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退市新規出臺 投資者保護“短板”需補上

日前,滬深證券交易所分別發佈《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並修訂完善《股票上市規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統稱“退市新規”)。這是對上市公司退市與重新上市規則進一步明確化與具體化。

退市新規的嚴厲程度大大超出市場想象,被稱“史上最嚴”退市新規。對重大違法公司退市從嚴、重新上市從嚴,是非常有必要的,也契合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理念。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被強制退市固然是咎由自取,但對投資者而言,如果遭遇上市公司因自身原因退市而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的,相應的保護措施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在具體的投資者保護措施方面,退市新規主要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風險警示制度設計、相關主體權利限制、責任主體紀律處分等方面作出具體安排。比如上市公司面臨退市風險時,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進行風險揭示。在退市的程序中,則設置了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在交易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規制。此外,在證監會發布的減持規則中,對於出現重大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對其大股東的減持股份行為也進行了適當的限制。所有這一切的制度安排,無形中都是出於保護投資者的目的。

然而,現行對退市公司投資者的保護制度,某些方面還存在“短板”。目前,上市公司退市原因呈現多樣化特徵。此前,上市公司退市主要是由於觸及財務指標,具體表現為連續多年虧損。如今,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退市第一股、面值退市第一股均已誕生。退市新規發佈後,因涉及公共安全與公眾健康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深交所已啟動對*ST長生的強制退市機制。綜合判斷,*ST長生成為涉及“五大安全”的退市第一股或已沒有懸念。

在監管部門不斷完善退市機制,且上市公司退市逐漸實現常態化後,現行的投資者保護工作顯然不應再拖後腿。雖然股市投資奉行“買者自負”原則,但投資者不應承擔因上市公司自身的重大違法行為導致的利益受損。

目前,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退市,投資者只能因其虛假陳述提起訴訟,僅僅包含欺詐發行與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他諸如涉及“五大安全”的違法行為,或是因滬深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而退市的,投資者往往會遭遇欲訴無門的尷尬,更談不上利益保護問題。

退一步講,即使欺詐發行有券商的先行賠付制度,但在投資者保護上也無法做到兩個“全覆蓋”,即利益受損的投資者全覆蓋與投資者虧損金額的全覆蓋。而像*ST長生退市,此前該公司已遭遇91億元鉅額罰沒款,“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又怎麼補償投資者的損失呢?

因此,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的投資者保護短板應及時補上。比如,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雖然當初是基於防範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而設立,由於其資金來源日益多元化,可以將其用於因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的投資者保護上。如果退市公司無法補償其投資者,可根據投資者的虧損金額、持股期限等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償,讓切實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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