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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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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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海东市作为青海省的农业大市,其农村的稳定决定着全市的稳定和发展环境。而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乡村振兴、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深入村镇调研,现针对我市农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对策提出几点个人看法。

一、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目前,我市基层乡镇、村(居)自治组织已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调委会均配有调解主任和调解员3-5名,人员一般为兼职,初步形成了纵向包括乡镇调委会、村调委会、社(组)调解员的三级调解网络,横向专业、行业调委会门类齐全,包括司法、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目前,我市1587个村级人民调解组织是在人民法院指导下,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下开展工作的自治性组织,主要是调解公民之间有关人身和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普通民间纠纷由专门的基层调解组织分级进行调解,具体有乡、村、社的调解机构和人员。年调解纠纷3000余起,就保障而言,乡镇调委会比较正规,大部分设有专门的调解室,而村调委会为一室多用,一套人马几块牌子,书记、主任身兼数职。

此次活动自11月下旬开始至12月下旬结束,将开展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学习宣传“双百”活动、活佛阿訇说宪法“八个一”主题活动、推进寺院基层法治建设“六个一”活动、组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举办西宁市“法治的力量”诗歌朗诵比赛及宪法宣誓、“宪法晨读”、“宪法进宾馆”等系列主题活动,整体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形成热潮。

二、人民调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重视不够,指导不力。部分领导干部特别是乡镇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缺乏正确认识,重视不够。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不力,导致部分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可有可无、缺乏工作活力。

2. 调解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少数村调解组织不够健全,表现为有其名无其实,社或村民小组调解员网络建设有待加强。有的村没有办公场所,日常工作不能很好展开,群众有矛盾难找到人,以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解决。

3. 调解队伍素质不高。

农村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程度相对偏低,在处理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家庭、邻里等一般民间纠纷时,还能顺利进行,但在处理涉及政策、法律的社会经济活动的矛盾纠纷时,便显得无所适从。

4.经费保障不足。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原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一直没有落实到位,特别是基层公职人员加班加点调解纠纷,但无法领到补贴,一定程度的影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5. 调解工作不够规范。有些调解员在调处矛盾纠纷中,调解程序和调解文书制作上不够规范;有的重结果、重口头、轻程序、轻文书,口头调解根本就没有询问笔录,也没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登记造册,难以作为时效中断的依据。存在一次性调解成功率不高,反悔多,上法院多的现象。

三、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

1.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要按照“六有”、“四落实”的标准建立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调委会为主导,村调委会为基础,发动全社会力量,实现劳动、信访、民政、计生等部门和工青妇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要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农村党员纳入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

2. 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效能要能够适应“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要,使人民调解的工作能够在调解民事纠纷中有力促进“乡风文明”、“村容整洁”和“管理民主”,使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不仅能够化解传统民间纠纷,保障生产发展,服务群众经济生活,而且能处置和防范群体性民事纠纷。这就必须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素质。首先是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对调解人员进行分层次、多形式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其次是吸收一些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法律水平的知识型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为人民调解队伍注入新的力量,是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3. 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效运行。一是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它需要一个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和建立人民调解的“领导接待机制”、“矛盾纠纷分流和移送机制”、“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等,使民间纠纷化解工作由原来的单纯事后被动化解,变为预测预防在前,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确实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二是切实解决人民调解人员经费保障,保证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并对工作突出的人民调解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按规定每年给人民调解员一定的补贴,并逐年增加,从而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社会地位,使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民调解、理解人民调解、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4. 规范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一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要合情、合理、公正、公平,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是必须规范调解程序,增强调解工作的严密性。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纠纷受理时做好登记,调解时要公正、取证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三是要认真填写人民调解工作文书,真实、客观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各种文书记录,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保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合法、合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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