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某拖欠兩年物業費和電梯費,法院這樣判……

自以為聰明的劉某夫妻,認為拖欠物業費和電梯費,每年能節省兩千餘元,也不會有啥大事兒。兩年時間內,劉某夫妻拖欠某物業公司物業費和電梯費,總計5172元。讓興隆臺區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沒想到的是,被執行人徐某得知要被司法拘留後,當場掏出500元用於償還拖欠款,並表示以後每月月初償還500元,直到還清為止。

劉某與妻子徐某住在興隆臺區某小區。2013年,劉某夫婦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面積為118.31平方米的房屋。同年10月16日,劉某夫婦與某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書》,約定每年度1月1日前全額交納全年度物業費和電梯費,小高層住戶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電梯費每戶每月38元收取。入住某小區後,劉某夫婦如期交納了2014年和2015年兩年物業費和電梯費。

自從2016年1月1日起,劉某夫婦遲遲不肯交納物業費和電梯費,直到2017年8月31日也沒有交納。一年多來,某物業公司多次派人到劉某家中索要,徐某卻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諉,拒絕交納物業費和電梯費。

2017年9月30日,某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劉某夫婦告上法庭,同年11月10日,興隆臺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劉某、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業費4260元、電梯費912元,總計5172元。

判決生效後,被告劉某夫婦拒不履行義務,某物業公司只好向興隆臺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人員的主持下,被執行人徐某與申請執行人某物業公司達成和解,每月月初償還500元拖欠款,直到還清為止。隨後,被執行人徐某掏出500元現金,交給執行人員。至此,這起物業合同糾紛案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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