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性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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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性与创新


劳动价值理论的讨论虽然已经过去几年了,但至今仍有不少朋友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100多年前的的产物,具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在面对我们今天的时代,遇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有一些朋友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为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服务的,它的历史重任已经完成;此外,还有一些朋友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只讲劳动创造价值,无视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如此等等。这些朋友的说法明显地告诉人们,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已经过时了,没用了,或者说它已经失去了科学的意义与现实指导作用。为此,他们提出了所谓“知识价值论”、“科学价值论”、“信息价值论”等等,以期填补或完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更有甚者,还有一些朋友又重新搬出100多年前马克思批判与否定过的庸俗经济学的种种理论(如要素价值论、供求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以及由它们构成的复合体——泛价值论等)来代替或改造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对此,笔者认为,这些朋友的种种意见和行为是错误的、有害的,必须予以澄清与制止。

一、劳动价值理论是马克思研究所有形式的商品经济的产物,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诚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在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创立的。但是,这决不意味着他在创立劳动价值理论的过程中就只研究了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因而他的这一理论也就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客观地说,马克思在创立劳动价值理论时,首先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但决不仅仅限于这一点。除此之外,他还同时研究了其他形式的商品经济,如原始共同体相互之间的商品交换、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乃至未来社会存在的商品经济,①等等。因而,我们可以肯定,劳动价值理论是马克思研究了人类社会所有形式的商品经济后得出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它适用于一切有商品经济存在的社会。

之所以如此,这是由马克思经济学所运用的特殊的方法论所决定的。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创立劳动价值理论以及整个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首先采用的是一种抽象的思维方法。即他首先把所有形式的商品经济都作为自己研究的直接对象,并对之进行认真解剖与研究,在此基础上,进行高度的科学抽象,找出作为这些形式的商品经济一般都具有的共有本质、共有特点与共有规律,并将其进行理论概括,构成了一个严密的科学整体。然后,他又运用从抽象到具体的科学方法,将所得到的科学理论用以指导具体实践,认识具体形式的商品经济。马克思认为,这种方法“显然是科学上正确的方法”。他指出:以往的,乃至与他同时代的一些经济学家,他们在建立自己的经济学体系时总是直接“从实在和具体开始,从现实的前提开始”,但“这是错误的”。[1]209他们这样做的结果,使之最后得到的只能是“一个混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而根本不是科学。然而,马克思自己则与之相反,他运用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使之走向了科学,创立了真正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包括他的劳动价值理论。他指出:我“在分析中达到越来越简单的概念,从表象中的具体达到越来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达到一些最简单的规定”,最后回到出发点时,所得到的“已不是一个混沌的关于整体的表象,而是一个具有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了。”[1]210这就是他的包括劳动价值理论在内的全部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

可见,由于马克思在创立劳动价值理论时所研究的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而且还有其他一切形式的商品经济。所以,他所创立的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所有范畴、规律和原理都是所有形式的商品经济都具有的最抽象、最简单与最本质的一般规定,不带有任何社会生产关系的属性。相反,如果它带上了某种社会生产关系的属性,就不会有真正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了。马克思指出:“整个说来,当我们把劳动确定为形成价值的要素时,我们不是从它作为生产条件的具体形式上来考察它,”比如说雇佣劳动。恰恰相反,我们“而是从一种和雇佣劳动的社会规定性不同的社会规定性上来考察它”的。他还指出:“就劳动具有雇佣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来说,它不形成价值。”[2]930雇佣劳动如此,那么,其他社会形式下(即不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未来社会的一定时期)的劳动也一样。另外,就劳动创造价值所需的物质条件来说也是这样。马克思指出:“劳动本身,就它作为有目的的生产活动这个简单的规定性而言,不是同具有社会形式规定性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而是同作为物质实体、作为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的生产资料发生关系。”[2]932-933这说明,创造价值的劳动与其所运用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性质也有任何关系。可见,构成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些基本范畴、规律和原理都不带有任何社会生产关系的属性而具有最抽象、最简单和最一般的的形态。由于它的抽象、简单和一般,决定了它是所有形式的商品经济最本质的规定。同时,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所以马克思说它可以“适用于一切时代”。[1]214

其次,马克思在创立劳动价值理论和整个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时还采用了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方法。所谓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方法,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即“历史从那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那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我们采用这种方法,是从历史上和现实上摆在我们面前的、最初的和最简单的经济关系出发,因而在这里是从我们所遇到的最初的经济关系出发。”还指出:“我们这里考察的不是只在我们头脑中发生的抽象的思想过程,而是在某个时期确实发生过或者还在发生的现实过程,因此这些矛盾也是在实际中发展着的,并且可能已经得到了解决。”[1]176-177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马克思研究对象的商品经济也是“历史上和实际上摆在我们面前的”商品经济,或“是在某个时期确实发生过或者还在发生的现实过程”中的商品经济。这种“历史上和实际上摆在我们面前的”商品经济不就是包括从原始社会后期就存在的一直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乃至未来社会一直存在的商品经济吗?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不妨引几段马克思自己的话来作一个佐证。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指出:“实际上,商品交换过程最初不是在原始公社内部出现的,而是在它的尽头,在它的边界上,在它和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出现的。”[1]34在《经济学手稿(1861-1863)》中,他指出:“商品生产从而商品流通也能够在不同的共同体之间产生,或者在同一个共同体的不同机构之间产生,虽然绝大部分产品是为了直接满足自身的需要,即作为使用价值来生产,因而不采取商品的形式。”[3]47在《资本论》第二卷,他指出:“不论商品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农民的产品(中国人、印度的农奴),还是公社的产品(荷属东印度),还是国家生产的产品(如从前在俄罗斯历史上出现的以农奴制为基础的国家生产),还是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等等,……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它们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执行职能”。[3]47他还指出:“资本家所生产的商品,和独立劳动者或劳动者公社或奴隶所生产的商品没有任何差别。”[4]429在《资本论》第一卷,他指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5]133(注73)这充分说明,作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研究对象的商品或商品经济决不只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形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所有形式的商品或商品经济。

正是因为马克思采用了这些科学的方法,才使他从众多社会形式的商品中,找到了商品经济的一些共有范畴、共有规律和一般原理,创立了真正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这就是人们所知的《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的全部内容。马克思在这里所阐述的全部范畴、全部原理、全部规律,不带有任何社会生产关系的特征,因而,它适用于一切有商品经济存在的社会。当然,同样也适用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如果从广义上看,或从《资本论》全三卷的内容来看,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内容更加丰富。不过,在那里,价值范畴变得更加具体、更为特殊,它被不变资本价值、可变资本价值、剩余价值等具体形式代替了;剩余价值也采取了利润、利息、股息、地租等更加具体的形式了,从而带上了社会生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性。对此,如果我们采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将这种特殊的社会规定性予以处理,那么,所剩下来的就仍然是一些关于商品经济的一般范畴、一般原理与一般规律。如关于价值形成与价值增殖、价值流通与价值实现、价值转形与价值分割的一般原理与规律,等等。这些原理与规律是一切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所共有的,因而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一样有用的。如今天,不论是在我们的一般理论文献中,还是在具体的经济生活中,不是一样地有资本、利润、利息、股息、地租等范畴吗?同样,不也是一样地存在价值形成与价值增殖、价值流通与价值实现等问题吗?它们不就是马克思当年所创立的一系列基本原理在今天的再现与具体运用吗?

另外,马克思在著述《资本论》、创立劳动价值理论时,还研究了商品经济在未来社会的历史命运。他认为,无产阶级革命无论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胜利,还是在那些落后的国家取得胜利,社会主义还将不得不保留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即使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但是还不可能立刻实现“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6]334,因此,生产资料的全社会所有与其实现方式不得不采取相互分离的形式;如果无产阶级革命在那些落后国家取得胜利,但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差异性的存在使社会的生产关系与生产方式必然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状态。所有这些,就决定了社会主义不论在哪些国家获得胜利,都必须保留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这样,商品、价值、货币等仍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范畴,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仍将是其基本的经济规律。这将是一个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①既然如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仍将是我们指导今天经济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②最后,马克思在一生的著述与研究中,还研究了价值与价值规律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条件下的历史命运。他认为,价值,作为一种经济范畴,还将继续存在,对社会劳动时间的分配与调节,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与控制还将起重要作用。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在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2]963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不论是其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它们都不只是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而是研究所有形式的商品经济的结果。因而它们不只是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且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乃至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是普遍适用的,因而,它具有十分强大的生命力。那种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当作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只适用于资本主义、而不适用或不大适用于社会主义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唯一科学的理论,任何形式的价值理论都不能代替

由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强大的生命力,所以,那种企望以“知识价值论”、“科学价值论”、“信息价值论”等来填充劳动价值理论的所谓不足成为不必要,并且是有害的。因为,知识、科学等都只是一种观念形态的东西,不是价值形成的现存要素或力量,因而它们不可能形成价值。它们若要形成价值,必须首先作为一种形成价值的现存要素或力量存在,即转化成人的劳动力。而当它们一旦转化为人的劳动力时,形成价值的就是劳动而不是什么知识与科学了。所以,所谓的“知识价值论”、“科学价值论”也是不能成立的。企望用它们来说明问题,以企填补劳动价值理论的所谓不足,还不如劳动价值理论自己来得更方便、说得更清楚、更科学。所谓的“信息价值论”也一样如此。信息不过就是一些以赢利为目的和以现代传播方式传播的某种知识、情报等等。至于要说它们对价值形成有什么作用,其道理也如上所说,最后还是要由劳动价值理论来解决。可见,所谓的“知识价值论”、“科学价值论”、“信息价值论”等,它们根本就不能成立,更起不到所谓填充劳动价值理论不足的作用。即使劳动价值理论真有什么不足的话,那也只能是在坚持劳动价值理论自身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由它自己来完成,而决不是要由别的什么理论来填充或修补。否则,只能是把事情越搞越糟。

另外,企望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一些庸俗理论来代替或改造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则更是一种错误的、有害的主张。

让我们先看看所谓要素价值论。要素价值论,这是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根本对立的一种荒谬理论。它认为,价值是由资本、土地和劳动共同创造的,因而它来源于资本、土地和劳动三个方面。由此,社会财富的分配也要坚持“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这样一种原则来进行,即所谓“三位一体”的公式。对此,马克思就曾作过抨击。他指出:“土地—地租,资本—利息,劳动—工资或劳动价格,是三个显然不能综合在一起的部分。首先,我们看到的是没有价值的使用价值土地和交换价值地租:于是,一种当作物来理解的社会关系,竟被安置在一种和自然的比例关系上,也就是说,让两个不可通约的量互相保持一定的比例。然后是资本——利息。如果资本被理解为一定的、独立的表现在货币上的价值额,那么,说一个价值是比它的所值更大的价值,显然是无稽之谈。……最后,劳动—工资,劳动的价格,像我们在第一卷中所证明过的那样,这种说法显然是和价值的概念相矛盾的,也是和价格的概念相矛盾的,因为一般说来,价格只是价值的一定表现;而‘劳动的价格’是和‘黄色的对数’一样不合理的。”[2]923-924他还指出:“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是一种“异化的不合理形式”,“庸俗经济学无非是对实际的生产当事人的日常观念进行训导式的、或多或少教条式的翻译,把这些观念安排在某种合理的秩序中。”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一方面可以“为自己的浅薄的妄自尊大,找到自然的不容怀疑的基础”。同时,也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因为它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2]937把价值分配当作了价值形成,从而把利息、地租等剥削收入当作了资本、土地自身的产儿,进而掩盖了它们的真实来源,否定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对雇佣工人的剥削。这正是要素价值理论的正是本质与要害。

至于供求价值论。马克思告诉我们,商品无论是处于什么样条件下,它的价值都是由人的活劳动创造的,其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供求关系解决不了这些问题。而事实倒是与此相反,即供求关系要由价值或价格来说明。早在《资本论》诞生以前,马克思针对约翰·韦斯顿关于工资和商品的价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观点作了明确表示。他指出:“他不能向我说明,为什么一定量的劳动要用一定量的货币来支付。如果他回答我说,这是由供求规律决定的,那我就立刻要问他,供给和需求本身又是由什么规律调节的呢?于是他的那种回答就立刻会使他受窘。劳动的供求关系经常在变化,随着这种变化劳动的市场价格也在不断变化。如果需求超过供给,工资就要上涨;如果供给超过需求,工资就要下降,……但是,如果你们承认供给和需求是调节工资的规律,那末声言表示反对提高工资便是一种幼稚和无谓的举动,……如果你们不承认供给和需求是调节工资的规律,那我就要重新提出自己的问题:为什么一定量的劳动要用一定量的货币来支付呢?”另外,“让我们从更广的方面来研究一下问题:你们如果以为劳动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归根到底仿佛是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那你们就完全错了。供给和需求只调节着市场价格一时的变动。供给和需求可以说明为什么一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会涨到它的价值以上或降到它的价值以下,但决不能说明这个价值本身。”[7]131他还指出:“即使没有外界情况引起的供求或需要的变化,供求关系仍然可以由于商品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是说,供求关系并不说明市场价值,而是相反市场价值说明供求的变动。”另外,马克思在批评马尔萨斯时也曾指出:“这个聪明人不理解,在这里所说的情况下,正好是生产费用的变化,因而正好是价值的变化,引起需求的变化,从而引起供求关系的变化,……这正好证明我们这位思想家想要证明的事情的反面”。[2]214这表明,所谓供求价值论是不能成立的。

最后来看看效用价值论。所谓效用价值论,就是以物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大小来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多少的一种理论观点。这种理论无需多少理论知识就可看出它的荒谬之处,谁都知道,物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之间是互质的,根本不可通约,因而不可能决定商品的价值;再说,就某一物品,它的有用性对不同的人又是完全不同的,因而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所谓效用价值论是不能成立的。这一理论即使是在当年也引来了不少争议,马克思,包括恩格斯也给予了明确的批判与否定。马克思指出:“效用原则并不是边沁的发明。他不过把爱尔维修和18世纪其他法国人的才气横溢的言论平庸无味地重复一下而已。假如我们想知道什么东西对狗有用,我们就必须探究狗的本性。这种本性本身是不能从‘效用原则’中虚构出来的。如果我们想把这一原则运用到人身上来,想根据效用原则来评价人的一切行为、运动和关系等等,就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要研究在每个时代历史地发生了变化的人的本性。但是边沁不管这些。他幼稚而乏味地把现代的市侩,特别是英国的市侩说成是标准人。凡是对这种古怪的标准人和他的世界有用的东西,本身就是有用的。他还用这种尺度来评价过去、现在和将来。”[5]669(注63)对此,恩格斯也曾指出:“现在这里最时髦的理论是斯坦利·杰文斯的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价值由效用决定,就是说,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价值又由供应限度(即生产费用)决定,这不过是用混乱的说法转弯抹角地说,价值是由需求和供应决定的。庸俗政治经济学真是比比皆是!”[8]481可见,所谓效用价值论荒谬的,供求价值论也是荒谬的,一切庸俗经济学的价值理论都是荒谬的。

资产阶级经济学这些价值理论的庸俗本质,是否会因为时过境迁,在今天就变得正确了、有用了呢?是否可以拿来代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呢?不会。谬误总归是谬误,绝不会因为时代的变迁而变成科学。特别是这些早就被历史、被实践、被科学否定了的东西更是如此。至于有人到处推销的那个所谓的“泛价值论”则更是错上加错再加错,因为它不过是上述所有庸俗价值理论的集大成。只要上述诸理论不成立,它就不能成立,因而永远改变不了它的庸俗本质。关于这一点,笔者早已经作过深入剖析,此不赘言。④

当然,笔者相信,一些朋友之所以这样想,这样作,其主观愿望或许是好的,甚至是非常好的。但是,也许是因为他们没有真正读懂马克思,尤其是没有弄懂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一系列方法论及原理,还包括它们的具体创立过程。同时,也因为他们没有真正读懂那些庸俗经济学家的经济学论著,没有弄清楚它的基本原理、阶级本质。所以,做出了一些违背良好初衷的事情来。对于这些朋友,我们只能真诚地希望他们能够多多研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真正做到“弄懂弄通”,既弄清其精神实质,更把握其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也要多读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有代表性的论著,既懂得其基本原理,也要明白其阶级本性。只有这样,才能在重大理论问题上保持清醒与坚定,不至于做出一些事与愿违或令人痛心的蠢事情来。

总之,不论是离奇的“知识价值论”、“科学价值论”、“信息价值论”,还是早已臭名昭著的形形色色庸俗的价值理论都是不能成立的。唯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才是真正科学的价值理论,任何形式价值理论都不能代替的。

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仍要发展与创新,但首先是坚持,只有在坚持前提下才能发展与创新

如前所述,劳动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在深入研究人类各种形式的商品经济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它关于商品经济的各种范畴、规律和原理,都是一切形式的商品经济所共有的、最抽象、最简单、最一般的本质规定,因而可以适用于一切时代。那种所谓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仅仅是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而不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那些企望以各种其他形式的价值理论来补充与改造、乃至代替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主张是错误的,有害的。当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也要不断发展与创新。但是,这种发展与创新必须是在坚持其基本原理的前提来下进行,尤其是要坚持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活劳动才能形成价值、作为价值唯一源泉的观点。只有在这个限度内来探讨劳动价值理论的发展与创新才是适合的、有益的。因为这一观点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科学与精华之处,也是它同一切庸俗价值理论的真正分野。如果放弃或背离了这一点,自然也就等于抛弃或背离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现在,在经济理论界有一些朋友片面强调发展而忽视坚持,有的甚至只讲发展不讲坚持,大谈什么没有发展就没有坚持,等等。笔者认为,这些主张和看法都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没有源哪来的流?没有继承哪来的发展?难道说世界上还会有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吗?不讲坚持、不讲继承,我们发展的还会是马克思的真正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吗?曾记否?在经济学的发展史上,由威廉·配第提出、经亚当·斯密发展和大卫·李嘉图所完成的劳动价值理论,为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阶级的偏见与时代的局限,使他们碰到了至死也都无法逾越的理论障碍。马克思作为人类思想史上的革命家、科学家,始终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始终认定只有人的活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最终解决了李嘉图等人无法解决的难题,创立了真正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然而,另有一些人,如麦克库洛赫等,却反其道而行之,他们放弃唯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这一根本观点,结果导致了古典经济学的破产和庸俗经济学的产生。这个历史教训不可忘记。现在,有一些朋友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有许多误解,认为它的局限太多,不能说明现实问题,因而主张对“劳动”和“价值”作出新的解释,创立所谓新的劳动价值理论,如“广义劳动价值论”、“社会劳动价值论”、“综合劳动价值论”,乃至“泛价值论”等来取而代之。这些所谓新的劳动价值理论的提出,就其作者的本意来说一定是好的,但是,却在无意之中重复了历史上一些庸俗经济学家们所犯过的错误。他们把“劳动”、“价值”的内涵和外延无限地予以扩大,甚至扩大到了没有边的程度。他们认为只要有劳动力的支出就是劳动,就能创造价值,不论其形态如何,也不论其结果如何,甚至把教师、医生、国家公务、武装警察及与军人等人员的劳动也都看作是生产价值的劳动,等等。另外,还有一些朋友认为,“劳动”并不是人的专有属性,即使是生产资料也可以劳动,如机器可以劳动、牛可以劳动,甚至连大自然也都可以劳动,因而也能创造价值,如此等等。相形之下,这些朋友似乎比当年的萨伊、麦克库洛赫等人走得更远。但是,他们并不这么看,反倒认为这是与时俱进,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新发展、新突破。这不禁使我们感到遗憾与痛惜。

曾记否,历史上有位经济学家这样说过:在商品经济的社会里,“几乎一切有关经济利害关系的思考都包含有某种价值理论。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即使是极小的,也会使我们的其他一切结论产生相应的错误;我们的价值概念中存在任何含糊不清之处,都会使其他一切概念产生混乱和含糊。”[9]491可见,有关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任何一个范畴或具体原理都是一个事关理论全局的大问题,不可有丝毫的马虎与轻率。因此,关于劳动价值理论发展和创新的讨论,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所谓积极,就是要坚持劳动价值理论还要发展。这种发展,我们认为,应该是在创造价值的劳动,它在形态上、结构上有什么变化,它在价值形成和价值决定的诸环节上有什么新特点,以及它在国际市场上具体运用的发展空间等问题上的展开。所谓慎重,就是如上所说,一定要在坚持劳动价值理论的根本前提下进行,而决不要在此之外另辟蹊径,另起炉灶,标新立异。否则,只能是重蹈历史的复辙,背离我们的出发点,违背我们的良好愿望。所以,笔者认为,在发展和创新劳动价值理论的时候还是应该首先把马克思的这一理论认认真真地学习好、研究好,真正弄清其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和基本实质。然后,在这个基础上,联系当代世界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索,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并作出新的科学抽象与理论概括。只有这样,才能有真发展、真创新。这才是我们所需要的科学态度。

注释

①见拙作《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想的社会主义只有一种模式吗?》一文,载《科学社会主义》1990年第4期

②见拙作《马克思恩格斯所预想的社会主义只有一种模式吗》,原载《科学社会主义》1990第4期

③见拙作《:市场经济的理论经典》[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5.3

④见拙作《质疑“泛价值论”》与《对“泛价值论”的再商榷》,见《经济评论》2005年第2期与2006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马克思 政治经济学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2]马克思 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马克思 资本论(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马克思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8]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9]约翰·穆勒 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哲学上的应用(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屈炳祥,察网专栏学者,武汉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系《资本论》与市场经济。本文公开发表于《经济评论》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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