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司機上班途中死亡,請求工傷卻沒有勞動關係?

在常規的工傷認定案件中,需要首先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掛靠車輛的司機出了工傷事故如何認定呢?實際僱傭人不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掛靠單位與司機之間又不存在勞動關係。究竟誰來為這些工傷司機買單?

【案情簡介】

許某自2011年6月起受僱於李某,從事貨車司機工作。2012年11月開始,李某將案涉車輛掛靠於海城市天正運輸有限公司。2013年10月,許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後,許某家屬提起勞動仲裁及訴訟,請求確認許某與天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許某系工亡。

(2018)遼03民終649號

掛靠車司機上班途中死亡,請求工傷卻沒有勞動關係?

【維個權問答】

Q1:許某與天正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A:司機許某生前並不受天正公司管理,而是受僱於李某,聽從李某的工作管理,並由李某為其發放工資報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答覆》【(2013)民一他字第16號】規定,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因此,許某與天正公司之間並不存在勞動關係。

注:該答覆系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法律問題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是對已生效法律的說明和補充,而非新創設的法律規範,具有溯及力。

Q2:許某是否構成工亡?誰來承擔工亡保險責任?

A: 雖然許某與天正公司並不存在勞動關係,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故,天正公司仍應對許某承擔工亡保險賠償責任。當然,天正公司在承擔責任後,可向實際僱主李某進行追償。

在勞動關係作為工傷認定前提的一般規定之外,針對非法轉包、掛靠經營等行為,法律特別規定了不以是否存在真實勞動關係為前提而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特殊情形,力求解決勞動者權益受損後的賠償主體不明確或沒有賠償能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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