伊時代公司勝訴,天津三星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需賠償1000萬元。

2018年7月,林祖毅將伊時代公司告上法院。他表示,這項專利是他在大學期間獨立發明,因公司徵集發明項目才將發明內容上交。由於不清楚專利權人和發明人的具體關係,他名字只出現在“第一發明人”的位置,沒想到專利權人變成了公司,他請求法院判決伊時代公司歸還專利權。

福州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焦點在於涉案專利是否屬於林祖毅的職務發明創造,以及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是否是林祖毅獨立研究完成的及權利歸屬問題。

伊時代公司的代理律師袁洋認為,不管林祖毅對這項發明專利有無貢獻,該成果都是林祖毅在公司實習期間獲得的,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袁洋提出,林祖毅在2008年2月到公司後曾提交了一份由該公司製作的《員工信息登記表》,屬於以就業為目的實習。就算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公司也有給林祖毅安排相應的工作任務,可以認定為臨時工作單位。

但福州中院認為,涉案專利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不能簡單的以林祖毅是否就職於伊時代為判斷依據。就伊時代公司提交的證據而言,其尚不足以證明林祖毅是為了執行公司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完成涉案的發明創造,故對伊時代公司的主張不予採納。

對於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是否為林祖毅獨立研究完成及其權屬問題,福州中院認為,林袓毅作為證據提交的畢業論文中有關於路徑密碼技術內容的相關表述,其論文完成時間晚於涉案專利的申請時間。此外,在其畢業論文致謝部分對伊時代員工的幫助表示感謝,故可以確認林袓毅於2008年2月18日之後在伊時代公司實習且其畢業論文的寫作獲得過伊時代公司員工幫助的事實。

福州中院認為,雖然林祖毅在庭審中稱其直到2017年1月通過伊時代公司與三星公司的訴訟新聞才知道涉案專利的權利人是伊時代公司,但從涉案專利的申請到獲得授權公告,林袓毅均在伊時代公司實習或任職,其畢業論文附錄亦包含涉案專利申請的有關文件,且林袓毅負責與專利代理公司對接。作為發明人之一以及負責對接專利申請的人員,卻不知道專利記載的發明人和權利人是誰明顯不符合常理,故對於林袓毅關於其直到2017年1月才知道涉案專利的權利人是伊時代公司,以及其在專利申請時只負責對接技術問題而不知權利人和發明人是誰的說法不予釆信。

綜上所述,福州中院對林祖毅關於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由其獨立研究完成並享有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但林祖毅對此提出了異議。

“申請時我看錶格第一發明人填寫的是我的名字,同時還詳細填寫了國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而其他發明人除了姓名,並不需要填寫任何信息,就以為第一發明人應該是專利權人。”林祖毅說,作為一名涉世未深的大學生,他在申請之前並未接觸過發明專利,不太清楚相關規定是完全符合常理的。

對於一審判決,林祖毅表示將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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